想要遗产继承不扯皮,必知的七个干货知识

来源:中联贵阳

文章摘要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家庭和睦、宗亲团结。很多人尤其老人忌讳生前谈身后事。在笔者这两年处理的家事咨询中,遗产继承占比较高,原因之一是很多人按人情常理去处理遗产纠纷,误入法律误区不自知。

我国传统文化历来重视家庭和睦、宗亲团结。很多人尤其老人忌讳生前谈身后事。在笔者这两年处理的家事咨询中,遗产继承占比较高,原因之一是很多人按人情常理去处理遗产纠纷,误入法律误区不自知。比如“爷爷生前说过房子要给孙子那铁定是孙子的啊”、“独身子女肯定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啊”之类的。
故此,笔者从已处理过的遗产继承事宜中,提取很多当事人知晓度不高但极为重要的七大干货知识,与大家共同交流学习。
一、独生子女能继承父母的全部遗产吗?
律师解答:
不一定, 根据《民法典》第1126条等规定,笔者总结如下三种子女不能全部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况:
1.从法定继承角度: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配偶都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外公外婆或被继承人配偶(包括父或母再婚的情况)任何一方在世且没有放弃继承权的,则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
2.从遗嘱继承角度:如果父母订立有遗嘱或遗赠将遗产给子女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没有放弃继承或受赠的,子女只能就剩余遗产按法定继承分配。
3.从遗赠抚养、生前赠与等其他角度:如果父母与第三人订立有遗赠抚养协议或有生前赠与的,如果不存在遗赠抚养协议或赠与无效的情形下,子女对该协议中处分的遗产也不享有继承权。
律师支招:
在父母本意是想把遗产全部留给子女的前提下,建议如下:
1.订立遗嘱:适用于父母均健在,且父母的其他法定继承人也健在的情形,建议父母提前订立遗嘱,明确将相关遗产留给子女。
2.订立遗嘱➕放弃继承声明:适用于父或母一方已去世,且父或母还有其他尚在世的法定继承人的情形,建议在世的父母可先订立一份遗嘱,同时协调其他法定继承人签署《放弃继承声明》。
3.订立放弃继承声明或继承公证:适用于父母均去世,父母有其他尚在世的法定继承人,且其他法定继承人愿意放弃继承的情形。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后还能反悔要求再分遗产吗?
律师分析及解答:
笔者结合处理的实务总结如下: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原因主要有三类:
(1)被继承人存在债务,且债务大于遗产价值或与遗产价值基本持平的。
(2)继承人为了照顾其他继承人,自愿放弃应得份额的。
(3)法定继承人人数太多,遗产价值不大,但继承遗产的手续过于繁琐的。
2.放弃继承权的时间:
(1)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2)如果继承人是在遗产分割后再放弃的,其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
3.放弃继承人后能否反悔,分两种情形:
(1)如果遗产处理前或者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2)如果是在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则不予承认。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民法典(继承编)司法解释(一)》第35条、第36条等
三、继承人哪些事不能做,做了将丧失继承权?
律师解答:
1.根据《民法典》第1125条,继承人做了将会丧失继承权的事情如下: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特别说明:继承人有前款第(3)项至第(5)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四、父或母与子女同时发生车祸死亡的,相互之间如何继承?
律师解答:结合《民法典》第1121条规定,具体如下:
1.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双方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
律师举例:
小甲与父母去旅游发生车祸均死亡,小甲已婚且育有一子,小甲的爷爷奶奶健在的,如果没法确定小甲与父母死亡时间的,推定小甲的父母先于小甲死亡,那么小甲父母的遗产将由小甲和小甲爷爷奶奶按法定继承分割。同时,由于小甲已死亡,小甲从父母处分得的遗产份额将由小甲的法定继承人转继承。而小甲的遗产则只由小甲的配偶和子女按法定继承分割。
五、爷爷奶奶想把房产在其死后留给孙子女,怎么做才有效?
律师解答:
1.孙子并不是爷爷奶奶的法定继承人,如果爷爷奶奶想在去世后,把房产等遗产留给孙子女,适用的是遗赠。
2.根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等规定,想要遗赠有效,建议如下:
(1)订立遗嘱:爷爷奶奶在身体健康、神志清楚(注:必须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前提下,起草一份《遗嘱》,遗嘱中明确罗列赠与孙子女的财产范围,如果是房产,应写清楚产权证号、具体坐落等房产基本信息。
(2)保管遗嘱:遗嘱保管极其重要,最好交由信得过的专人保管,或者采用律师见证、公证遗嘱方式,避免因突发病变或智力衰退后找不到遗嘱,无法完成遗愿。
(3)接受遗赠的方式:孙子女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实务中常用方式如向人民调解申请调解、向法院起诉、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继承公证的申请、向其他法定继承人或利害关系人书面提出接受遗赠。最好避免口头提出,因口头提出后期取证困难。
六、有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能分得遗产吗?
律师解答:结合已生效的相关案例1: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也有可能分得遗产。
案情简述:2008年,姜甲与妻子离婚,姜甲女儿姜乙随母亲生活,姜甲未再婚。2020年,姜甲不幸患癌,治疗期间一直是妹妹姜丙一家帮忙照顾姜甲的生活起居。2022年3月,姜甲去世,2022年5月,姜丙将哥哥姜甲的遗产20万元转入自己银行账户。后姜乙起诉姜丙要求其返还遗产20万元。
裁判观点:法院审理后认为姜丙在哥哥生病期间尽到了较多的扶养、照顾责任,根据《民法典》第1131条规定,本着公平原则,姜丙可以适当分得遗产。酌定姜丙和姜乙分别按45%、55%分得姜甲的遗产。即姜乙返还姜甲的遗产存款11万元,姜丙应分得姜甲遗产存款9万元。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
七、有多份遗嘱的情况下,以公证遗嘱为准吗?
律师解答:
1.遗嘱的类型:根据民法典第1134条至第1139条的规定,遗嘱分为六类,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其中,除了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其他类型的遗嘱有效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均需要两个以上见证人,且该见证人必须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
2.民法典施行后,所有类型的遗嘱效力都一样,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
3.根据《民法典》第1142条规定:如果存在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对于遗产继承纠纷,如处理妥当一家人还能相安无事,如处理不好,可能影响一个家族几代人的关系,相关纷争者老死不相往来。了解继承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实务处理很有必要。也许了解后,很多家庭矛盾就能提前处理或化解。大家一起学起来吧。
注释:
1来源于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官网《哥哥有亲生女儿,为何妹妹能分得其遗产?》,发布于202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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