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本文阐述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并结合实务情况,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防御对策。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在了解何为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前,需要先了解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此来确定侵害行为的对象。
《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夫妻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没有约定的,适用《民法典》第1062、1063条。即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以双方约定为先,如果没有约定的,则按照法律规定执行。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下称“《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5条扩充了范围,明确了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1063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不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6条明确,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也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侵害行为的要件及法律后果
(一)侵害行为要件
笔者将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归纳为三个方面,分述如下。
1.时间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立法上关于侵害行为发生的时间点经过了调整。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已失效)第47条第一款[1],将侵害行为的时间限定在“离婚时”。可是何谓“离婚时”非常难以界定,也给了很多人转移财产的机会,实践案例中不乏有人提前多年部署财产转移,导致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维护。2011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第4条[2],将侵害行为的时间限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该条适用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提前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能否适用到离婚诉讼时,法官还是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空间。2021年的《民法典》第1092条[3],将2001版《婚姻法》中的“离婚时”直接删除,所以在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时间上的构成要求,即整个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2.客观上,实施了侵害行为
《民法典》第1092条将侵害行为分为了两大类,一类是侵害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类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侵占另一方财产。
关于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客观表现,《民法典》在2001版《婚姻法》基础上增加了“挥霍”这个形式,即目前法定形式包括“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4]关于上述法定形式的解读可知,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藏匿,不让对方知悉。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是房产证办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则不属于该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就是否出售某房屋未达成一致,一方虽擅自出售了房屋,但是价格合理,且将出售款项交回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毁损,是指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
关于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3.主观上,实施侵害行为是故意的
上述违法行为,在主观上只能是故意的,不包括过失行为。如果只是因为过失将共同财产毁坏,只要没有故意,则不属于《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的范围。
(二)法律后果
如果被认定为实施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那么法律也规定了相应的规制措施。
1.对实施侵害行为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
《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对于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存在一定的争议。有观点[5]认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的财产范围,主要是指被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或者伪造的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内的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均可少分或不分。但也有观点[6]认为,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情形下,对侵害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针对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总额,不限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少分或者不分的标准根据损害的财产数额、总财产的数额、各方的过错等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笔者更赞同第一种观点。从公平的角度来说,针对侵害的财产部分进行少分或者不分,已经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如将范围扩大至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将会造成侵害方的权益被过度限制,产生新的不公平现象。
2.财产权利被侵害一方可再次请求分割
针对部分隐蔽性很强的侵害财产权益行为,当事人可能是离婚后才发现,所以法律也为这种情况设定了可以再次起诉的保护措施,但是启动保护措施也设定了期限。《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4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109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此处的诉讼时效限于债权请求权,即离婚诉讼过程中涉及过的财产但因为侵权行为导致未公正处理。如果离婚后发现未在离婚诉讼中处理过的财产,则不适用诉讼时效。如在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辽13民终738号刘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李某主张应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4条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认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而法院则认为双方均知道100万元存款事实,因此李某不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等情形,故不适用《婚姻家庭编解释》第84条,应适用该司法解释第83条[7]的规定,本案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三、防御及应对措施
(一) 及时启动诉讼
1.婚内启动婚内夫妻财产分割纠纷之诉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2.诉讼离婚时直接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诉讼离婚时是可以提出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的,当事人应当把握这次机会,争取在一次诉讼中尽可能多地解决问题,减少后续再行启动诉讼的成本。
3.离婚后启动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
如前所述,针对部分隐蔽性很强的侵害财产权益行为,当事人可能是离婚后才发现,故可以在离婚后再行启动财产分割的诉讼。
4.涉及第三方因素,需另案提起诉讼
如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名下股权以低价转让给第三方的,则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那么需要在分割股权权益之前先申请法院无效股权转让行为;又如多位家庭成员共同购买了房屋,则在分割房屋权益时应当先申请法院对该房屋进行析产,明确夫妻的占比后,再分割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
(二) 能动使用各种方法获取财产证据
1.报警
报警是效率最高、固定证据最快的利用公权力维权的方式。
2.利用好财产申报制度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第67条明确了离婚双方如实申报财产的义务,如未如实申报,法院可以结合该申报制度推定当事人主观存在故意。
3.积极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可以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也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自行调取证据。该部分操作建议聘请律师等专业人士进行,防止遗漏重大财产线索,让侵害财产权益方成功转移财产。
4.其他方法
以房产举例,目前部分地区的房产信息系统是独立的,不与其他地区的信息联通,所以调取异地或者偏远地区的房产信息难度很大。但是不同地方往往也会有不同的政策或信息公示方式,所以我们需要到当地去实地了解信息,才有可能找到突破点。
注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已失效)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已失效)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181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341页。
[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82辑.2020.2)》,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第230页。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三条: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及防御对策
作者:朱建中来源:墨娱

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本文阐述了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认定,并结合实务情况,列举了一些常见的防御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