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由申骏律师事务所金融法律部编辑、制作并推送。“融资租赁与保理”板块的主要内容包括融资租赁及保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监管动态、有价值的诉讼案例、客户关注度较高的实务问题等。限于公众号篇幅,部分法规类分析、解读内容未在公众号文章中发布。如有需要,请点击“阅读原文”,填写您的联系方式,我们将以电子邮件方式向您发送详细版《金融法律观察与评论》。
一、法律资讯
(一)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22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其中案例10为某融资租赁公司诉某海运公司等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涉及船舶作为抵押物未办理抵押登记时,抵押权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问题。该案中,某融资租赁公司和某海运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和《船舶所有权转让协议》,约定某海运公司就其享有所有权的16号船舶向某融资租赁公司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某海运公司另提供12号船舶作为抵押担保,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在融资租赁期间,某海运公司伙同第三人将12号船舶出售给第三人,且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发生租金逾期。天津海事法院认为第三人对12号船舶存在抵押知情并非善意,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某融资租赁公司关于对12号船舶享有优先权的诉讼请求获得了法院支持。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2023年7月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案例2、案例6为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为保理合同纠纷,案例5因租赁物的适格性问题确认为借款合同纠纷,案例7为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原告、保证人作为被告的保证合同纠纷。上述案例涉及的问题包括:以重要基础能源设施作为租赁物及抵押物的纠纷处理问题(该案调解结案);保证金的冲抵日期及冲抵顺序问题;以供应链金融产生的应收账款开展保理交易问题(该案调解结案);租赁物存在明显低值高估问题时,租赁物缺乏担保功能,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不能成立;融资租赁公司以自身信用担保方式代替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提供的担保,申请法院实施财产保全措施。
二、监管动态
(一)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的通告》
2023年6月27日,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布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的通告》(以下简称《非正常融资租赁企业名单通告》)。《非正常融资租赁企业名单通告》明确,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22号,以下简称《融资租赁暂行办法》)和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融资租赁行业过渡期结束名单确认工作的通知》(粤金监函〔2023〕102号),广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会同各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了全市融资租赁公司行业过渡期结束名单确认工作。根据《非正常融资租赁企业名单通告》公布的非正常经营类融资租赁企业名单,本次涉及非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多达1083家,上述非正常经营融资租赁企业应当及时变更企业名称及业务范围或进行注销。
(二)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2023年7月3日,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陕西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金发〔2023〕74号发布,以下简称《陕西融资租赁监管实施细则》)《陕西省商业保理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陕金发〔2023〕75号发布,以下简称《陕西保理监管实施细则》)。《陕西融资租赁监管实施细则》第11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特殊目的公司应当满足的要求;《陕西保理监管实施细则》第11条也明确规定了商业保理公司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满足的要求。虽然上述实施细则都存在“在陕西长期开展业务(业务连续发生1年以上)须报备展业”等较高要求,但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在陕西省设立分支机构已具备可能性。
(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2023年7月14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于其官网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令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新《汽车金融公司办法》)。值得注意的是,新《汽车金融公司办法》第18条规定:“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一)接受股东及其所在集团母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二)接受汽车经销商和售后服务商贷款保证金和承租人汽车租赁保证金;(三)同业拆借业务;(四)向金融机构借款;(五)发行非资本类债券;(六)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七)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八)转让或受让汽车及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资产;(九)汽车残值评估、变卖及处理业务;(十)与汽车金融相关的咨询、代理和服务。/前款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股东所在集团母公司持股50%(含)以上的公司。/汽车经销商是指依法取得汽车(含新车及二手车)销售资质的经营者。/汽车售后服务商是指从事汽车售后维护、修理、汽车零配件和附加品销售的经营者。/汽车附加品是指依附于汽车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如导航设备、外观贴膜、充电桩、电池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车辆软件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服务。”意味着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有所扩展,可能与从事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竞争。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发布
2023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促进民营经济意见》)发布。《促进民营经济意见》第4条第10款明确:“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以及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进一步规范涉产权强制性措施,避免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对不宜查封扣押冻结的经营性涉案财物,在保证侦查活动正常进行的同时,可以允许有关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最大限度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未来民事诉讼活动中对于涉及企业财产的冻结、查封工作可能被进一步规范。
(五)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
2023年7月20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以下简称《深圳汽车融资租赁通知》)。《深圳汽车融资租赁通知》与此前由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融资租赁公司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通知》(粤金监函〔2021〕63号)的内容基本一致,意味着广东省内关于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管要求趋于统一。
(六)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2023年7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值得注意的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71条第4款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募集发行非资本类债券不需申请业务资格。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金融监管总局报告。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境内专业子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应在非资本类债券募集发行结束后10日内向所在地省级派出机构报告。”意味着未来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的行政许可将被取消,改为报告制。
三、案例选读
2023年7月3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金融审判服务保障实体经济发展典型案例。其中案例6涉及保证金的冲抵时间问题。申骏律师将在本期案例选读中对该案进行分享及解读。
合同未约定保证金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的时间,出租人能否自主决定?
案情简介:某融资租赁公司与某能源科技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约定以某能源科技公司投资开发建设的扶贫发电项目下全部电站设备为租赁物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因某能源科技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某融资租赁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全部未付租金以及相应滞纳金,手续费、留购价款等。诉讼中,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将已收取的保证金10,800,000元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冲抵某能源科技公司欠付款项。但法院将出租人主张的冲抵时间进行了调整,即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作为保证金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的日期。
法院观点:案涉保证金的性质为履约保证金,其用途系保证案涉《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虽然合同约定出租人有权自行决定划扣保证金冲抵承租人的应付款项,但某融资租赁公司主张在判决生效之日冲抵,与保证金的性质和用途不符,亦不利于防止违约损失的扩大,故认定在提前到期日按照实现债权的费用、滞纳金、手续费、租金的顺序用保证金依次冲抵。
申骏律师解读:司法实践中,部分地方法院对融资租赁合同未约定保证金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时间时的处理方式进行统一。例如,《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审判委员会纪要(一)》(津高法〔2019〕335号发布)第12条第2款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对于租赁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且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逾期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租金的顺序,于出租人宣布租金提前到期日进行抵扣。”又如,《上海法院类案办案要件指南(第1册)》明确:“保证金的抵扣顺序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的,给予当事人应当及时止损、防止损失扩大的基本原则,应当于合同解除或加速到期日即进行清算。”
《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保证金作为担保承租人债务履行的一种款项,在承租人发生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欠款时,出租人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或依照《民法典》规定的抵销制度来实现自己的债权。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就保证金的冲抵时间进行约定的,依据《民法典》第568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在债务到期时进行抵销。据此,将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日或融资租赁合同解除日作为保证金冲抵承租人欠付款项的日期,符合法律规定。
四、实务问答
问题一:如果融资租赁合同未对承租人支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全部逾期利息及租金时相关款项的清偿顺序做出约定的,诉讼中通常如何处理?
申骏律师简答:《民法典》第561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一)》一书明确:“《民法典》第561条中的‘利息’包括约定利息和法定利息,即使是迟延履行利息也包括在内。”据此,逾期利息通常与租赁利息处于同一清偿顺位。
问题二:学校学费收费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能否设定质押?
申骏律师简答:《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学校、医院收取的学费、医疗费,如果收取的费用要上缴中央或者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且纳入预算的,则此种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此种收费权因其具有公益性,不能成为将有应收账款的客体。”因此,判断学校学费能否成为应收账款的客体,需要分析该等费用是否需要上缴中央或者地方国库、是否属于行政事业收费。
五、专业研究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以机动车作为租赁物的融资租赁交易时,通常将在车管所就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并同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上述操作的原因主要是机动车属于特殊的动产,仅办理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或车管所登记的,可能导致机动车在开展融资租赁交易期间发生重复融资,进而影响融资租赁公司权利的实现。但是,实务中存在这样一种情况:A融资租赁公司就机动车办理了车管所抵押登记但没有在中登网办理融资租赁登记,B融资租赁公司在中登网办理了融资租赁登记但未办理车管所抵押登记。此时,A融资租赁公司与B融资租赁公司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将产生冲突,哪一方的权利将优先得到保护?
申骏律师在《机动车抵押登记与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冲突,谁享有优先权?》一文就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机动车抵押登记与中登网融资租赁登记冲突问题做出讨论。欢迎点击(网页阅读请Ctrl+左键)上文标题跳转链接,或通过我们的公众号“金融争议观察”阅读。
六、团队动态
![]() 2023年7月20日,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受邀为昆仑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法律培训,就融资租赁合规管理及风险控制实务这一主题进行了分享,内容包括适格租赁物的选择、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常见增信方式及注意事项、出租人接受担保的合法合规性审查要点、特殊交易结构的安排及合规要点等。在本次培训中,袁律师就“学校学费收费权对应的应收账款能否设定质押”“见物回购交易与出租人主张的租金加速到期可能存在的冲突”等实务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 |
|
七、联系方式
| 许建添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39 1844 4482 邮箱:xujiantian@sunjunlaw.com | 袁雯卿 高级合伙人/律师 手机/微信:+86 186 2163 3550 邮箱:yuanwenqing@sunjunlaw.com |


2023年7月25日晚,受融易学交易的邀请,申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袁雯卿律师以“2023年第二季度融资租赁合规案例解析”为题进行了公益性质的主题分享。本次公益直播分享的内容包括租赁物权属文件的搜集及举证、预收利息的诉讼风险及应对、手续费的诉讼风险及应对、保证金的诉讼风险及应对问题。本次分享中,袁律师结合大量诉讼实务案例,分享了出租人关于租赁物权属文件取得及审查的要求、仅取得承租人出具的租赁物确认文件面临的败诉风险、出租人取得了租赁物发票但仍然败诉的常见原因等实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