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律师:李雷勇
概 述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人民法院或者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约定,我国民事诉讼中管辖涉及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移送管辖以及指定管辖等问题,具体案件的管辖确定需要结合案件情况以及当地法院的管辖分工规范进行具体明确。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服该法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本文将结合有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地方司法文件的规定,对管辖权异议涉及的若干程序性问题进行梳理、探讨。
一、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条文表述,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对于“当事人”的具体指向,该条款没有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规定,但是结合相关司法解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应当仅指“被告”:
1.原告作为起诉人,向管辖法院提起诉讼是其主动行为,表明其认为受诉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因此,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其无权再提出管辖权异议。
2.第三人亦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在1990年7月28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中明确:“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所以,他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最高院前述批复虽然发布时间较为久远但现行仍然有效。
二、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期限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答辩期内提出。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但答辩期满后案件仍可能因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而变更管辖,北京市、重庆市、四川省等地高院的司法文件中均对此进行了明确,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四条中规定“答辩期满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但可以依职权对案件管辖进行审查。”。
三、管辖权异议一审裁定是否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但需要注意的是,笔者在检索资料时注意到,部分地区高院对于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就其他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被一审裁定驳回时虽然有权提起上诉,但其上诉理由不会被支持,亦有地区的高院司法文件明确对于驳回被告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可以只送达原告与提出异议的被告——未提出异议的被告不是裁定的主体无权提起上诉。如2007年5月18日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试行)》中明确:在法院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情形下,未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被告对管辖权异议裁定提起上诉的,二审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同案中存在多个被告的情况下,即便已有被告提起管辖权异议,其他被告为了充分维护自身权益,如对管辖权也有异议,最好也一并提出。
四、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
(一)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理期限
对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约定,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受诉人民法院违反级别管辖规定,案件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基于级别管辖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是十五日,其他类型的管辖权异议也可参照执行。但需要注意的是,对此问题亦有个别地方高院结合当地情况对管辖权异议的审查期限作了不同的规定,如:
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3月9日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管辖权异议处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规定:“一审期间,经审查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应当在三日内征询原告意见,原告同意将案件移送的,应当记明笔录,次日作出移送裁定,裁定可以采取口头形式;原告不同意将案件移送的,法院应当在原告表示不同意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书面裁定。”
2.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2月15日《关于审理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工作规范(试行)》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裁定。
3.2019年5月30日公布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简化民商事纠纷管辖权异议审查程序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管辖权异议的一审审查,应当在收到被告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案情较为复杂,需要进行听证审查的,最长不超过三十日。”
因此,关于管辖权异议的审理期限问题,需要结合管辖权异议的异议事由(针对级别管辖还是地域管辖或专属管辖等)、案件所处地域等进行具体判断。
(二)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审理期限
作为三种可以上诉的裁定之一,管辖权异议的二审审理期限应当按照二审法院对于裁定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来确定,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确定,审理期限为三十日。
五、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仅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该条款对于管辖权异议裁定能否申请再审并无明确规定。对此问题,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可以申请再审。
主要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21日发布的《第一次全国民事再审审查工作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驳回起诉以及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裁定不服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3412号案、(2013)民提字第67号案均属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生效裁定申请再审的案件。
2.不得申请再审。
持此种观点的认为,既然《民诉法司法解释》仅明确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那么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就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本种观点在北京、重庆等地的司法文件中亦有体现:
(1)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年10月11日发布的《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管辖异议裁定不属于可以申请再审的裁定范围,当事人对管辖异议裁定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12月31日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管辖权异议裁定生效后,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
综上,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在面对原告提起诉讼时享有的重要的诉讼权利,关注管辖权异议的程序性问题,及时、有效的行使权利对于维护当事人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当事人在个案应对时应当结合案件实际情况,依据法律、司法解释,考虑当地司法文件的特别规范,充分、合理地行使管辖异议权。
注释
[1]齐树洁主编:《民事诉讼法(第11版)》,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114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