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第一天因工受伤,公司该不该管?

来源:贵州高院

文章摘要
上班第一天的劳动者即在上班过程中因工作事务受伤,虽然劳动者上班时未佩戴工作牌,也未领取工资,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上班是受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劳动,且劳动者身着用人单位发放的员工服装,用

上班第一天的劳动者即在上班过程中因工作事务受伤,虽然劳动者上班时未佩戴工作牌,也未领取工资,也未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上班是受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劳动,且劳动者身着用人单位发放的员工服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仍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贵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约定劳动报酬按计件结算,工资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发放。
2021年1月1日,张某某第一天到该公司上班,并受公司厂长唐某某安排从事操作压机及涂胶机的工作,当日张某某即在工作过程中受伤。
2021年7月30日,张某某向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与该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21年9月,赤水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张某某与该公司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0日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表示对仲裁裁决书的认定的事实经过无异议,对裁决的法律适用和裁决结果有异议,认为双方是劳务关系,遂以张某某为被告诉至赤水市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双方于2021年1月1日起至今不存在劳动关系。
赤水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报酬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与劳务合同关系不易区分。本案张某某在第一天到该公司上班过程中因工作受伤,虽然张某某尚未领取工资,也未佩带工作牌,但其接受公司厂长安排从事劳动,受伤时穿着公司发放的员工服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判决认定张某某与该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0月29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官心语
赤水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法官 袁华超:
劳动者刚到用人单位上班就因工作受伤,多数情况下双方在事故发生时还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此时准确认定双方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十分重要。
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主要考查劳动者是否具有员工的外观特征及组织隶属性、经济隶属性的本质特征。
外观特征
包括持证明身份的工作证、服务证,着有明显识别标识的工作服等;组织隶属性体现为服从管理,包括遵守用人单位各项制度、服从安排、接受监督等;
经济隶属性
体现为从用人单位获取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包括工资、奖金、保险等。
本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从双方陈述及劳动者受伤地点,可知劳动者已与用人单位达成用工合意,对劳动报酬、工作地点等有明确约定,劳动者受伤时身着用人单位的工作服,具有员工的外观特征,在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场所内按照厂长安排从事操作压机及涂胶机的工作,具有员工的隶属性本质特征。
因此,应当认定双方已经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且对双方还未明确解除劳动关系前,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一直存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05年5月25日公布实施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第二条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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