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下的交通管制或禁运、人员隔离或限制流动、企业延迟复工等,使市场主体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已经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困难。高庭律师对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
疫情在合同履行障碍上的性质
受疫情影响,致合同存在履行上的障碍。该等影响,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两种。
a、不可抗力
本次疫情始发于武汉,扩散于全国甚至境外。疫情突发,非普通人所能预见和避免,而要战胜疫情,需要政府及全社会人员全力防控、周密布置,非个人所能成就。
《民法总则》第180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合同法》第117条对不可抗力作了相同规定。疫情是当事人签订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也不是当事人可以避免并可以克服的客观情况。因此,本次疫情本身完全符合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规定。
与本次疫情相似的是2003年非典,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将非典确定为不可抗力事件,这完全可以作为本次疫情参照。
但判断疫情在合同履行障碍上的性质,着眼点不是疫情本身,而是疫情对具体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只有当疫情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时,才构成其对合同的不可抗力,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形:
一是合同当事人受病毒感染,当事个人或当事企业员工全部或大部被隔离治疗或观察,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此时当事人自身成为疫情之一,由此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当然属于不可抗力。譬如甲与美容院约定某日去做身体护理,但甲在该日期前被确诊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被隔离治疗,致无法履行与美容院的护理合同。
二是因合同当事人所在地区发生疫情,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对企业实施停工、停业措施或对疫区实施封锁等,造成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此时当事人因政府强制行为而不能履行合同,亦属不可抗力。譬如,旅客原购买了长途汽车票,但客运公司因政府通知长途客车停运而无法履行;企业原与客户签订的2月9日交货的服装加工合同,因政府通知企业不得早于2月9日24点前复工而无法按时履行。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上述疫情影响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债务人全部免责或者根据具体影响程度而部分免责。此处所说的“不能履行”,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合同全部不能履行,二是合同部分不能履行,三是合同一时不能履行(即迟延履行)。“免责”是指免于承担赔偿责任或违约责任。
但必须强调的是,如果疫情发生在债务人已经迟延履行后的,不能免责。
b、情势变更
除上述两种不可抗力情形外,另有一种情形为:疫情并未致合同无法履行,但因为疫情发生后社会客观情况产生重大变化,致使按原合同履行对当事人来说明显不公平。譬如,本次疫情正值春节,春节原属旅游旺季,甲据以往春节景区人流情况,预先与景区公司签订合同在春节期间以高价承租景区临时柜台用以出售旅游用品。不料疫情暴发,春节期间景区基本没有人去。此时按原合同履行,甲支付高价租金却颗粒无收,如此对甲显失公平。
对于目前呼声较高的减免餐饮企业房屋租金事宜,我们认为除政府明令停止营业外,大部分亦属此情形。
此种合同履行上的障碍,性质上属于情势变更,应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不可预见的事情发生,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原合同显失公平时,允许当事人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民法总则》均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现有的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但最高法院对该条适用作了明确限制: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所以司法实践中情势变更原则的使用并不多见。
当事人的应对措施
a、属于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合同法》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因此,当事人在发现合同受疫情影响不能履行后,应第一时间将情况通知对方,并尽快向对方提供相关事实性证明,以便对方及时知道不可抗力情形并采取补救措施以达到减损。否则,当事人需对因未及时通知而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如前所述,不可抗力影响下的合同“不能履行”,分为全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及延迟履行三种。在全部不能履行情形下,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但必须书面通知对方才会发生解除效力;在部分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情形下,亦应通知对方,如对方确认部分履行或延迟履行将使其无法达到合同目的的,对方也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主张解除合同。
b、属于情势变更情况下的应对措施
疫情影响属于情势变更情形时,当事人应及时与合同对方沟通,要求变更合同内容,共同分担损失。如对方不同意变更的,则只能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申请要求变更合同,分担损失。
因法律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因此对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要求变更合同的行权期限亦无规定,借鉴《民法总则》对撤销权行使期限的规定(显失公平是一年,重大误解是三个月),建议当事人在疫情影响结束后尽快行使权利,最长不超过一年。
诚然,无论疫情对合同的影响是不可抗力还是情势变更,法律只是对合同当事人之间利益做出平衡(或者说是损失分担),并不会从总体上增加双方财富。在疫情对社会经济及企业影响日益凸现的情形下,我们还是呼吁国家尽快出台针对性减负政策,减轻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负担,以能尽快恢复经济发展。
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障碍及应对
作者:公司法律事务部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疫情防控下的交通管制或禁运、人员隔离或限制流动、企业延迟复工等,使市场主体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已经签订的各类合同履行困难。高庭律师对疫情影响下的合同履行障碍进行分析,并提出应对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