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则
本节目次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反诉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2.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
3.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反诉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1.履行前置程序的一般规则
2.履行前置程序的豁免
(三)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反诉
1.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持股期限、数额等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适格股东,即可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则在持股期限和持股数额上均提出了要求,即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才符合原告主体资格条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解释了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九民纪要》第24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取得股权是在不法行为发生前还是不法行为发生后并不影响原告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主体资格。因此,《公司法》第151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及《九民纪要》第24条的规定相结合,构成了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的完整要求。此外,需注意的是,依据“洁手原则”,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股东应当是没有同意、默认或者追认过所诉不法行为的股东。
2.股东代表诉讼中当事人诉讼地位
第一,公司的诉讼地位。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虽然在实体法上对诉讼标的没有请求权,但为维护公司利益,法律规定允许股东代表公司进行诉讼,因此,公司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只能列为第三人。
第二,原告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诉讼地位。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24条第2款的规定,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符合公司法第151条第1款规定条件的其他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3.股东代表诉讼中的反诉
在民事诉讼中,反诉是指本诉被告以本诉中的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法律关系上牵连关系的诉讼,旨在抵消、吞并、排斥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的一项诉讼制度。因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请求是为公司的利益而主张,所以,如果被告针对原告股东提起反诉,要求原告承担责任,并不能达到抵消其与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目的,因此,股东代表诉讼原则上禁止反诉。只有在依据《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的规定,因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提起的股东代表诉讼中,才区分不同情况对被告提起的反诉予以处理:被告以原告股东恶意起诉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提出反诉的,符合反诉形式要件,应当受理;被告以公司在涉案纠纷中应当承担侵权或者违约等责任为由对公司提出反诉的不符合反诉形式要件,不能作为反诉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四)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
为了过滤无价值诉讼,避免扰乱公司正常的经营活动,股东代表诉讼规定股东提起诉讼前需要履行的前置程序。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又称为先诉请求,股东代表诉讼“穷尽内部救济原则”的体现,是指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前置程序也不是绝对的,一定条件下,可以豁免股东履行前置程序。
1.履行前置程序的一般规则
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情形的,原告股东需首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是监事有《公司法》第149条规定情形的,则向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出上述请求。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符合上述两个条件时,股东方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2.履行前置程序的豁免
在股东代表诉讼中,如果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僵化地理解前置程序,既不利于股东提起诉讼,对股东和公司合法权益的维护也会带来消极影响。为了平衡两者的利益,在特定情况下,我国《公司法》规定可以豁免股东履行前置程序。
第一,紧急情况下的前置程序豁免。《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公司治理失灵情况下的前置程序豁免。《九民纪要》第25条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51条的规定,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之一是,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公司有关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般情况下,股东没有履行该前置程序的,应当驳回起诉。但是,该项前置程序针对的是公司治理的一般情况,即在股东向公司有关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之时,存在公司有关机关提起诉讼的可能性。如果查明的相关事实表明,根本不存在该种可能性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原告未履行前置程序为由驳回起诉。”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 编著:《<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版。
股东代表诉讼(二):原告资格、当事人诉讼地位及前置程序
作者:邵兴全来源:中豪律师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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