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2年开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为提升投资者信心,提振上市公司股价,推出了一系列措施。修订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放宽回购条件,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股份回购就是重要的举措之一。2023年下半年以来,众多上市公司趁着公司股价较低,借着政策的东风,基于各种诉求纷纷推出回购股票的方案,掀起一波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浪潮。经不完全统计,仅2023年8月份就有不少于65家上市公司推出了股份回购计划(含股东提议及发布预案的上市公司)。本文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为例,梳理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流程、注意问题及常见处罚供读者参考。
一、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涉及的主要法规
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无正式的官方定义,简单来讲就是:A股上市公司基于各种诉求以自身融资或者盈余资金,以一定价格回购公司已发行在外的普通股股票的行为。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的法理依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引存于证监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自律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要遵循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如下表所示:
序号 | 颁布单位 | 法规名称 | 施行时间 |
1 | 证监会 | 2018年11月9日 | |
2 | 证监会 | 2022年1月5日 | |
3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 | 2022年1月7日 |
二、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基本流程
不同板块的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所需遵循的法规虽不尽相同,但流程基本相同,主要流程如下:

三、A股上市公司股份回购注意问题
(一)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应当满足的条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
2、公司最近一年无重大违法行为;
3、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和债务履行能力;
4、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的股权分布原则上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拟通过回购股份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的,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5、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回购股份有特殊要求,具体如下:
(1)无需符合股票上市已满一年的要求;
(2)应当在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低于最近一期每股净资产、连续20个交易日内公司股票收盘价格跌幅累计达到30%等事实发生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
(二)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用途、处置时间及权利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票需要具有专门的用途,回购的股票需要放进回购专用账户内。专用账户内的股票,根据用途的不同,需要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处置,并有权利限制,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用途 | 处置时间要求 | 权利限制 |
1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自回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 上市公司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之日起即失去其权利,不享 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 利,不得质押和出借。 |
2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三年内按照依法披露的用途进行转让,未按照披露用途转让的,应当在三年期限届满前注销。 | |
3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4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三)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资金来源
1、自有资金;
2、发行优先股、债券募集的资金;
3、发行普通股取得的超募资金、募投项目节余资金和已依法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4、金融机构借款;
5、其他合法资金。
(四)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决策程序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用途的不同,需要履行不同的决策程序,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用途 | 决策程序 |
1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2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
3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4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五)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期间是否可以实施转股、是否可以授予限制性股票?
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的相关规定,主要的考虑是回购行为可能影响发行定价。可转债持有人在转股期间实施转股而使得上市公司新增股本,以及向股权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而发行的股份,属于前期已披露的既定事项且以既定的转股价格和授予价格增发股份,因此不受“回购期间不得发行股份”影响。
(六)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期间的减持限制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期间的减持限制也因回购用途不同而有所区分,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号 | 用途 | 限制情形 |
1 | 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 公司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自公司首次披露回购股份事项之日起至发布回购结果公告期间,不得直接或间接减持。 |
2 |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 在回购方案中明确披露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回购提议人在回购期间的减持计划,不得使用“暂无”等不确定性表述。如表示回购期间内无减持计划的,后续要严格遵守承诺,不得新增减持计划。 |
3 | 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 |
4 |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
(七)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的窗口期限制
上市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0 个交易日起算,至公告前一日;
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个交易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并为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上述规定。但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而取得的股票,在上述期间内不得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的方式减持。
(八)A股上市公司减持回购股票所取得的资金用途限制
上市公司因“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的情形实施股份回购而取得的股票可以在发布回购结果暨股份变动公告 12个月后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减持所取得的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及其衍生品种配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等交易。
四、A股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过程中受处罚案例
序号 | 违规性质 | 违规事实 | 处理结果 |
1 | 窗口期回购 | 2022年7月15日,某公司披露2022年半年度业绩预减公告。2022年7月13日,某公司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合计回购公司股票412,000股,成交金额为4,351,957元。 | 某公司违反了业绩预告披露前10个交易日内不得回购股份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
2 | 回购期满,未完成回购计划 | 2022年2月22日,公司披露终止回购公司股份暨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称,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7.01%,公司未完成原定回购计划。公司同时披露,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主要系在回购实施期限内大宗原材料大幅上涨等供应链变化,导致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支出较多,公司存在偿还到期债务的压力,商品房预售款相关事项对公司营运资金使用效率带来一定影响,出现了一系列外部市场环境和自身经营安排与预期的差异。 |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申辩理由均未采纳,仍然是对上市公司和时任董事长予以通报批评。证监局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董事长出具警示函。 |
3 | 股价持续高于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未完成回购计划 | 2021年2月9日,某上市公司披露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告,拟自未来12个月内以自有资金回购公司股份,回购金额1-2亿元,拟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15元/股(后因权益分派,调整为14.83元/股)。 2022年2月9日,公司披露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告称,公司实际回购股份金额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14.26%,未完成回购计划。同时披露,回购未能完成的原因主要系回购期间内,疫情对公司新能源业务冲击较大,公司一直在窗口期之外寻找合适的回购时机,此后由于新材料板块发展势头良好,股价持续高于回购方案规定的回购股份价格上限。 | 上海证券交易所查明2021年8月、9月中12个交易日及自2021年10月25日起至回购期届满日,公司股价共计约四个月高于回购价格上限,存在实施回购的客观障碍,可酌情予以考虑。对上市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予以监管警示。 |
五、小结
目前上市公司的股价普遍偏低,是股份回购的好时机。上市公司应当量力而行,保证回购过程的合法、合规,既要避免“忽悠式回购”,也应当防止“好心办坏事式回购”,保证股票回购制度真正发挥出提升投资者信心,提振上市公司股价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