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君跃刑事辩护与风控合规法律业务中心以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案例数据为基础,从该类案件发展趋势,地域分布,涉案人员数量、身份,涉案环节,刑事责任承担以及案件管辖几方面对数据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笔者以“时间为2015年-2019年,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关键词在Alpha上进行了检索,在扣除重复、二审和发回重审案件后,共检索到384个案例。因此,本文以该384个案例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研究依据。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刑事规制趋势
1.案件总数
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六个罪名共检索到案件384件502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0件258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5件188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件34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4件17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5件5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件0人。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占比分别是55%和35%,两者相加占到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90%,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占比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占比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占比只有1%,目前尚未检索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案例。

2.2015年-2019年案件增长趋势
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判决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有13件,2016年有32件,2017年大幅上升至92件,2018年123件,2019年124件。

由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件数量较少,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我们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为范例来看案件的增长趋势。
2015年至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件、2件、48件、84件、7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2019年略有回落。

2015年至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8件、22件、38件、25件、42件,案件数量虽有所反复,但总体来说是呈逐年增加趋势。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人员地域分布
以检索到的2015年-2019年因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被审判502人统计,被审判人数最多的是黑龙江省,共有4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个省,分别是湖南、河南、河北;2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7个省,分别是山东、广东、湖北、吉林、云南、安徽、四川;1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北京、山西、江苏、新疆(含建设兵团)、福建、内蒙古、陕西、浙江、甘肃、天津;10人以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9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江西、上海、贵州、辽宁、广西、重庆、海南、青海、西藏;最低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019年,有258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审判,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

2015年-2019年,有188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审判,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

2015年-2019年,有34人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审判,分别是湖南、云南各8人,山东5人,吉林、四川各3人,广东2人,河南、河北、安徽、北京、浙江各1人。
2015年-2019年,有17人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审判,分别是山东3人,河北、安徽、北京、新疆各2人;黑龙江、云南、内蒙古、甘肃、江西、上海各1人。
2015年-2019年,有5人因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审判,分别是安徽、黑龙江、云南、吉林、山西各1人。
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人员数量与身份
2015年-2019年,共有502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58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88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4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7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5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人。
由于由部分案件判决未公开,无法查询到案件的具体内容,因此在上述502人中,有部分人员身份不能确定,我们就公开的案件判决进行统计,以国有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董事、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或主管)、普通员工为标准进行划分,在502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251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107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11人,身份不明的有33人。从人数比例来看,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比例占到一半以上,刑事风险远高于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255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59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43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53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犯罪比例占到62%,这与国企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国企的发展方向和生产经营,掌握着巨大的权力有密切关系。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181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66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59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56人,三个层次的人犯罪比例比较平均。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141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2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1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人;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16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1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4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人;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3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3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0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0人。这3个罪名较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来说身份更为特殊,涉嫌的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环节
笔者按“行政、财务、销售、生产、经营、采购”对检索到的案例的涉案环节进行了分类,除依法不公开和判决书中未披露的案例外,可以明确的案发环节涉及经营环节223人、行政环节96人、财务环节70人、采购环节25人、生产环节21人、销售环节16人。可见经营环节是最容易发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环节。

五、刑事责任
在检索到的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案例中,除去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外,共有476人有明确的判决结果。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9人;8人被判处无罪;6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2人被判处拘役;3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从统计数据来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刑罚以有期徒刑为主,占比为81%。

1.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要刑罚。在检索的案例中,共有38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5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89人被判处3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在289人中,有121人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比例为31%。

239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7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6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43人适用缓刑);
112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63人适用缓刑);
18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11人适用缓刑);
13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2人适用缓刑);
2人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

2.拘役
拘役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适用较小,仅8人,均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中判决,且均适用缓刑。
3.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适用较多,共有6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44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5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人。
4.无罪
渎职犯罪的证据收集一向是司法机关的难题,而失职犯罪较之滥用职权犯罪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也容易出现无罪案件。在8件无罪案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7人。
六、管辖变化
2018年前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加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例,两罪在2018-2019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监察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现有数据看,2018年,监察委员会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02人,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5人;2019年,监察委员会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1人,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59人。随着监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查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力度会进一步增强。

君跃刑事辩护与风控合规法律业务中心以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案例数据为基础,从该类案件发展趋势,地域分布,涉案人员数量、身份,涉案环节,刑事责任承担以及案件管辖几方面对数据进行分析,供读者参考。
笔者以“时间为2015年-2019年,罪名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为关键词在Alpha上进行了检索,在扣除重复、二审和发回重审案件后,共检索到384个案例。因此,本文以该384个案例作为“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研究依据。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刑事规制趋势
1.案件总数
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六个罪名共检索到案件384件502人。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10件258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35件188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20件34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4件17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5件5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件0人。

从上表数据可以看出,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被追究刑事责任最多的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其次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占比分别是55%和35%,两者相加占到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90%,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占比5%,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占比4%,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占比只有1%,目前尚未检索到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的相关案例。

2.2015年-2019年案件增长趋势
从检索到的案例来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判决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5年有13件,2016年有32件,2017年大幅上升至92件,2018年123件,2019年124件。

由于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案件数量较少,不具有代表性,因此,我们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为范例来看案件的增长趋势。
2015年至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1件、2件、48件、84件、75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在2019年略有回落。

2015年至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8件、22件、38件、25件、42件,案件数量虽有所反复,但总体来说是呈逐年增加趋势。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人员地域分布
以检索到的2015年-2019年因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被审判502人统计,被审判人数最多的是黑龙江省,共有48人被追究刑事责任;3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3个省,分别是湖南、河南、河北;2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7个省,分别是山东、广东、湖北、吉林、云南、安徽、四川;10人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10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北京、山西、江苏、新疆(含建设兵团)、福建、内蒙古、陕西、浙江、甘肃、天津;10人以下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有9个省(市、自治区),分别是江西、上海、贵州、辽宁、广西、重庆、海南、青海、西藏;最低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0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5年-2019年,有258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审判,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

2015年-2019年,有188人因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审判,地域分布情况如下图:

2015年-2019年,有34人因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审判,分别是湖南、云南各8人,山东5人,吉林、四川各3人,广东2人,河南、河北、安徽、北京、浙江各1人。
2015年-2019年,有17人因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审判,分别是山东3人,河北、安徽、北京、新疆各2人;黑龙江、云南、内蒙古、甘肃、江西、上海各1人。
2015年-2019年,有5人因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审判,分别是安徽、黑龙江、云南、吉林、山西各1人。
三、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人员数量与身份
2015年-2019年,共有502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258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188人;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34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17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5人;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0人。
由于由部分案件判决未公开,无法查询到案件的具体内容,因此在上述502人中,有部分人员身份不能确定,我们就公开的案件判决进行统计,以国有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董事长、董事、书记、副书记、党委委员、监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中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或主管)、普通员工为标准进行划分,在502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251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107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11人,身份不明的有33人。从人数比例来看,国有公司、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犯罪比例占到一半以上,刑事风险远高于中层干部和普通员工。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255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59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43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53人,高级管理人员的犯罪比例占到62%,这与国企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国企的发展方向和生产经营,掌握着巨大的权力有密切关系。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181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66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59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56人,三个层次的人犯罪比例比较平均。

2015年-2019年,在检索到被审判的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141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2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1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人;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16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11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4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1人;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3人中,身份为高级管理人员的有3人,身份为中层管理人员的有0人,身份为普通员工的有0人。这3个罪名较之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来说身份更为特殊,涉嫌的主要是国有公司、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涉案环节
笔者按“行政、财务、销售、生产、经营、采购”对检索到的案例的涉案环节进行了分类,除依法不公开和判决书中未披露的案例外,可以明确的案发环节涉及经营环节223人、行政环节96人、财务环节70人、采购环节25人、生产环节21人、销售环节16人。可见经营环节是最容易发生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环节。

五、刑事责任
在检索到的2015年-2019年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案例中,除去依法不公开的案件外,共有476人有明确的判决结果。其中,检察院撤回起诉9人;8人被判处无罪;6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12人被判处拘役;38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从统计数据来看,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刑罚以有期徒刑为主,占比为81%。

1.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主要刑罚。在检索的案例中,共有38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5人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289人被判处3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在289人中,有121人适用缓刑,适用缓刑的比例为31%。

239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75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6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43人适用缓刑);
112人因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03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63人适用缓刑);
18人因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2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6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11人适用缓刑);
13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9人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被判处三年以下(含)有期徒刑(其中2人适用缓刑);
2人因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均适用缓刑。

2.拘役
拘役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适用较小,仅8人,均是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中判决,且均适用缓刑。
3.免予刑事处罚
免予刑事处罚在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中适用较多,共有61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44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5人,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2人。
4.无罪
渎职犯罪的证据收集一向是司法机关的难题,而失职犯罪较之滥用职权犯罪更是难上加难,因此也容易出现无罪案件。在8件无罪案件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7人。
六、管辖变化
2018年前后,国家监察委员会和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相继成立。监察委员会成立后,加强了对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查处力度。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为例,两罪在2018-2019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监察委员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从现有数据看,2018年,监察委员会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102人,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35人;2019年,监察委员会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91人,查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59人。随着监察委员会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查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渎职犯罪的力度会进一步增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