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架构/解码有限公司的6个核心持股比例

来源:宁人研究院

文章摘要
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概述 股权分配比的制定对于企业的顶层设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包括奇虎360、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均通过股权架构设计实现了企业的融资、并购、财产控制、人员控制等,促
一、有限公司持股比例概述
股权分配比的制定对于企业的顶层设计无疑是至关重要的,实践中,包括奇虎360、阿里巴巴等大型企业在内的市场主体均通过股权架构设计实现了企业的融资、并购、财产控制、人员控制等,促进了企业跨越式发展。当然,股权分配或者持股比例控制在非上市公司中尤其是中小企业中的重要性也不容小觑。
无论是大型有限公司还是中小有限公司,其公司属性中均兼具“人合”和“资合”两种属性。有限公司人合属性体现在:股东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而集合在一起,股东间的关系较为紧密,股东人数有上限,不超过50人,股东通过公司章程设计治理规则的空间很大,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有一定的限制。基于有限公司兼具“人合性”的特点,股权分配比例的设计与控制对有限公司的意义和影响更为重大。
二、有限公司常见持股比例及要点分析
有限公司中股东持股比例与其享有的表决权直接挂钩。不同于完全人合性的合伙企业的“人头决”,兼具人合性和资合性的有限公司中针对重大事项的决策采取的是“资本决”,即以股东对公司认缴或者实缴(取决于章程或设立协议约定)出资数额占比行使表决权。李利威编著的《一本书看透股权架构》中将企业核心持股比分为24种,本文中针对是有限公司中常见的6种持股比例情形进行分析。
有限公司常见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图:

序号

持股比例

解 析

1

67%

对股东会所有决策,均有一票通过权

2

51%

除7类事项外,拥有决策权

3

34%

对股东会的7类事项决策拥有一票否决权

4

25%

外国投资者出例高于25%,方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5

20%

股东需用“权益法“对该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6

10%

拥有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和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权利


(一)67%持股比(完美控制线)
1、适用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44第二款的规定,在有限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生死交替”中,一些重大事项的如公司的股本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增减资、修改公司章程、分立、合并、分散、变更公司形式等重大决策,需要2/3以上票数支持的。
2、要点分析
前文所述67%持股比既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也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二者相比较而言,因为股份公司资合性的特点,其股东数量无上限限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要求所有股东均参加也不具有现实性。因此,股份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形式重大事项要求的是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并不要求所行使表决权占公司股份比三分之二以上。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解释,前文中的三分之二含本数,即只要股东达到67%的持股比,其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就享有一票决定权。当然,因为《公司法》规定的完美控制线是三分之二,而三分之二又是个无限循环数,实践中将其等同为67%。因此,绝对控制线为67%并不确切,三分之二以上也可以是66.7%、66.67%等。当然,在实践中,除非公司章程另有约定,否则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股东拥有公司67%的持股比例,才会拥有最完整的控制权,因此,我们称67%为完美控制线。
(二)51%持股比(绝对控制线)
1、适用情形

序号

情形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

3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对公司发行债券做出决议

7

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做出决议

8

以公司财产对外担保

...

...


2、要点分析
在有限公司治理过程中,除《公司法》第44条规定的关于公司“生死交替”的重大事项决策外,还有包括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审议批推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重要事项需要决策,这些事项决策机构还是有股东会担任。与股东会对公司重大事项决策不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对上述重要事项决策时,仅需要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通过即可。
当然,《公司法》中仅对股份有限公司中的过半数表决事项进行规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明确规定股东会普通决议的持股比,而是让股东们自行通过章程确定。但是考虑到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和资合性的特点,实践中对于一般重大事项的决策过半数即有效。
有限责任公司在自由约定时务必把握好“过半数”与“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区别,过半数不包含50%,而后两者包含50%。章程中必须避免出现“半数以上”、“二分之一以上”的约定,否则可能造成出现股东会决议矛盾。自由约定时还需明确说明是“股东人数过半数”还是“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两种不同的局面也不需过多解释。
(三)34%持股比(安全控制线)
1、适用情形
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在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应当经过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因此,持有公司超过三分之一表决权的股东对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享有一票否决权。如下例所示:
小王、小张、小李于2018年一起注册了一家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在成立之初分配股权时,三人计划是三三分,每人持股1/3。但工商注册持股比例需要以百分数表示,1/3不方便登记,于是小王提出自已出资34万元,占股比例为34%;小张和小李各出资33万元,占股比例各为33%。当时小张和小李并未多想,因为33%和34%只相差1%且均未达到51%的绝对控股。公司运营两年后,三人的经营理念不合,发生诸多冲突,小张和小李便合议换掉小王的董事长和法定代表人。但二人发现,如果更换董事长必须先修改公司章程,而按《公司法》的规定,修改公司章程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也就是如果小王不同意修改公司章程,更换董事长的决议永远无法通过。
2、要点分析
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直接影响着每一位股东的根本利益,因此,股东无法达到51%的持股比例,至少应该争取34%的持股比例,因为这个持股比例使股东致少拥有7项一票否决的权利,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注册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当然,上述的一票否决仅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时适用,对于“绝对控制线”适用情形之外的事项决策时,不享有一票否决权。
(四)25%持股比(外资待遇线)
1、适用情形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的规定,在中外合营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中,外资持股比例一般应当不低于25%。我们所说的“外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营企业以及外资全资企业。外资企业在我国境内营业的,在国有化征收、税收、知识产权保护、利润分享等方面与传统纯内资企业有较大区别。
2、要点提示
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高于25%的,该企业才可以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五)20%持股比(重大影响线)
关于20% 的持股比例适用情形,法律法规目前无明文规定。但是2006年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中认为当股东持股比例超过20%但低于50%时,通常被认为对被投资公司有重大影响。投资方一旦对被投资公司认定有重大影响,将被要求以“权益法”对该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
(六)10%持股比(申请解散线)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议分为一般股东会(股东大会)和临时会议。在特定条件下,持股超过10%股权的股东可提议召开或者自行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公司法》规定持股超过10% 的股东享有以下权利: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用尽公司内部救济原则),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要点解析
首先,《公司法》第四十四十一条规定的持股超过10%的股东享有提议、自行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的权利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十分之一表决权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股东会临时会议,在董事和监事均不履行召集股东会职责之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规定的股东解散诉讼权利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公司,即在公司僵局的情况下10%以上表决权股东的诉讼解散权。因此,作为实业投资人,尤其是参与公司运营的投资人,建议拥有表决权的比例尽量不要低于10%。
最后,持股超过10%的股东享有的最实质的权利是特定情形下的诉讼解散的权利,但是对于“特定情形”如何举证是该类案件中的“老大难”问题。实践中,对于能否拿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这一举证责任一般由公司方承担,但是如何证明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就需要股东提供初步证据。
三、结 语
股权分配及持股比例对于公司的设立、运营影响重大,如果股权比例设计问题未处理好,可能在公司成立时就埋下重大隐患的伏笔。根据笔者实践经验所得,公司在成立之初,各股东之间均处于“蜜月期”,关系相处较为融洽,相互之间也可以同甘共苦。但是随着企业的经营发展及股东利益分配的影响,如果在决策时对某位或者某部分股东的权益有所损害,就很可能导致股东们分道扬镳甚至做出损人不利己的行为。因此,律师建议公司在设计股权架构时一定要聘请专业人员进行设计,明确股东之间的权、责、利,为公司健康运营打下坚实的利益基础。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