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企业破产数量增多,在破产程序中,不免会遇到纷繁复杂的税务问题。继前一篇关于破产清算中税款债权、税款承担的分析文章,本文将继续对破产清算中的涉税问题进行分析。
一、税收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破产企业顺利完成清算注销工作,离不开社会各界给予帮助,在税务领域,通过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可以为破产企业完成清算注销工作减缓压力。但是,综合分析我国目前关于破产企业清算注销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尚无统一的标准。
我国为保证企业健康发展,制定出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除常规性税收政策以外,关于破产企业清算注销过程中,主要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表现在被撤销金融机构以及国有企业两个方面。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汇总如下:
序号 | 名称 | 实施时间 | 具体内容 |
现行效力 | |||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 2015.04.24实施 现行有效 | 税收减免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免税决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
2 | 2014.06.03实施 现行有效 | 认真总结破产案件审判经验,逐步完善企业破产配套制度。要积极协调解决破产程序中企业税款债权问题,要在与税务机关积极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依法减免相应税款。要适应经济全球化趋势,加快完善企业跨境清算、重整司法制度。 |
实际上,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机关亦陆续发布减免税收政策,其中与企业破产清算有关的政策如下:
序号 | 名称 | 实施时间 | 具体内容 |
现行效力 | |||
1 | 2001.12.15 实施 现行有效 | 被撤销金融机构清理和处置财产可享受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契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但清算所得应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 |
2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修订注释:《关于契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于2021年、2022年分别对该文件进行修订,现该文件第一条、第三条失效。 | 2003.05.20 实施 部分失效/废止 | 大连证券破产及财产处置过程中可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收优惠。 |
3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2011修订)》 | 2011.01.08 实施 现行有效 |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
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19修订)》 | 2019.03.02 实施 现行有效 | 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县以上税务机关批准。 |
5 | 2019.09.30 实施 现行有效 |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应管理人的申请,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第6条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的规定,酌情减免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的纳税人,不予办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困难减免。 | |
6 |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 | 2021.01.01 实施 现行有效 |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职工)承受破产企业抵偿债务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规定,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
7 |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2.04.26 发布 现行有效 | 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享受困难减免税:依法进入破产程序的,可申请免征破产程序期间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
综合上述内容,关于税收减免政策规定较为全面的限于被撤销金融机构,其余情况下的税款优惠,对于面临破产的企业来讲,就极具有局限性。而且,破产企业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仍然存在诸多困难。
(二)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困境及建议
破产企业在清算注销过程中,实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层层受阻,究其根本实则是信息不对称的体现。
首先,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工作难以匹配对应税收优惠政策。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现所发布的税收优惠政策集中性分散性两极化,集中性体现在绝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集中在指定行业甚至是指定企业,如2003年的大连证券破产清算,免征大连证券破产清算注销过程中所产生的房产税、印花税等,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无法真正应用到其他企业破产清算注销工作中;分散性体现在大多数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财政部门或者税务总局等以通知形式所发布,呈现零散状态,大多数破产企业缺乏敏感性,信息延迟,在清算注销的过程中因为不了解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从而错失机会。其次,破产企业清算注销涉及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税种有限且具体执行时间较短,如果破产企业清算注销耗费的时间较长,极易导致某些涉及破产清算注销工作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无法正常使用,对企业所有者的经济利益造成直接影响。除此以外,破产企业清算注销中牵涉到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较为慎重,当企业、公司在破产清算注销过程中,牵涉到的相关利益者数量众多、资金数量和影响力巨大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阻力就会更大。
鉴于以上税收优惠实施困境,笔者试图提出以下建议以提升破产企业清算注销税务工作法律化进程:(1)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弥补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立法空白;(2)企业内部加强政策敏感性、法律敏感性,提高对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文件的关注度;(3)建立健全并监督好破产企业清算注销工作中涉及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
二、税务注销
(一)税务注销困境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在向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之前,应当先注销税务登记。注销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由于法定原因终止纳税义务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取消税务登记的手续。在实务中,关于税务注销法律法规存在适用冲突情况,具体如下:
名称 | 实施时间 | 现行效力 | 具体内容 |
2007.06.01实施 | 现行有效 |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2019.07.21 实施 | 现行有效 | 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 |
2016.02.06 实施 | 现行有效 |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
以上可以看出,根据《企业破产法》,管理人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即可,此裁定为需要提交的唯一文书材料,该法律豁免了债务人税务注销的其他条件负担。而实际注销程序中,则是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办法》,要求企业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现实情况是破产企业负债累累,根据清偿顺位,很多债务人已无力偿还税费债权及滞纳金。
现有法律法规与实际操作办理存在矛盾、冲突,但亦存在中庸解决措施。根据《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发改财经规【2021】274号)第五条第(十三)款规定:“便利税务注销。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裁定书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按照有关规定核销“死欠”,不得违反规定要求额外提供证明文件,或以税款未或全部清偿为由拒绝办理(税务总局负责)。”由税务局按照核销“死欠”程序进行办理,管理人按照法院通过的分配方案来缴纳税款,剩余欠缴税款则作核销处理。
(二)税务注销程序完善建议
注销税务登记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管理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依法维护国家税收安全、履行税收职责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对于完善破产企业税务注销之工作制度,解决破产企业税务注销困难尤为重要。
首先考虑同步法律法规,尽快修订《企业破产法》与《税收登记管理办法》、《税收征管管理办法》的矛盾条款,同时,加强对现有中庸条款的落实,即加强对发改财经规【2021】274号中核销“死欠”的规定的落实。其次,应加强税务局与法院的联动互通,协调一致解决破产企业的税务注销工作,这也是执法风险防范和推进破产审判工作的共赢方案。若条件允许,亦可由当地政府部门统一领导、安排法院、税务局的工作,为管理人的破产清算注销工作做统一指导。
三、结语
破产清算涉税问题纷繁复杂,本文仅从宏观角度对其进行分析,涉及到具体案件中,亦会根据不同情况产生不同问题及不同解决措施。但究其根本,市场经济以及市场主体的发展,需要多方努力维护、协同促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