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作为某镇征补办顾问律师,在协助征收机关开展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会碰到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后,反悔或拒不配合征收机关交付房屋拆除,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征收机关是否有权依据征收补偿合同的约定,径行拆除房屋呢?该拆除行为是否属于可诉的强制拆除行为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的规定,政府征收是物权变动的特殊形式,征收决定的作出直接导致物权变动。因此,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批复时,被征收人即丧失对被征收土地的物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的规定,在征收房屋时,应依法给予被征收人补偿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下面,我们来看看法院针对这类型的拆除行为是如何认定的:
在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8)陕71行初649号行政裁定书中,法院认为,本案应审查的焦点问题是:被诉拆除行为的性质是否具有强制性,进而影响到被诉拆除行为的可诉性,即如果拆除行为是基于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而为,则该拆除行为系履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本案中, 2017年12月11日,雷备战与灞桥街办签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货币化”安置)》、与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灞桥街办签署《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安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雷备战按照协议约定将涉案房屋交付西安丝路国际会议会展中心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管产,交由灞桥区街办拆除。该拆除行为系履行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行为,不具有可诉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雷备战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后案件上诉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陕西高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雷备战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一般而言,征收机关与被征收人就安置补偿达成一致并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双方按照安置补偿协议履行相关义务,即可视为补偿工作已完成。本案中,2017年12月11日,西安浐灞生态区土地储备中心、灞桥街办与雷备战签订了《房屋征收安置补偿协议书》(房屋、货币安置),且雷备战在康家村拆迁交房顺序单上签字,并备注:“经本户家庭成员协商并签字确认,现同意将本户所属房屋移交拆迁人并拆除……”于同月21日,领取房屋征收补偿款。在征收人与被征收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后,被征收人通过签订交房顺序单,主动将房屋交给征收人处理,征收人据此基于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采取的拆除行为是履行协议的行为,并非可诉的强制拆除行为,故对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通过该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被征收人依法得到安置补偿,并主动交出土地、房屋的,则其对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合法占有权益已经转化为安置补偿权益并实际取得,其对被征收土地、房屋及地上附着物再无合法权益。此时,征收机关采取的拆除行为不属于强制拆除范畴,该拆除行为的合法性和正当性是基于被征收人认可安置补偿后的自愿处分行为。故被征收人与该拆除行为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对该拆除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故此,征收机关依据已签订的征收补偿合同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需满足两个条件:一、被征收人已经依法得到安置补偿;二、被征收人主动交出土地、房屋,满足上述条件的,即视为征收机关的拆除行为是履行协议的行为,并非可诉的强制拆除行为,被征收人对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的拆除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在被征收人依法得到安置补偿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安置补偿,且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形下,征收机关仍然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的权力。征收机关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依法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被征收人已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情况下,征收机关可否径行拆除房屋?
作者:连晓鹏来源:大成杨文龙团队

笔者作为某镇征补办顾问律师,在协助征收机关开展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过程中,会碰到部分被征收人已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合同后,反悔或拒不配合征收机关交付房屋拆除,那么在面对这种情况,征收机关是否有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