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规定

来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条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前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释义】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的规定
01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职权设置
1.不设股东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股东仅一人,不设股东会,其具有独立人格、财产与责任能力。
2.股东职权:鉴于股东的唯一性,股东独自行使原本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区别在于股东会意思表示为决议,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意思表示为决定。
0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决定的形式要求
1.书面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职权决定重大事项时,股东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作出。
2.签章后置备公司:在涉及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时,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并签字或盖章,且将文件置备于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国有独资公司在形式上仅有一位股东,但它并不被视为公司法定义中的一人公司。因此,即便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样不设立股东会,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权利的方式,并不受到本条相关规定的影响。
国有独资公司可考虑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降低公司运营过程中因决策不规范,而对公司自身、股东、交易相对人及社会公众可能造成的风险和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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