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也会面临刑事入罪?!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黑 拆”——乘家中无人直接用铲车推平房屋 “血 拆”——阻拦必被打、拆迁必见血 “艾滋拆”——雇佣艾滋病人威胁恐吓 近年来,因为暴力拆迁而引发的新闻事件频发,“黑拆”、 “血拆”、 “艾滋拆”等网络

“黑 拆”——乘家中无人直接用铲车推平房屋
“血 拆”——阻拦必被打、拆迁必见血
“艾滋拆”——雇佣艾滋病人威胁恐吓
近年来,因为暴力拆迁而引发的新闻事件频发,“黑拆”、 “血拆”、 “艾滋拆”等网络词语背后,都是一庄庄带血的悲剧、惨剧。
“暴力背后是暴利”
现实中,一个地区的拆迁以及新项目的建设,不仅仅影响着开发商的经济利益,还代表着地方领导执政期间的政绩与否。为了赶进度、规避法律风险,一些地方通过委托“社会力量动手”,来实现 “短、平、快”的拆迁效果。
在这些社会力量中,“拆迁公司”当属其中的先锋营和突击队,其往往也是人民群众最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
近期,两高两部下发的《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聚焦黑恶势力犯罪突出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重点打击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同时,坚决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在中央高调扫黑的政策下,“保护伞”也极力的和“黑恶势力”划清界限, “拆迁公司”如若再肆意妄为,用暴力来解决拆迁中遇到的矛盾,势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下面就根据实际案例,来盘点一下“拆迁公司”都有哪些刑事入罪风险:
一、 限制人身自由,迫使业主签订拆迁协议——非法拘禁罪
案件编号:(2016)苏1002刑初449号
基本案情:2015年7月4日,扬州市鑫源房屋征收服务公司项目经理袁某某、员工陈某某等人将业主李某强行拖上汽车,并非法拘禁于酒店房间,以打嘴巴、殴打方式迫使其签订拆迁协议,袁某某、陈某某等人被认定非法拘禁罪。
拆迁人员往往学历较低,无知无畏,为了达成目的不择手段,但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害人害己。例如本案中拆迁人员以拘禁胁迫业主签订的拆迁协议,本身即不具备法律效力,而且还将因为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
二、 拆迁纠纷中,故意殴打他人致其轻伤、重伤——故意伤害罪
案件编号:(2015)鄂汉阳刑初字第00668号
基本案情:2013年9月9日,武汉红光啟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员工张某,因拆迁纠纷,将被害人李某打得眼眶骨折、面部挫伤、肠穿孔经鉴定为重伤,张某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作为一名拆迁人员,敢打敢冲也许会得到公司内部的“认可”,但是一旦你犯法入狱,公司内部将有其他人员顶替你的岗位,当你还期待公司保护伞出面帮你“摆平”案件的时候,殊不知你已被当做马前卒用之、弃之。
三、 无故追逐、殴打他人、任意损坏他人财物——寻隙滋事罪
案件编号:(2015)贾刑初字第86号
基本案情:2013年6月22日,某拆迁公司员工张某等人因将鞭炮、燃烧瓶等物品投入业主家中,并对被害人追逐、殴打,持械将被害人面包车玻璃全部砸毁,涉案人员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构成寻衅滋事罪,此罪最高可判十年有期徒刑。
四、 虚增拆迁面积,骗取拆迁管理中心拆迁补偿款——诈骗罪
案件编号:(2016)苏0691刑初60号
基本案情:2014年3月,南通嘉泰房屋征收服务有限公司拆迁员包某,通过虚增拆迁面积等方式为新芹公司、南通申达公司等单位骗取拆迁补偿款80余万元,包某被认定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现实中,拆迁公司往往会招用一些当地的地痞流氓,这些人利字当头、背信弃义,拆迁过程中不是欺压百姓,就是勾结他人欺诈政府或开发商,拆迁人员狐假虎威、利欲熏心终将成为金钱的奴隶、监狱的囚徒。
五、 通过伪造、出卖安置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
案件编号:(2014)黔六中刑三初字第59号
基本案情:某拆迁公司工作人员马某,伪造了十余份虚假安置合同,并利用公司印章管理混乱的漏洞,加盖公司公章及法人私章,骗取购地款2000余万元,马某被认定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拆迁工程已公开进行招投标程序,拆迁公司如果还不规范内部人员、印章等管理制度,还不不依法克制对外的拆迁行为,到最后的结果不是被市场所淘汰,就是沦为扫黑的打击对象。
六、 给予村书记好处费,承包村民房屋拆迁工程——行贿罪
案件编号:(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897号
基本案情:2013年6月,增城市政府在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过程中,委托涉工程的各村社干部协助政府进行房屋清拆工作的公司聘请,被告人邹某以向村干部支付好处费的方式,承包了增塘村的房屋清拆工程,邹某判处行贿罪有期徒刑三年。
别把村官不当国家干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时”,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就是说此时村干部可构成受贿罪主体,那么给予好处费的人员,即构成行贿罪。
七、 将拆迁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个人拆迁,导致人员伤亡的——重大责任事故罪
案件编号:(2016)浙0110刑初112号
基本案情:杭州某拆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拆房工程违规、违约层层转包至无拆房资质的个人,后因拆房工人交叉拆除作业时,导致楼板倒塌致三人当场死亡,多人重伤。王某判处重大责任事故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法律规定拆迁楼房在取得《拆迁许可证》的前提下,还必须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等级证书,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将委托合同报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如果没有依法履行相关手续,一旦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拆迁公司不仅要进行经济赔偿,其法人和相关管理人员还会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刑。
八、 打人后,指使手下做伪证——妨害作证罪
案件编号:(2017)皖0404刑初90号
基本案情:2006年3月,淮南某拆迁公司管理人员段某乙,在工地发现廖某在工地拿电线,一脚踢致其右眼失明,公司法人段某甲为让段某乙逃避法律制裁,多次指使证人作伪证。最后,甲因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公安、检察院、法院都是经验丰富、依法办事的国家机关,不是随便就能欺骗和蒙蔽的。不论是在民事诉讼、经济诉讼或行政诉讼中,拆迁人员如果通过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都可构成妨害作证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九、 未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前强行拆除他人房屋——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编号:(2016)鄂0982刑初79号
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7日10时许,武汉某拆迁公司在没有与被害人邬某达成拆迁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安排拆迁人员将该房邬某屋的门窗等财物拆毁,后拆迁负责人被认定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拆迁中的“黑拆”行为,被害人不仅可以追究相应的民事赔偿,毁坏财物的人员最高还可判处七年的有期徒刑。
十、 以代发人工工资、劳务管理费等名目,虚开发票套取现金——虚开发票罪
案件编号:(2016)鄂0982刑初79号
基本案情:2011年7月至2013年12月间,广州某拆迁公司法人签订虚假劳务合同,以代发人工工资、劳务管理费的名目虚开发票套取2000余万元,被认定构成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征地拆迁、建筑施工等行业中,通过虚开发票套取巨额的现金,往往是用于不能见光的交易勾当,例如行贿受贿、贪污腐败,在扫黑除恶的形势政策下,监察部门也将通过这一个个“蛛丝马迹”深挖背后的保护伞,铲除拆迁行业中“黑色”土壤。
写在文章最后:
近年来,一起起暴力拆迁引发的社会冲突,让经济发展、利益博弈演化为赤裸裸的“拳头正义”, 最终导致政府形象失分,企业资金受骗、群众利益受损。现在,征地拆迁领域已明确列为扫黑除恶的重点,那些骄横跋扈的拆迁人员,更要清晰的认识到红顶已不是保护伞,更像是导火索,如果不顺应国家的法治建设要求,必定将面临法律的依法查处。
“法律若不被公众信仰,必将被暴力所代替”,侦查机关在此次“扫黑除恶”行动中,也应注重“依法进行”这个大前提,切莫追求政绩和数据而相互攀比、盲目扫黑,切莫被少数“保护伞”利用进行“针对性”扫黑,成为少数“黑恶势力”排除异己、扩大势力的手段工具,中国法治建设也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我们法律人的共同努力,促进全社会达成“信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律共识,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和自觉遵守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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