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公司股东就可以任意查询公司会计帐簿吗?当然不能!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实务要点 公司会计帐簿是记载公司资产存量、营业支出和收入以及核算盈亏的会计账册和记账凭证,是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直接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流动情况,是最为直接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会计帐簿不同于

实务要点
公司会计帐簿是记载公司资产存量、营业支出和收入以及核算盈亏的会计账册和记账凭证,是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直接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流动情况,是最为直接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会计帐簿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后者是结果,表现为数据和说明,前者是过程,表现为凭据和数据的来源。由于会计帐簿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貌,是财务核算的依据,允许股东对公司帐簿进行查阅对其权利的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
研判案例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2)卫滨民二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新中民二终字第298号民事判决
案情简介
1、2006年5月19日马军建与张善安、张春峰共同出资注册成立了新乡市航达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张善安系新乡市航达过滤设备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马军建出资3.5万元,占公司股份的35%,张善安占45%的股份,张春峰占20%的股份。
2、2009年6月9日,马军建分得股利15445.72元,三方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纠纷,2011年10月8日马军建未经张善安及张春峰同意私自将其股份转让给陶林,并签订了转让协议。
3、2011年12月16曰,陶林带领多人,到新乡市航达过滤设备有限公司将财务室内保险柜一台、五台电脑主机(含财务账簿、会计凭证)、三个显示器、两台打印机等物品拉走。王新庆向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报案,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于2011年12月19日认为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构成犯罪,下发了不予立案通知书。
4、马军建于2011年3月曾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资料及分配红利,后于2011年9月又向原审法院提出撤诉申请,陶林所搬走的电脑及显示器等物品至今未归还新乡市航达过滤设备有限公司。
5、马军建起诉要求公开新乡市航达过滤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及要求公司利润分配。同时要求张善安、新乡市航达过滤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其股权。一审法院驳回马军建的诉讼请求,马军建不服一审判决又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审判决。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马军建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并说明目的。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马军建未提供向新乡市航达设备过滤有限公司提出查阅会计账薄的书面申请等相关证据,且因马军建私自转让股权给陶林,2011年12月16日,陶林带人将新乡市航达设备过滤有限公司的相关东西拉走,新乡市航达设备过滤有限公司称电脑财务资料和管理资料遗失,马军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新乡市航达设备过滤有限公司具有提供其所主张的知情权涉及材料的客观性。公司利润分配应属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议决策权范畴。马军建向法院主张要求新乡市航达设备过滤有限公司分配利润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马军建未能提供符合该条规定的有效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判决如下:驳回马军建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
上诉人马军建上诉称陶林拉走的物品里不包含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从陶林在新乡市公安局卫滨第一分局的询问笔录可以看出,陶林当时到新乡市航达过滤器设备有限公司主要是为了取得公司的财务账目,防止公司变更账目。故上诉人马军建上诉称陶林对于财务账簿和会计凭证等书面材料丝毫未动的上诉理由不符合陶林到公司财务室的目的,其也未提供该部分材料现确实留存于新乡市航达过滤器设备有限公司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上诉人马军建该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公司利润分配属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会议决策范畴,上诉人马军建上诉称其已经与被上诉人张善安对于利润分成进行过约定的上诉理由被上诉人不予认可,其亦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支持。故上诉人马军建上诉称法院应当审理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马军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张善安、新乡市航达过滤器设备有限公司购买其股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其上诉称被上诉人王新庆转移公司资产没有提交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对于其该项上诉请求亦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适用
《公司法》
第三十三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京师公司诉讼律师团队风险提示
1、股东知情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投资人对公司的章程、决议、组织机构、主要人事安排、经营项目、经营计划、经营业绩、财务状况、投资方案等享有知道实情的权利。股东知情权是股东对公司权利的重要内容之一。
2、股东知情权在《公司法》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均作出了相应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第一百六十五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第九十六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置备于本公司。第九十七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股东知情权也是股东行驶其他权利的重要前提,不知情又如何进行决策呢?但是在实际实践中,往往是公司和股东对此都重视不够,结果使股东的参与决策权不能很好地落实,对中小股东造成很大的损害。所以中小股东更应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发展状况,依法及时有效的控制公司发展,避免大股东独揽大权。
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特别规定了股东有权查阅帐簿的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以及查阅公司帐簿的相应途径及程序,并约定了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向法院诉讼的救济途径。公司会计帐簿是记载公司资产存量、营业支出和收入以及核算盈亏的会计账册和记账凭证,是编制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根据,直接涉及到公司财产的流动情况,是最为直接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的文件,会计帐簿不同于财务会计报告,后者是结果,表现为数据和说明,前者是过程,表现为凭据和数据的来源。由于会计帐簿能够全面、系统地反映公司经营活动的全貌,是财务核算的依据,允许股东对公司帐簿进行查阅对其权利的保护是非常有意义的。当然,股东作为与公司同时存在的另一民事主体,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必要性和目的可能受到质疑,甚至可能会侵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首先,公司帐簿对于公司来说十分重要,里面很可能包含商业秘密等内容,如果允许股东随意查阅,易于导致公司商业秘密的泄露。其次,公司的帐簿相对复杂,特别是规模较大、业务结构比较复杂的公司更是如此,股东对帐簿的查阅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将会有一定的影响。故允许股东对公司帐簿享有查阅权的同时,又从实体和程序方面给予了一定的限制,即如果公司认为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目的不正当,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在实体方面,要求股东有正当的理由才能查阅帐簿。程序方面须经过如下步骤:(1)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认为其要求不正当,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书面拒绝,但是需要说明理由,并且需要在自股东提出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回复。(2)股东不服公司拒绝理由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裁判是否应当提供查阅。当然,实际过程中,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不书面回复也不明确拒绝,来回阻挠,在此过程需要股东保留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以便在法定期限届满时,公司未书面回复或者无正当理由不同意查阅的,提起诉讼向法院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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