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在实务中的认定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那么免责条款怎样设置才叫作出了提示与明确说明?人民法院对于保险公司因免责条款拒赔的案例一般又如何判罚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
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险人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确说明义务。
我们通过下面的案例,具体分析一下该条款的判罚。
案情简述:2018年,甲公司承建钢结构工程,作为投保人,通过网络平台投保北京平保的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双方签订的保险单特别约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所有投保过程均系网络电子操作。特别提示中有加粗字体,投保人需点击已阅读才能进行到投保下一流程。
2019年8月25日,封某在工程施工现场准备结束工作下班过程中,解开安全带准备从15米高左右的屋面下来时,因屋面板未完全安装,不慎从屋面掉落,经救治无效死亡。
保险事故发生后,甲公司于当日报险,后北京平保以封某未系安全绳为由拒赔,故甲公司诉至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意见:案涉保险采用网络电子平台投保,流程显示,其中案涉保单中特别约定,“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30号令)被保险人从事高处作业时,必须按照相关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必须佩戴安全绳、安全带或安装防护网架等安全设施设备开展作业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保险公司对可能发生的人身伤亡及医疗费用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条款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北京平保采取加黑方法,应当认定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
但是,北京平保未提交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的内容或含义作出明确说明。被保险人封某在施工过程中是系安全带的,仅仅是系解安全带过程中不慎坠落,被保险人在系解安全带时发生保险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免赔事项,北京平保未作出通常人能够理解的解释,故该免责条款对本案不产生效力,最终法院判决北京平保进行理赔。
在该案中,不难看出,如保险公司想依据免责条款进行拒赔,需要重点考察两个关键问题: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对免责条款履行了提示义务,第二事故发生时未系安全绳的情形是否仅有一种解释。
对比笔者检索的其他案例,免责条款提示问题,人民法院往往以司法解释为基础,结合保险出售形式,参考以下提示行为,作为认可完成提示义务的依据:比如以加粗、加黑的字体、符号或者其他引人注意的明显标志,单独将免责条款进行罗列于首页进行提示,单独加粗要求投保人阅读才能进行投保,要求投保人在免责条款处另行签名用章等。如果保险公司在条款的设置中、投保的流程中,已经充分进行了上述行为,则可以基本认为该条款的设置符合法律要求。
而对于是否进行了充分的解释,人民法院大多数的判罚较为严格。
首先,多次购买同种保险的,不能免除投保人的提示及说明义务,仅能一定程度减免举证责任。其次,解释需同样以能够引起人注意的方式充分说明,当存在两种或以上解释时,人民法院大多会认为应当根据格式条款的判罚标准,做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支持被保险人的诉请。所以保险公司满足已经充分说明义务的条件,还需考察在设计保险条款时,是否充分地对条款进行注释;在出售保险时,是否充分地做好说明解释免责条款,并进行录音录像。
总体而言,对于安全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团体意外保险此类财产险,目前人民法院以人道主义的立场,支持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诉求仍是主流判决风向。故而就要求保险公司在条款设计时尽量周密,在产品售出时尽量规范,在理赔过程中,充分考量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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