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年,家事纠纷类案件逐渐增多,尤其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变化,财产分割成为争议主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广泛深入调研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24年1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33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2月1日施行。
《解释(二)》立足国情、社情,民情,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待。《解释(二)》共23条,坚持问题导向,力求务实管用,重点解决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难题。贯彻以下几点方针:
(一)维护公序良俗,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群体群体利益
(三)维护诚信原则,保障特殊群体利益
(四)平衡保护夫妻财产关系与市场交易安全
解读主要内容
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也就是给予方不能随便撤销该约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移转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父母出资购房,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为普遍现象,子女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最高法作出表示,在保护个人财产权力的同时,注重维护婚姻家庭和谐稳定、肯定和鼓励双方对家庭的投入和付出。
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以外,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分割共同财产,对分割共同财产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司法解释区分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双方父母出资或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的两种情况,予以规定:
一是一方父母全额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都可以判决该房屋归出资人子女一方所有,以保障出资父母一方的利益;但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等事实,来确定是否需要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二是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者双方父母对房屋均有出资。如果赠与合同明确约定,相应出资只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依照约定处理,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因不同案件出资来源和各方出资比例不同,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分别处理。
规制以离婚方式讨债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以一方名义对外负债,为逃避债务,采取离婚方法将财产转移给不负有债务的一方,损害债权人利益。为了有效规制这种行为,《解释(二)》规定,如果债务人通过离婚恶意逃债,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相关财产分割条款,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往往会考虑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避免损害夫妻另一方和未成年子女利益。
坚决预防制止抢夺、隐匿未成年人子女行为
实践中,双方分居或离婚诉讼期间以及离婚后,有的父母会用过激手段组织另一方探望孩子,甚至抢夺、隐匿孩子,针对这种行为,司法解释进行回应。
最高法表示,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仅侵害了父母另一方对子女依法享有的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更重要的是,会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应当坚决预防和制止。司法解释对该行为予以规制。
司法审判中,法官一般会通过家事调查、心理评估、走访等方式全面了解各种情况,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综合各种因素判断未成年子女有哪一方直接抚养更为适宜。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不得随意撤销
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将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房产的分割难以达成一致时,折中的办法是将该财产给予共同子女。有些当事人之所以同意离婚,正是因为对方同意将共同财产给予子女。但离婚后一方拒绝履行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司法解释明确,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给子女的财产,一旦离婚协议生效,双方必须履行。
按照赠与合同的规则,就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是有任意撤销权的,基于这不是一个单纯的赠与,实际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分割的一个具体形式,所以不能任意撤销。
司法解释规定,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请求其承担继续履行或者因无法履行而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不因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我国民法典和刑法均对重婚行为作出明确的禁止和惩处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婚的无效婚是否可以因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离婚或者配偶已死亡转为有效,存在争议。此次司法解释作出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即便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重婚的婚姻也不能从上述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如果重婚中存在善意的一方,可以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有过错的一方赔偿损失。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人”财产,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无特别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共同所有,但当一方私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时,另一方是否能够要求返还呢
最高法表示,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私自将婚内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不仅侵害了夫妻共同财产平等处理权,更是一种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司法对此坚决予以否定和摒弃。为此,解释明确规定,夫妻另一方主张赠与行为违反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另一方有权要求返还财产。
《解释(二)》针对上述社会关注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规则,定分止争。
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主要内容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近几年,家事纠纷类案件逐渐增多,尤其婚姻家庭矛盾呈现出新变化,财产分割成为争议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