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易注销制度来袭,退场“简”诚信不可“减”!

来源:天津三中院

文章摘要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

编者按
新公司法历经六次修订,于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做好新旧公司法衔接适用,对于促进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创新活力促进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我院特开设公司法系列“小豸说法-公司篇”,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资格身份,到公司内控管理、股权交易,再到清算注销退出市场,解读提示公司生命周期中涉及的种种法律风险和责任。本期案例讲述公司生命周期中“公司解散”“清算”“注销”那些争议事儿。
案件事实
小王与A公司签订《商品车代销合同》,约定A公司为小王代购进口车,总价505万元,定金25万元,提车结清尾款。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以海关实际放行为准,若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逾期或解除造成损失,A公司不承担责任。后小王与A公司多次沟通车辆交付事宜,但A公司均以海关暂不予放行而未果。
在案涉车交付义务未履行情况下,A公司注销,A公司唯一股东老于在公司清算报告上签字,并在注销时出具承诺书自愿对A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现小王诉至法院要求老于双倍返还购车定金50万元。
法院审理
小王与A公司签订了案涉代销合同,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A公司注销前,案涉代销合同未能履行并非双方违约所致,小王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缺乏依据,但A公司未履行案涉代销合同项下交车义务,无权继续占有小王购车定金,应将定金25万元予以返还。现A公司已经注销,注销时未履行案涉代销合同项下交车义务,作为公司唯一股东,老于亦未依法通知案涉代销合同的相对方小王,并且在办理公司注销手续时,老于出具承诺书自愿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综上,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及证据,老于应向小王返还定金25万元。
法官提示
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但是,注销公司不是公司股东逃避责任的护身符,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上述“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承诺不实的,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公司股东在参与公司简易注销过程中,应本着诚信和勤勉原则,避免作出不实承诺,确保公司依法依规退出市场,否则不仅损害公司及公司债权人利益,自己也要因此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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