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18日, 美国将60余家中国企业列入实体清单。
中国于2020年12月19日出台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发布, 将自2021年1月18日施行。
根据该办法, 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中国将进行安全审查。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办公室(“安全审查办公室”)承担外商投资安全的审查工作。
根据《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的规定,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投资于“重要金融服务”领域, 且取得所投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的, 在实施投资前应主动向安全审查办公室申报。
自2020年4月1日起, 符合资格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国境内设立100%全资拥有的证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同时, 市场上也有若干家持有境内合资证券公司、合资基金公司的外方股东拟将其在合资公司的持股比例从49%提高到51%甚至100%。此外, 自2019年7月20日以来, 也有若干外资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或者拟设立外资控股的银行理财公司, 开展银行理财业务。
外资机构通过新设或者收购的方式拟控股证券公司、基金公司、银行理财公司, 是否会被认定为投资于“重要金融服务”领域?是否需要向安全审查办公室就投资安全问题进行申报?根据本所与相关部门的沟通, 如下回复供大家参考:
- 目前尚无法直接、笼统地确定某一个类型的投资是否属于“重要金融服务”进而需要安全审查申报, 虽然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理财公司与金融服务有关, 但并不必然都要申报, 需要结合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投资规模、实际控制人情况、面向中国的客户群体等具体的投资信息。建议境外投资者最好提交一份书面的咨询给发改委的工作邮箱(wzgz@ndrc.gov.cn)(15个工作日内会有回复), 说明具体的投资项目情况, 比如投资方信息(股东、规模、实际控制人信息)、在中国投资的具体内容(准备从事的具体业务)、涉及的客户。
- 在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备案或审批时(如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资格申请), 监管部门若认为这个项目可能需要安全审查申报, 也会进行提醒, 但是最后的决定权还是在安全审查办公室。
- 上述咨询得到的回复没有法律效力, 请大家慎重使用上述回复。
如果外资机构拟向安全审查办公室进行安全申报, 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 申报书, 载明外国投资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的;
(2) 基本情况以及工作机制办公室规定的其他事项;
(3) 投资方案;
(4) 外商投资是否影响国家安全的说明;
(5) 安全审查办公室规定的其他材料。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分为一般审查和特别审查。一般审查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特别审查应在60个工作内完成审查, 特殊情况下, 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审查未完成前, 外资机构不得实施投资。
在《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实施前, 我们将与相关主管部门保持沟通, 并将及时与客户分享相关进展。
此外, 《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还规定, 外国投资者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境内企业股票, 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 其适用该办法的具体办法由中国证监会会同安全审查办公室制定。这意味, 境外投资者通过QFI、Stock Connect投资中国境内股票的行为将来也有可能被实施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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