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物权人注意了,这些权利优先于你!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及时得到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变现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他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为了担保债务及时得到清偿,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作为担保物,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出现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就担保物的价值变现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他物权。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我国有三种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担保物权本身是作为一种优先受偿的权利存在的,但同时,在某些情形下,担保物权也要排排后咯。所以,敲黑板,重点来了!下面这些情况,担保物权不能优先其他普通债权受偿的哦。
一、建设工程中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一个有效的建设工程合同中,若发包人不支付到期价款,经催告后仍未支付的,在这种情形下,即便若该建设工程上设定有抵押权,承包人也可优先受偿。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该优先权的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二、国家税收权优先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国家利益优先,避免债务人偷税漏税,维护国家税收权威。
三、被执行人基本生存权
《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此条的规定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老赖虽可恶,但也有基本人权。
四、未清偿的职工债权优先
《企业破产法》第132条:“本法施行后,破产人在本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依照本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清偿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以本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的特定财产优先于对该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受偿。”
这条很明确的指出在破产程序中,如果在非担保物权之外的破产财产范围内,职工债权不能清偿时,可以优先于担保物权进行受偿。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权
《担保法》第56条:“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土地使用人以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来清偿债务时,必须将其由划拨用地变更为出让土地,在办理流转出让土地手续时,应优先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司法费用的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21条:“为了债权人的共同利益,在执行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拍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应当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9条:“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司法实践中,执行费用均从执行款项中优先扣付。
七、船舶优先权
《海商法》第21条:“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船员工资、打捞清污费用、海南救助款项、营运中的人身伤亡以及侵权赔偿等费用发生时,从船舶拍卖变价的价款中可以先行支付。
又根据《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可以得知,船舶优先权优先于船舶抵押权。
八、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民用航空法》第18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第22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先于民用航空器抵押权受偿。”
援救该民用航空器的报酬、保管维护该民用航空器的必需费用等,从民用航空器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以上这些特殊的法律规定都是从解决社会矛盾、彰显公平正义、保护弱者的角度出发而特别制定的。律师建议,作为担保物权人,并不代表设立担保后就可以高枕无忧了,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还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对抵押人的资质进行全面的风险评级。当然,必要时咨询律师也不失为一种保险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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