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19日,经修订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该办法于2018年7月1日生效,笔者为方便更新客户内部规章的需要,对新旧办法作了一下对比,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增加可以豁免披露的情况: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存在其他因披露将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情形的。办法第五条
增加披露信息内容:保险责任准备金信息 (包括准备金评估方面的定性信息和定量信息)。办法第七条
增加保险公司披露基本信息内容:产品基本信息。办法第八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概况增加如下内容:公司住所和营业场所,投诉渠道和投诉处理程序。办法第九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公司治理概增加: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本公司情况的简要说明。办法第十条
股东大会(股东会)披露内容细化。办法第十条
需要披露的经营的保险产品基本信息中增加人身保险新型产品说明书。办法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披露的风险管理状况信息增加战略风险、声誉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简要说明。办法第十四条
人身保险公司披露的产品经营信息增加前5位的产品名称、主要销售渠道、原保险保费收入和退保金等内容。办法第十五条
上一年度偿付能力信息重新定义为经审计的第四季度偿付能力信息等。办法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信息内容增加交易概述以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删去部分要求。 办法第十八条
重大事项的内容更新:如: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的重大股权投资;损失金额超过公司上季度末净资产总额 5%的重大投资损失,公司赔偿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办法第十九条
披露的媒介由报纸变为指定的媒介。办法第二十二条
增加临时信息披露报告的格式。办法第二十三条
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当在规定披露的期限届满前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办法第二十四条
临时信息披露报告保存年限延长为5年。办法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增加信息披露的豁免及其审核流程。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
承办信息披露事务的部门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10日内报告保监会。办法第三十条
增加公司网站主页的信息披露专栏的格式规定。办法第三十一条
增加处罚条款。办法第三十四条、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新旧对比一览
作者:郭俊来源:金诚同达

2018年3月19日,经修订的《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公布,该办法于2018年7月1日生效,笔者为方便更新客户内部规章的需要,对新旧办法作了一下对比,总结如下,以供参考: 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