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公司类型。他们有什么区别?在欠债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反正都是这批股东投资的,可以要求其他有关联的公司承担债务吗?
01 总公司、分公司、母公司、子公司
傻傻分不清?
首先,我们需区分开这些公司类型:
总公司与分公司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总公司与分公司就像同一棵大树里面树干与树杈的关系:虽有分支,但始终为一个整体,一切都由主干支配和提供。就是说: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总公司需要以其全部资产为限承担分公司债务,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一组相对的概念:
母公司与子公司就像母亲与孩子的关系:虽血脉相连,但却彼此独立,孩子可以自己决定如何生活。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独立的法人,各自以自己全部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责任,互不连带。
02 若子公司资不抵债,母公司能必然免责吗?
经过上述区分,我们知道:
总分公司:分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总公司偿还债务。
母子公司:互不连带债务,子公司如果不能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无法直接向母公司追偿。
这一规定让很多想要逃避债务的公司动了歪脑筋,实务中容易出现子公司与母公司进行利益输送等逃避债务的行为。不过不用担心,如果能够否认公司独立人格,便可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什么是否认公司独立人格?
体现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且该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利益。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享有实际控制权,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
1.人格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在母子公司的关系中,最主要的表现是两家公司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子公司财务记载不清,母子公司账簿不分、利益不清等等。在出现人格混同的情况下,往往同时出现以下混同:公司业务和股东业务混同;公司员工与股东员工混同,特别是财务人员混同;公司住所与股东住所混同。
2.过度支配与控制:即控制股东对公司过度支配与控制,操纵公司的决策过程,使子公司沦为控制股东的工具或躯壳,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实践中常见的情形有:母子公司之间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母子公司或者子公司之间进行交易,收益归一方,损失却由另一方承担的等等。
3.资本显著不足指的是,公司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股东实际投入公司的资本数额与经营所隐含的风险相比明显不匹配。
譬如利用较少资本从事力所不及的经营,子公司装有极少甚至没有资产。实质是恶意利用公司独立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把投资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04 如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
1.在交易前签订合同时就应当注意甄别合同主体,与直接有交易关系的母公司签订合同,尽量减少与未建立信任基础的子公司或关联公司签订合同。
2.遇到上述逃避债务的情况,注意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在收付款时公司应当注意对方的收付款账号和主体,譬如与子公司签合同,支付款项时却被要求打入母公司,就属于典型的财务混同情形,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证明公司财务混同。也可通过证明公司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情形进行补强。
譬如碰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公章混用,两公司宣传资料内容一致的,一定要记得保存和固定相应的证据。
3.及时起诉,以免超过诉讼时效;出借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前让借款人填写还款计划,从而使诉讼时效中断。
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作者:常年法律顾问中心来源:海涵律师事务所

母公司、子公司、总公司、分公司,我们经常会听到这些公司类型。他们有什么区别?在欠债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反正都是这批股东投资的,可以要求其他有关联的公司承担债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