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中的劳动法问题总是五花八门,但大都是职场人关心的、涉及职场人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对企业来说也一样,依法合规处理员工关系问题,既涉及到制度流程是否合法的考量,也涉及到对员工利益是否足够关注,还涉及到企业的用工成本是否有效控制、避免不必要的成本支出问题。在执业过程中遇到的被企业HR问到最多的问题之一: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公司不想与员工续订劳动合同,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有人认为需要,有人认为不需要。问了度娘,答案依然是五花八门,众说纷纭。
司法实践中的案例,也是如此,先来看两则案例:
案例1 单位所在地:上海—不支持
2016年4月1日,曹某进入上海某网络科技公司工作,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3月30日。2019年3月29日,曹某接到公司人事部门通知,被告知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要求曹某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办理工作交接及离职手续,并同意按照曹某的工作年限支付其3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接到这一通知,让曹某觉得很突然,于是向公司提出会按照要求办理好离司手续以及工作交接,但公司没有履行提前30日书面通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义务,应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该公司人事部门答复说,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属于自然到期终止,并不是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因此,无需提前30天通知,也无需支付代通知金。双方协商无果,曹某向上海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25000元。
裁决结果:上海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代通知金”,应当根据法律的规定来判断,法律没有规定的,不能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故申请人主张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无需支付,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案例2 单位所在地:北京—支持
2017年9月15日,王某进入北京某医疗设备公司工作,签订2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是2019年9月14日。2019年9月12日,王某接到公司通知,公司决定合同到期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王某询问公司不续签的原因,公司表示合同到期,没有其他理由。因小王拒绝办理工作交接手续,故公司也未向其支付任何补偿。小王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以及未提前30天书面通知终止合同的代通知金一个月工资,共计8万余元。
裁决结果:北京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本案系用人单位提出的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46条之规定,应当支付王某2个月工资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关于是否需要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的“代通知金”,根据北京地区《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故裁决公司支付王某未提前通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最终支持了王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同一问题,缘何两种答案?
关于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提前通知劳动者的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包括:(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显然,上述规定是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情形,而非终止劳动合同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关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只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并未提及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或者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以书面通知劳动者需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通过以上案例,亦可印证了在上海地区司法审判案例中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而在北京地区却恰恰相反。
根据上述案例及分析可知,对于公司终止、续订劳动合同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在国家层面并无法律规定,而各地的具体规定确定了不同的操作规则,具体实务中需结合国家和地方规定对此区别适用,这对于涉及全国用工的用人单位来说,加工整理、依规操作是非常重要的。笔者通过检索大量法规及案例,将全国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性规定及操作依据汇总成表,以供用人单位参考:
序号 | 地区 |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 | 相关法律规定或司法审判观点 |
1 | 北京 | 需要 | 《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 |
2 | 黑龙江 | 需要 |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妥善处理劳动关系若干问题的意见》(2004)四、(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以《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的书面形式征求职工意见。7日内职工未做出答复的,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职工同意续订的,应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15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四)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开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明确告知依据《劳动法》相应条款规定,职工与本单位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将解除或者终止等事项。 |
3 | 吉林 | 需要 | 《吉林省劳动合同条例(2017修正)》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的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金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4 | 辽宁 | 需要 | 《关于印发<辽宁省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2)》第三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
5 | 浙江 | 需要 | 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03)中给到劳动合同范本中 六 (九)本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本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应当即行终止。甲方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就终止或续订的意向书面通知乙方。由于生产工作需要,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
6 | 湖北 | 需要 |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2005)》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劳动合同双方应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经协商达成续订劳动合同协议的,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与劳动者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 |
7 | 宁夏 | 需要 | 《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合同条例(2005)》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的;(三)劳动者退休的;(四)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五)用人单位依法解散、破产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8 | 新疆 | 需要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2003)十二、第十五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要求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合同期满3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应当在合同期满15日前作出书面答复。 |
9 | 江苏(苏州除外) | 第一次不需要, 第二次需要 |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2013修订)》第十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在第二次劳动合同期满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劳动者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0 | 天津 | 不需要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2019)》 一、关于劳动合同订立(四)劳动合同期满要及时续订9.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决定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期满前或期满后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续订劳动合同。 |
11 | 贵州 | 不需要 |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贵阳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同时报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
12 | 福建 | 不需要 |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进一步规范企业劳动合同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的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劳动合同续订 8、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应提前十五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劳动者应接到通知七日内作出答复,经劳动者同意,双方可在劳动合同期满前就有关内容进行协商,并采取书面形式,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四、劳动合同终止 10、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第一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若用人单位没有延续劳动关系意愿或经征求意见、劳动者不同意延续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如双方第二次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满,应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执行。 |
13 | 河北 | 不需要 | 无特殊规定,适用国家法律规定。(2016)冀0324民初533号裁判案例中也有体现,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给发代通知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应给付代通知金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 |
14 | 河南 | 不需要 |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2010)《郑州市劳动合同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代替。 |
15 | 上海 | 不需要 | 无特殊规定,适用国家法律规定。 |
16 | 安徽 | ||
17 | 湖南 | ||
18 | 江西 | ||
19 | 内蒙古 | ||
20 | 山西 | ||
21 | 陕西 | ||
22 | 云南 | ||
23 | 重庆 | ||
24 | 四川 | ||
25 | 海南 | ||
26 | 广西 | ||
27 | 甘肃 | ||
28 | 广东(广州除外) | ||
29 | 山东(济南除外) | ||
30 | 青海(西宁除外) | ||
31 | 西藏(拉萨除外) | ||
32 | 广州 | 需要 | 广州市劳动局印发《劳动合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程序规范》的通知(1999)三、劳动合同终止程序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五、劳动合同续订程序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其他的法定、约定终止条件出现,任何一方要求续订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向对方发出《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及时与对方进行协商,依法续订劳动合同。 |
33 | 济南 | 需要 | 《关于印发<济南市劳动合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2003)八(二)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向劳动者送达《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劳动者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在原劳动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办理续订手续,并在续订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
34 | 西宁 | 需要 | 《西宁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1)》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提前30日开具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征求劳动者意见,合同期满前劳动者未作答复的,合同期满按终止劳动合同办理;劳动者同意续订的,应于合同期满前办理续订手续。第二十四条因用人单位的原因未按时与劳动者签订(续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35 | 拉萨 | 需要 | 《拉萨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2005)》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对劳动关系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规定,应当支付赔偿金。 |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需提前30天通知终止或续订,各地有不同的规定,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地可能会有新的法规办法出台或原有规定废止,此表对于发生变化的情况有可能不适用。当然,本文仅针对第一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进行的探讨和各地检索,并不涉及第二次劳动合同到期单位是否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操作问题。
对于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必须按照规定操作,否则会有法律风险。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地区,无论是从法律风险防范还是企业管理的角度,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之前提前通知都是必要的:
第一,从企业科学管理的角度,将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的员工办理手续流程化,便于提前做好岗位工作安排和交接安排;
第二,提前和劳动者进行沟通与通知,避免因没有及时办理终止手续,形成新的劳动事实,造成公司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第三,提前通知给出劳动者一定时间量的心理准备,防止劳动者突然面临再就业可能会产生的不良情绪,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并且对于做好离职管理及提升企业形象均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