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大河公司中标某乡村道路施工项目,大河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6月,大河公司与自然人刘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实为转包),约定案涉乡村道路项目由刘某负责施工,协议约定刘某按照该项目结算价的3%向大河公司支付工程管理费,大河公司派驻现场工程师一人,负责对该项目质量、安全进行监督。2020年12月该项目通过发包人验收,验收结论为合格。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大河公司依照与刘某的约定向刘某收取了工程管理费25万元。
2021年3月,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刘某、大河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工程款80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刘某与大河公司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后,刘某又将该乡村道路部分路段转包给张某施工,同时查明,大河公司收到发包人支付的工程款后,扣除工程管理费25万元的余下款项均已全部支付给刘某,但刘某收到大河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后未按照与张某确定的结算金额履行支付义务。在庭审中,张某提出刘某与大河公司签订的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属于无效合同,张某变更诉讼请求,主张大河公司应在收取刘某管理费25万元范围内向张某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
02 律师观点
本案涉及到两个问题,一是张某是否能突破与刘某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大河公司主张工程款;二是大河公司是否应当退还“工程管理费”。对于第一个问题,本文暂不探讨,本文主要探讨第二个问题,即工程转包合同无效情况下,工程管理费的处理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工程转包行为较为常见,因工程转包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管理费”应当如何处理一直存在很大的争议。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合同无效,转包人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返还。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合同被认定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可以参照合同约定进行补偿。第三种观点认为转包人实际参与了管理,收取的“工程管理费”应当结合实际参与管理情况进行处理。
笔者个人赞同第三种观点。具体而言,“工程管理费”属于间接费用,并非人工费、材料费以及施工机具使用费等直接费用。对于约定的管理费,转包人实际提供管理服务的,应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缔约过错、工程质量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衡量。
工程转包合同无效,关于工程管理费的处理
作者:吴超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01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大河公司中标某乡村道路施工项目,大河公司作为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6月,大河公司与自然人刘某签订工程内部承包协议(实为转包),约定案涉乡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