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有的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影响到他人,引发较多矛盾纠纷。近日,仁寿县人民法院黑龙滩人民法庭坚持“小案不小办”的司法理念,以“如我在诉”的为民情怀成功调解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某个晚上,被告郭某在洪雅县瓦屋山某广场跳广场舞,其饲养的边境牧羊犬由于未拴牵引绳在广场上四处奔跑,将同样在广场跳舞的原告朱某绊倒摔伤,导致朱某左股骨颈骨折,经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为十级。朱某与郭某私下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郭某赔付67520.14元并对郭某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案件调解
在庭前调解时,郭某对朱某的伤残报告有异议,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经重新鉴定,朱某伤残等级仍为十级。
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朱某本次受伤还需大量医药费进行后期治疗,而郭某的爱人在2024年4月因病去世,生前医治开销巨大,目前郭某经济较困难。了解双方情况后,法官多次电话联系双方,将双方目前的困难告知对方,引导双方互谅互让。经过承办法官的多次耐心沟通,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朱某与郭某最终同意各退一步,双方当场达成调解协议:郭某赔偿朱某5万元,并当即通过银行转款2万元,剩余3万元郭某也及时进行了支付。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近年来,饲养动物致人损伤的事件屡见不鲜,法官提醒广大宠物饲养者务必要尽到看护、管理宠物的责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避免因饲养宠物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动物伤人起矛盾 法官调解化纠纷
作者: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来源: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不断提升,饲养宠物成为很多人生活的一部分,但有的犬只饲养人和管理人对犬只疏于管理导致在卫生、安全等方面影响到他人,引发较多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