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 夫妻一方婚内赠与“第三者”财产 法院认定赠与无效原配偶有权追回

来源: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出轨”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以维持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效力如何?原配偶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打赢“财产保卫战”?
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婚内“出轨”并私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以维持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效力如何?原配偶能否要求第三人返还赠与财产,打赢“财产保卫战”?近日,巴南法院审结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王某女与张某男于1990年登记结婚,在二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张某与另一位女性李某交往甚密,随后发展成为情人关系。在张某与李某交往期间,张某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与李某间的不正当男女关系,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多次向李某转款共计10万余元。王某知晓该情况后,多次向李某索要赠与款项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张某向李某转款的行为无效,并要求李某返还财产。

审理结果


巴南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李某在明知张某与王某已婚情况下,仍与张某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张某为维持与李某之间的婚外不正当关系陆续向李某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的财物。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该赠与应属于非因夫妻日常生活需要所作出的财产处理行为,侵犯了夫妻财产共有权人即王某的权利权益,同时,该依附于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财产赠与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悖俗赠与”行为应受到法律否定性评价,故张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当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故法院在审理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扣除张某和李某之间的共同消费及其他款项往来后,判决张某向王某返还剩余全部款项6万元。

婚姻家庭关系受国家法律保护,夫妻之间应尽到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等义务,该义务系维护家庭健康和谐发展的基石,亦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关于文明、友善等价值倡导的内在要求。夫妻一方在婚内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给“第三者”,以维持婚外不正当关系的行为属于典型的“悖俗赠与”,人民法院裁判认定此类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夫妻财产共有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
感情不是买卖,婚内出轨以及为维持与婚外不正当关系持续赠与“第三者”财产的行为本身已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均应受到司法的否定性评价。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和自尊自爱的人生观才是我们塑造美好人生的基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本案当事人均系化名)


撰稿|民二庭 刘衽伟 樊铭


编辑|陈智慧


审核|黄金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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