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在这样的背景下,我们重点选取“一带一路”沿线的主要东道国,通过系列文章介绍这些国家的法律制度、司法环境、外商投资准入和优惠政策、土地、用工、税务等,以期助益于有意“走出去”的中国企业。
上几篇,我们分别对马来西亚的法律环境及与国内企业投资息息相关的公司法、劳动法、金融法等实体法规定进行了介绍。此篇,也是马来西亚系列文章的最后一篇,我们将为大家解读马来西亚的外商投资法及相关管理规则,以及外商投资企业在该国投资时涉及的土地、环保等行政管制,以帮助国内企业了解在马来西亚投资时涉及的一些外商投资优惠政策、市场准入、行业限制,以及如何更好遵守该国环保、土地等规定。
一、外商投资管理部门
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环境是其相关政府部门极其重视的一部分,也为了改善外商投资环境,该国采取了包括逐步放宽外商投资限制、税收优惠政策等以吸引外资。马来西亚在加强吸引外资的同时,也有着相应的管理,马来西亚对外商投资采取多机构、分行业的管理模式;具体而言,马来西亚不同的外商投资管理部门管理着不同行业的外商投资。主要管理部门包括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和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
(一)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
马来西亚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系马来西亚主管对外贸易的部门,具体管理马来西亚重大的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审核工作。主要职责有:负责制定投资、工业发展及外贸等有关政策;拟定工业发展战略;促进多、双边贸易合作;规划和协调中小企业发展;促进和提升私人企业界与土著的管理和经营能力;促进国家贸易和工业的整体发展。
(二)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
马来西亚投资发展局是国际贸易和工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负责制造业和服务业领域的投资和合作事务,总部设在首都吉隆坡。主要职责有:制定工业发展规划;促进制造业和相关服务业领域的国内外投资;审批制造业执照、外籍员工职位以及企业税务优惠;协助企业落实和执行投资项目;向促进工业发展有关部门提供信息交换和合作方面的便利。
(三)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
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发展局也隶属于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主要负责马来西亚产品出口管理工作,以提升马来西亚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主要职责有:促进、协调和发展马来西亚对外贸易;制定和实施国家产品出口市场战略计划;提升私人企业和地方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组织培训以提高出口商国际市场营销水平;保障马来西亚海外国际贸易利益;代理政府、私人、机构和其他组织参加各类商业活动;等等。马来西亚自成立以来为推动马来西亚全球贸易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除上述外商投资管理部门外,马来西亚还有马来西亚外商投资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外国投资者从马来人及其他马来西亚土著人处并购资产超过2000万吉林特的项目)、马来西亚总理府生产力合作局(主要负责监督、提高生产力和经济竞争力)及经济计划署(主要负责审批涉及外资与土著持股比例变化的投资申请)等。
二、外商投资法律法规
在马来西亚,尽管努力营造吸引外商的投资环境,但就其现有外商政策法规总体来说较为分散、混乱,不存在统一专门规范外商投资行为和活动的法律,且不同投资业务适用不同法律;而且除持股比例、经营范围、土地使用等外,马来西亚对内外资法律制度适用方面也未进行明显区分。总体来说,马来西亚调整外商投资关系的法律体系分为两个方面:一个是其国内法;还有一个是马来西亚加入的国际条约,包括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和国际性条约。
(一)国内外商投资法律规定
马来西亚国内调整与外商投资有关的法律规定包括:《马来西亚投资促进法》、《马来西亚工业协调法》、《马来西亚公司法》、《马来西亚合同法》、《马来西亚破产法》、《马来西亚海关法》、《马来西亚反补贴和反倾销法》、《马来西亚保障措施法》、《马来西亚外汇管理法》、《马来西亚战略贸易法》、《马来西亚解决投资争端法》等,这些与外商投资息息相关的法律涵盖了外国投资者进入马来西亚投资的各个环节,包括审批、备案、设立、经营管理、劳动人事、税收、外汇、进出口、破产、争议纠纷等内容,而这些规定在前面系列文章中也有提及,此处不再赘述。
(二)与我国投资者密切有关的国际条约
马来西亚加入的与我国投资者利益有关的国际条约包括了双边条约、区域性条约及国际性条约在内,而这些条约中以双边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和区域性条约—《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影响最为广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于1990年3月31日生效,是中国与马来西亚为顺应国际投资法发展趋势以及为完善各自国内的外商投资法而签订。这部法律主要规定了一国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投资待遇、投资保护以及投资争端解决,以为两国投资者创造更为公平和成熟的投资法律环境。
2、《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投资协议》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国和东盟国家之间(包括马来西亚)的经贸合作和相互投资发展而签订,其宗旨是实现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自由、便利、透明及竞争化,以促进区域内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国家共同发展,达到共赢。这部法律涵盖了协议适用范围、投资待遇、征收、补偿措施、外汇制度、投资便利、投资促进、争端解决等内容,其内容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关于相互鼓励和保护投资协定》更为具体、详尽、丰富、完善,适用性也更强。
三、外商投资准入及优惠政策
(一)外商投资准入
对外商投资实施准入限制是各东道国经济主权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经各国予以认可的。马来西亚也对外商投资者进入本国市场在投资行业范围、商业投资形式、持股比例等方面有一定的限制。
1、首先,外商投资在投资行业方面受到严格限制,包括下述行业:金融、保险、法律服务、电信、直销及分销等。一般外资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或30%。
2、其次,外商投资者进入马来西亚市场可以通过设立各类企业(包括设立公司、合伙、独资公司以及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及股权收购方式进行。而无论外商投资是设立各类企业抑或收购,马来西亚对于外商投资者均存在一定限制。比如外商在马来西亚开展并购来说,不同领域由相关政府主管部门决定,例如制造业由贸工部批准,国内贸消部负责直销、零售批发业,国家银行及财政部负责金融业。
3、而对于马来西亚针对外商投资者的持股比例限制是出于保护国内商业主体利益和防止外商掌控东道国经济命脉考虑出发。在马来西亚,就工业领域、制造业领域对外商投资者持股比例限制较少,更多的持股比例限制是在服务领域内,就比如上述提到的金融、保险、法律事务、电信等服务业。
(二)优惠政策
马来西亚投资政策以《马来西亚促进投资法》、《马来西亚所得税法》、 《马来西亚关税法》、《马来西亚销售税法》、《马来西亚国内税法》以及《马来西亚自由区法》等为法律基础,这些法律涵盖了对制造业、农业、旅游业等领域投资活动的批准程序和各种鼓励与促进措施。
比如,外商投资在马来西亚享受最惠国待遇,政府主管部门通过个案核准形式批准其享有的优惠政策,这些政策一般以直接或间接的减税形式体现。税务减免的形式主要包括:获新兴工业地位可享受为期5年所得税减免、投资税务补贴、再投资补贴、农业补贴等。同时,马来西亚政府鼓励外商投资进入其出口导向型的生产企业和高科技领域,其中可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主要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橡胶制品、石油化工、医药、木材、纸浆制品、纺织、钢铁及其他与制造业相关的服务业等。
四、土地管理规定
马来西亚宪法规定了该国土地事务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一同管理,各州在联邦政府监督下可以制定本地土地政策,马来西亚还确定了土地可以自由流转规则。在马来西亚,获得土地有两种形式:其一是可以获得永久地契,又称为永久拥有权(Freehold),但是此种形式在当前可能很难取得;其二是获得最长有效期为99年的租契,即租赁性拥有权(Leasehold),且马来西亚允许以该种形式获得的土地在租契到期前可重新申请99年的新租契。
(一)主要法律规定
在马来西亚,规范该国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1、《1965年国家土地法》是马来西亚最主要的土地法律原则性规定,规定了联邦政府与各州政府之间的土地管理权限,土地所有权移转,土地的买卖、抵押等。并且,值得我们注意的是,该法还规定了马来西亚土地(不限用途)需要在地契标注的时间内开发,否则,政府将无条件收回土地。
2、《1976年城镇与乡村规划法》及其1995年修正案主要规定了马来西亚如何申请获得土地、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方案必须经过审批等。
3、《1960年土地征用法》主要确定的是关于马来西亚政府征用土地事宜规定。在马来西亚,只有各州政府有权征用当地土地或更改土地性质,联邦政府也需要在州政府的协调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才能征用土地。当然,马来西亚政府征用土地都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并在支付征用补偿款的情形下进行。
(二)外商投资企业如何获得土地
在马来西亚,外商投资企业获得土地所有权是有限制性条件的。根据马来西亚2010年1月1日生效的《产业购置准则》,规定了外商投资企业在马来西亚购置产业(包括土地在内)事宜,包含禁止购置类(比如中/低成本住宅、“马来人保留地”等)、审批类(比如采购20000万马币的非住宅产业并造成当地企业/政府股比发生影响等)、审核类(比如采购超过100万马币的商业房屋、农业用地、工业用地、住宅等);另外,购置不属于禁止、审批、审核类的土地,原则上无需批准、亦无限制。
五、环境保护规定
在马来西亚,该国政府同样也注重环境保护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且为此还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马来西亚环境与保护政策的核心是坚持和实施以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为三大支柱的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主要法律规定
马来西亚关于环境保护的主要法律规定包括《1974年环境质量法》和《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另外,马来西亚关于投资环境影响评估的法律规定包括《1990年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准则》(主要涉及海边酒店、石化工业、地产发展、高尔夫球项目)。
1、《1974年环境质量法》和《1987年环境质量法令》
这两部法律是马来西亚环境保护的基础性法律规定,主要规定了马来西亚环境管理、许可证制度、禁止和控制环境污染、废物排放控制、征收废物制、环境基金制度等。同时,值得国内投资者注意的事项主要是给马来西亚造成污染事故的处理或赔偿标准,这一标准需要根据造成污染事故的性质、影响以及后果进行判定。比如:空气、噪音、土壤、内陆水等污染,马来西亚规定视情形处以10万马币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用;污水、油污排放,公开焚烧,使用有毒物质或特定设备进行生产,处以50万马币以下罚款或5年以下监禁,或二者并用。
2、《1990年马来西亚环境影响评估程序》和《1994年环境影响评估准则》
这两部法律主要是规定了投资者在马来西亚提交投资方案时需要将环境因素考虑进去,充分做好保护环境和预防污染的准备。
(二)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在马来西亚进行投资时,需要做好环评工作,主要程序及注意事项如下:
1、初步环境评估
马来西亚要求实施初步环境评估的投资项目包括农、林、渔业,土地开垦,机场项目,供水、水库及灌溉,港口项目,基础设施,石化、钢铁、纸浆,住宅开发,电站、铁路,交通,垃圾废物处置等。
初步环境评估的具体申请程序为:将初步环评报告提交给环境局→州环境局召开初期环境评估技术委员会审核(若要求另行提供有关材料,投资者需在两周内提交),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则批准该项目;不符合则退回。初步环境评估由州环境局牵头审核,审批时限一般为5周左右。
2、详细环境评估
马来西亚要求实施详细环境评估的项目包括钢铁厂、纸浆厂、水泥厂、化工产业、炼油、煤电站、水坝、伐木、辐射危害行业等可能危害环境的行业。
详细环境评估的具体申请程序为:将详细环评报告提交给环境局,国家环境局将予以公示该报告,并征求公众意见→国家环境局召开临时委员会审核(若要求投资者另行提供有关材料,投资者需在两周内提交),若符合法律规定,则批准该项目。详细环境评估由国家环境局总部牵头审核,审批时间一般为12周左右。
结语
任何商业主体对外的投资行为均建立在合法合规且有利可图的前提下进行,希望通过对马来西亚系列文章的推出可以让有意在该国投资的国内企业少走“弯路”并实现利益最大化。同时,在马来西亚开展投资、贸易和劳务合作的过程中,要特别注意事前调查、分析、评估相关风险,事中做好风险规避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
1、《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马来西亚》(2018年版)。
2、鲁学武·《马来西亚外商直接投资法律制度研究》,2018年3月第1版。
与世界做生意之马来西亚篇(四)
作者:国际业务部来源:凌科安时法律评论

引言 随着“一带一路”政策的深化,在不断深入与沿线国家开展经济政治合作的同时,国内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