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就亏大了,这些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摩尔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商场如战场,一个公司的发展既有如朝阳般璀璨耀升的时刻;也不乏黎明前的黑暗。股东作为战场的主将,时常需要为公司奋不顾身,可是当公司陷入困境时,是否也要硬着头皮迎难而上?

商场如战场,一个公司的发展既有如朝阳般璀璨耀升的时刻;也不乏黎明前的黑暗。股东作为战场的主将,时常需要为公司奋不顾身,可是当公司陷入困境时,是否也要硬着头皮迎难而上?只要是公司的债务就要股东用自己的财产去还债?
相信很多股东投资设立的都是“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是相对于“无限责任”而言的,指公司股东在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之内承担限额责任,而不在法律规定的财产范围之外承担责任。但是在一定情况下,股东很可能需要用自己的财产去偿还公司的债务。
我们接下来一起看看哪些情况下,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1 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上述的“滥用行为”,一般认为包括人格混同、过度支配与控制、资本显著不足等三种情形。
据2017年最高院发布的公报案例“邵萍与云南通海昆通工贸有限公司、通海兴通达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其裁判要点主要内容为认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责任,应当综合考察多种因素作出判断。这些因素包括:公司设立的背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主要财务人员的情况;公司的主要经营业务以及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的交易目的;公司的纳税情况;具体债权人与公司签订合同时的背景情况和履行情况等。
02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混同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夫妻共同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在形式上属于两人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但是实务中很容易被认定为“实质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债权人能够提出足以证明夫妻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的初步证据的,夫妻股东应当证明公司财产独立性,如果不能证明的,则需要由夫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03 在出资设立、清算、注销、转让公司以及解散过程中,股东存在过错,损害债权人权益的,也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常见的过错情形如下:股东出资不足、股东抽逃出资、瑕疵出资后转让股权、公司不能成立时的连带责任、未及时申报债权导致债权人未获清偿的损失、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怠于履行清算义务、恶意处置公司财产和欺诈注销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等。
由此可见,从公司设立到解散,股东都对其公司承担责任,“有限”责任。“有限责任”不等于无责任,股东在经营公司的过程中,应针对公司的不同阶段,了解不同阶段所需承担的责任,方可在商业之路上无后顾之忧。
04 精益化法律服务指引
结合上文列出的股东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常见情形,我们给现在以及未来的股东们几个小tips:
01丨谨慎注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仅由夫妻双方共同持有的公司”
一旦发生纠纷,上面两类公司的股东需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而这两类的公司,公司与股东之间的财税关系往往密不可分,很容易被认定为股东与公司资产混同,从而导致公司股东需要以个人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确实只有一个股东的,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就要特别注意区分个人账户和公司账户,避免混用,保证股东和公司财产相互独立。
02丨公司从设立到解散的各个阶段,股东都应注意依法经营
公司和股东的关系,可以是相辅相成;也可以是祸福相依。股东若想妥善处理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应注意构建风险意识。
如果公司处于设立成立阶段,各投资方应注意按时完成出资义务,足额出资;如果转让公司股权的,注意在转让前向受让方披露股权信息,避免转让股权存在瑕疵;如果股东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公司,须及时完成清算,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对于所有的公司、股东,我们再次提醒:注意公私分明!公司的财产是公司的,股东的财产是股东的。公司发展轨迹是千变万化的,任何人都无法预估下一秒股东和公司需要面对的问题是什么,但是可以通过提前了解法律规定,以不变应万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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