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12 月 29 日,我们国家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将会在今年度(2024 年)的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次的修订。这一次删除了原公司法当中 16 个条文,新增修改了 228 个条文,对公司的登记制度、信息公示制度、认缴制度进行了巨大的修改。
Tips“公司”是高净值人士持有资产的首选方式
2023 年中国服务业民营企业 100 强当中,所有上榜的企业都是公司,没有出现有限合伙,也没有出现个体工商户。那么就个人而言,公司无疑是中国高净值人士持有自然的首选,甚至可能是唯一的方式。所以读懂公司法的“版本更新”,了解新体系下的游戏规则,看懂时代趋势,才能乘势而起,成为时代宠儿。如同《繁花》里的宝总一样,借着时代潮流中翻身而起,让新规成为你的助力,而不是前行的绊脚石。
新修订的公司法背后蕴藏了哪些启示,对于财富管理领域来说又有哪些机遇,让我们来读懂政策背后的致富秘籍,共同探索新公司法如何创造新贵。
1、认缴出资额限期五年内缴足,杜绝空壳公司
《公司法》第47条第1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公司股东的出资,出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五年,这条规定的关键点在于,对出资有一个积极推动作用,五年之内必须要缴足出资额。为什么规定5年的期限呢,因为观察到中国的民营企业周期普遍不长,立法专家认为中国的民营企业生命周期没有办法超过 5 年。
其次,如果有一家公司它的认缴出资额是15亿,而认缴到账的时间长达100年,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这家公司有问题。一个企业的认缴资本特别天价,高得离谱,但是认缴期又过于长,这样认缴的资本常年不到账,这家公司一定是个空壳公司。很多企业他只是开家公司是个壳,但是不怎么做生意,这样一来对整体经济是没有帮助的。
所以这一次修法,就给我们创造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认知,本质就是告诉企业家,五年之内必须把企业做成一个像样的样子,杜绝空壳公司的存在,只留下真正认真经营的企业,刺激企业经营向好向上。
2、类别股,提供控制权设计新路径
《公司法》第144条第1款: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余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三)、转让必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司法》第144 条包括了三种类别股:
1、在利润分配或剩余财产分配上享有优先权或劣后权
2、每股表决数多于或少于普通股
3、需要获得公司同意或其他转让受限的股份
实际如何操作,我们以小米为例,从其公开的股权架构显示,雷军持股31.4%,晨兴资本持股约17%,林斌持股约13%,DST和启明创投持股合计约11%。
但是在投票权方面,小米采用了不同的投票权架构,分为A类和B类两种,其中,A类股份持有人每股可投10票,而B类股份持有人则每股可投1票,所以持有A类股份的投票权是10权重,而B类股份只有1。通过双重股权架构,雷军的表决权比例超过50%,为小米集团控股股东,这样的设计就使得雷军在融资和上市过程中即使股份被稀释,但仍然拥有较强的控制权。
在原先的公司法当中对家族企业的架构设计,可能只能通过有限合伙企业、家族控股的公司。如今类别股的出现,为家族企业在控制权设计和传承方面提供了一个新的路径。如果你想让家族企业世代传承,又不想让高管夺权,就必须把握两种类别股的应用:
(1)在利润分配和资产分配上有优先权;
(2)每股投票表决权上有优先权。
3、扩大股东的财务质询权范围,提升小股东权益
《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前段: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公司法》第57条第3款: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在“旧公司法”中,原来小股东他只有查账的权利,小股东可能没有能力去掌握着控制权,但小股东有一种权利叫“财务质询权”,本次修订后的《公司法》第57条第2款前段,股东可要求查阅的内容新增“会计凭证”,扩大了财务质询权的范围,也是对小股东的知情权进一步的加强保护。
同条第3款,特地强调了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代理查账。在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委托的是机构,而不是委托个人。从中我们得到一个启示,公司法认可的是组织的力量,而我们个人要想接近或服务高净值群体,就必须做到身份转型,学会从一个人到一个组织,借助组织的力量和架构,掌握新时代的趋势和机遇。
4、董监高忠实义务,公司利益至上
《公司法》第18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规定,当组织利益和个人利益出现冲突的时候,应该采取措施避免冲突发生,并且不得利用职权获得不正当利益。作为忠实义务的典型范本,王健林和孙宏斌,都是把组织利益放在第一位,勇于壮士断腕,出售资产偿还债务;而同样身为商界名人的贾跃亭,很显然就是个反面教材,如今已抛下乐视前往美国追逐造车梦。
同条第3款的修订也同样重要,把所谓的“影子董事”也规范在内,简单来说,即使不具备董监高的身份,只要是实际执行公司事务者,都对公司负有忠实及勤勉义务,理所当然地涵盖了公司代持的情形。可见立法者对于的公司利益的重视,更是保障全体股东权益,不再让公司沦为个人的“提款机”。
新制度对创富逻辑的底层变化
从这几年的法律政策相继出台,我们能看见整体经济的底层逻辑变化,从 2020 年中央经济会议开启“十四五规划”,推动共同富裕,财富逻辑的重构,再到2021年《民法典》生效,再到2024年7月1号新公司法生效,从中体现出财富管理逻辑的迭代,期待跟大家一起跟上时代的脚步,借助趋势崛起成为“新贵”,走上变富的康庄大道。
读懂背后的致富秘籍,看新公司法如何创造新贵?
作者:FO埃孚欧视野来源:FO埃孚欧视野

2023 年 12 月 29 日,我们国家通过了新修订的公司法,并将会在今年度(2024 年)的7月1日正式生效这一次的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