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拉子工程”下 施工企业的破局之路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半拉子工程,也就是俗称的“烂尾工程”,是指工程进行到一半或者多半,因发包方,或承包方,或第三方等各种因素,导致长时间停工的工程。

半拉子工程,也就是俗称的“烂尾工程”,是指工程进行到一半或者多半,因发包方,或承包方,或第三方等各种因素,导致长时间停工的工程。实践中,因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被解除或中止履行的情况屡见不鲜,尤其在新冠疫情的影响下,施工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等各项成本价格大幅上涨,发承包双方无法就价格问题达成一致,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大量存在,给建筑市场带来严重的不利影响。
面对工程烂尾,施工方所要承受的不仅仅是亏损严重,甚至资不抵债。在此情况下,施工方应如何保障自身权益,推进项目的复工,或者全身而退?本文将对该问题涉及的重点内容进行梳理,并提供相应的处理思路,供各位读者探讨。
一、半拉子工程的结算,需要具备何种前提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工程款的支付前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对于未完工程,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且因半拉子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的条件,无法直接适用前述条款主张工程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对上述条款进行了修正,即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要求建设方参照合同关于工程款的约定予以折价补偿。“竣工”不再是工程款结算支付的前提条件,使得半拉子工程的施工方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因此,建设工程需经验收合格才能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半拉子工程的施工方要求建设方支付工程款,也应当以已完工程验收合格为前提。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已完工程在验收合格后出现质量问题,且在保修期限内的,建设方可以要求施工方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但因建设方要求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工程部位进行修复的主张与施工方要求支付工程款的主张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故建设方并不能以此作为不予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除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可以以此抵扣工程款。


法律条文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2.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二、半拉子工程的结算,该如何确定结算依据?
工程款的结算,是以已完工程量为依据,结合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出最终造价的过程。对于半拉子工程而言,无论是单价合同还是总价合同,均需要确定已完工程量。但工程发生烂尾,绝大多数原因是建设方资金链断裂,或因其他原因导致其无力投资建设,在此情形下,建设方可能不会配合施工方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对此,建议施工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突破:
(一)积极主动与建设方进行协商
协商永远是解决争议最经济、最便捷的方式,建设方作为建设工程项目的开发商,与项目具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关系,如建设方不予配合,甚至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必然也会产生更多的成本和损失,这也是建设方不愿看到的。因此,无论建设方是否配合,施工方都应当积极与建设方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首先确定无争议的部分,对有争议的部分可以结合施工日志、施工图纸、签证单、工程联系单、监理资料等工程有关的资料进行确定;
2.邀请建设方进行现场核实,必要情形下,还可邀请监理单位、专业分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各相关单位到场参与见证;
3.参与现场核实、见证的人员,应要求其在签到表上签字,并注明所属单位、职务、联系方式,同时要求其提供所属单位授权文件以及工作证明,以表明其具备代表所属单位参与工程量现场见证的权限;
4.见证、协商过程需由专业人员进行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所有参与人员签字确认。
(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如建设方愿意配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但双方对已完工程量存在争议且无法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则可以考虑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专业权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但需要注意的是,鉴定需要双方同意才能展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也应当是双方一致认可的,切忌不要单方面委托鉴定。虽然法律法规并不禁止单方面进行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以及从效率的角度来看,单方面进行鉴定不利于双方就争议问题达成一致,而且可能会导致鉴定费白白损失。


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三)委托第三方造价单位、公证机构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
在建设方不愿配合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确认时,施工方则可以考虑委托同时具备造价和司法鉴定资质的造价公司及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对现场已完工程量进行公证,形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公证文书后,再交由造价公司对已完工程量进行结算。同时还可以邀请监理单位、专业分包方、劳务分包方等各相关单位共同参与公证,以避免在公证过程中产生其他的争议。
此外,采取这种方式仍需按照前文提到的协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做好签到、身份核查、过程记录等工作,以起到证据固定的作用。
三、半拉子工程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预期利润的鉴定计取规则
半拉子工程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的预期利润争议,在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后,根据住建部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单价合同与总价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计取规则,具体如下:
(一)单价合同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预期利润的计取规则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指委托鉴定机构对鉴定项目进行工程造价鉴定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下同)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单价措施项目应考虑工程的形象进度),总价措施项目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单价项目按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计算,其中剩余工程量超过15%的单价项目可适当增加企业管理费计算。总价措施项目已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未完工程量与约定的单价计算后按工程所在地统计部门发布的建筑企业统计年报的利润率计算利润。
计取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6条


律师解读


1.即便进入司法鉴定程序,对于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利润的计取,仍遵循民事活动中意思自治原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进行鉴定;
2.对于单价项目,无论是发包人违约还是承包人违约,均按照已完工程量乘以约定的单价进行计算;
3.对于单价项目,一方出现违约,其区别体现在总价措施项目计算方式不同:承包人违约,总价措施项目只能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发包人违约,总价措施项目全部实施的,全额计算;未实施完的,也可按与单价项目的关联度比例计算。
例如,在某混凝土浇筑施工中,合同约定需完成十层混凝土浇筑,而铝膜板已安装至九层,但实际仅完成五层的混凝土浇筑。如此时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铝模板措施费就只能按照五层的面积进行结算;但如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则模板措施费就能按照十层的面积进行结算。
(二)总价合同已完工程量及未完工程量预期利润的计取规则
1.合同中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委托人认定承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鉴定人可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出未完工程价款,再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减去未完工程价款计算。
3.委托人认定发包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承包人请求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已完工程价款,鉴定人可采用这一方式鉴定,供委托人判断使用。
计取依据:《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5.10.7条


律师解读


1.与单价合同相同,总价合同同样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2.承包人违约时,未完工程价款参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即按定额计价,由此计算出的未完工程价款往往会比承包人的自主定价要高,最终用合同约定的总价款扣减的数额相应的也要高一些,承包人能获得的工程款也相应减少,体现了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罚原则;
3.发包人违约时,已完工程可按照工程所在地同时期适用的计价依据计算,由此计算出的已完工程价款,在不考虑让利的情况下,通常高于合同约定的价格,体现了对承包人的利益保护以及对发包人的违约处罚原则。
建设工程的工程款结算纠纷复杂多样,而半拉子工程则使得此类纠纷更为突出,施工方在面对此类问题时,应当树立“事前防范、事中主动、事后留痕”的理念,采取“先协商、后诉讼”的思路,去处理问题,以寻求最符合自身利益需求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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