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专项债券法律业务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自2015年4月2日,财政部以财库〔2015〕83号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业务逐步增加,财政部于2018年3月27日又公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

自2015年4月2日,财政部以财库〔2015〕83号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业务逐步增加,财政部于2018年3月27日又公布《关于做好2018年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预〔2018〕34号),截至2017年末,我国地方政府债务16.47万亿元,债务率(债务余额/综合财力)为76.5%,加上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政府债务13.48万亿元,我国政府债务29.95万亿元,政府债务负债率(债务余额/GDP)为36.2%。
专项债券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
地方政府债券按资金用途和偿还资金来源分类,通常可以分为一般债券(普通债券)和专项债券(收益债券)。前者是指地方政府为了缓解资金紧张或解决临时经费不足而发行的债券,后者是指为了筹集资金建设某专项具体工程而发行的债券。对于一般债券的偿还,地方政府通常以本地区的财政收入作为担保,而对于专项债券,地方政府往往以项目建成后取得的收入作为保证。
2018年12月29日,财政部又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工作。其中,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包括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等信息以及预决算公开范围之外的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存续期、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
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新增一般债券、新增专项债券发行前,提前5个以上工作日公开相关信息,并且在债券发行后2个工作日内,公布发行债券编码、利率等信息。
对于新增一般债券,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一般公共预算情况;一般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一般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一般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项目、偿债资金安排等;第三方评估材料,包括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而在专项债券方面,办法要求省级财政部门公开七类相关信息:如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包括本地区国内生产总值、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情况,包括本地区、本级或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市县级政府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的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专项债务情况,包括本地区专项债务限额及余额、地区分布、期限结构等;拟发行专项债券信息,包括规模、期限及偿还方式等基本信息;拟发行专项债券对应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概况、分年度投资计划、项目资金来源、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方案、潜在风险评估、主管部门责任等;第三方评估信息,包括财务评估报告(重点是项目预期收益和融资平衡情况评估)、法律意见书、信用评级报告等;以及其他按规定需要公开的信息。
办法指出,预决算公开范围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应当在地方政府及财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开。财政部门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应当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设立专栏公开。
本所律师结合其在为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实务经验,对新增债券申报资料,提出以下注意事项:
一政府文件格式和要求
文件名在前,文件号在后。表头不宜过长,切忌重复性论述,表格格式运用恰当;模糊性表述、针对性较强的表述不宜出现;文字格式应采用正文仿宋三号,一级标题黑体三号,大标题宋体二号加黑,严格按照公文格式,不能出现错别字;中括号小括号不能乱用,封面不用写时间;棚改项目资料需要做成一本,有封面、目录,便于查看;文字语言表达需要调整,标点符号运用准确;目录标注页数应该和文件页数一致;公开披露资料的扫描件严禁出现歪斜、黑边等情况,扫描件必须是原件扫描件(印鉴必须为红色),不允许使用复印件的扫描件;必须使用扫描仪扫描,严禁手机拍照;修正资料必须重新打印、盖章,严禁在原文上修改,然后在修改处加章。
二信用评级报告
项目预期收入和其他材料如评价报告、实施方案应保持一致,文中不能用“项目资金”,应当用“债券资金”,且不能出现“发行”字眼,报告应盖有财政局公章。
三进度表
用金额替代百分比,印鉴使用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财政局公章。
四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中,债券本息及费用应与财务报告(评价报告)中的债券本息费用必须一致;法律意见书只能对项目主体申请过程的评估资料进行评价,不能对省厅债券信用评级进行评价,各单位无权对省评级资料认证或者评价;法律意见书中不能出现本次发债合理性、发行人资质、发债资质等相关描述;法律意见书中,凡是有关符合XX文件要求的,全部删掉;法律意见书的名称只能是XX项目法律意见书,不能是XX专项债券项目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日期应在专项评价报告之后。

技术驱动法律,专业成就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