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的在校大学生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榆阳区人民法院鱼河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就涉及到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被告李某某、王某的女儿。2017年3月27 日,被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女儿李某由女方王某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由男方李某某全部负责。”当时原告李某刚满16周岁,此后原告李某一直由母亲王某抚养。2019年9月份,原告考入江西师范大学,除了每年的学费5220元、教材费1400元、校内住宿费1000元,还需要一大笔生活费。原告因此多次向二被告索要上述费用未果,为此原告涉诉到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的学杂费以及生活费共计1284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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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
根据现有《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上述法律规定所述“不能独立生活子女”在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理解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给出了解释,“关于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而本案原告李某作为大学生接受的是高等教育,并不属于“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范围内,而且其已年满18周岁,身体状况良好,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属于“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情形”,因此,本案原告李某要求二被告承担其上大学期间费用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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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考虑到如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请,可能会让双方彼此之间的亲情难以为继。在找准问题的症结后,办案法官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
“被告李某某,你说你已尽了一个当父亲的责任,高中期间的费用都是由你支付,但你女儿她还需要你这个父亲的关爱,你平时有没有主动打电话关心过她的学习及生活?你说女儿不理解你的难处,把你的付出当作理所当然这是她的不对,我们会指出她的问题并让她及时改正”。被告李某某的抵触情绪逐渐缓和下来。
“被告王某,你们离婚时并未约定原告18周岁之后上大学的抚养费由谁负担,你现在虽然又成了家并生育了小孩,但作为原告的母亲你是不是也应当在力所能及范围内承担一部分费用。”被告王某的态度也有了松动。
办案法官又及时联系到原告,“你大学期间的费用你父母并无法定义务给付,最多也只是道德上的义务,如果给你,你要懂得感恩,不给也不能怨恨。”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二被告向原告兑现了调解款,本案得以圆满结案。
(涉及当事人隐私,以上人名均为化名)
办案法官表示,“审理婚姻家庭类案件,不仅要关注法律效果,更要注重社会效果,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努力通过调解促使双方当事人化解矛盾,在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引导当事人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那些享受着父母供养的成年大学生也一定要心存感恩,并要学会在自我奋斗的过程中完成自我实现。”
大学生是否有权利向父母主张抚养费?
作者:蔡伦来源:榆阳法院

成年的在校大学生要求父母继续支付抚养费究竟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榆阳区人民法院鱼河法庭近期审理的一起抚养费纠纷就涉及到上述问题。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系被告李某某、王某的女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