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不言自成蹊,修法更耀创新路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维权意识的提升,专利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专利权人维权难、举证难,侵犯专利者代价低、获益高,一直为人诟病。正视此问题,剑指违法者。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公众维权意识的提升,专利保护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但专利权人维权难、举证难,侵犯专利者代价低、获益高,一直为人诟病。正视此问题,剑指违法者。2020年10月1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多年磨此剑,必会带领全国科技企业,驶入有更强保护的赛道,尽情驰骋。本文我们来看看修法后的亮点有哪些。
亮点一:大幅提高侵权赔偿金额
新旧法链接: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修改为:
第七十一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专利侵权行为泛滥、专利侵权赔偿额低一直是企业专利维权的痛点,据统计,中国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赔偿金额平均为8万元,此次修改,除在法律适用时对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引入裁判考量因素外,也大幅提高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上限也由原来的一百万元提高为五百万元。无疑,对拥有尖端核心专利技术的科创企业及发明人是一针强心剂。
如施耐德电气低压(天津)有限公司与正泰集团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经浙江省高院调解最终补偿金为1.575亿元,这个IP保护领域里的新纪录可能在不久的将来被刷新。
然而对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为参照基数,亦是对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适当限制,以防止滥用诉权及恶意诉讼的现象。
对专利案件侵权举证难的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证据规则,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囿于侵权人掌控,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提供或参考权利人证据判定,此条规定大大减轻权利人举证难的困境。
亮点二:引入专利开放许可制度
新法新增:
第五十条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人撤回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开放许可声明被公告撤回的,不影响在先给予的开放许可的效力。
第五十一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意愿实施开放许可的专利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依照公告的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标准支付许可使用费后,即获得专利实施许可。
开放许可实施期间,对专利权人缴纳专利年费相应给予减免。
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可以与被许可人就许可使用费进行协商后给予普通许可,但不得就该专利给予独占或者排他许可。
第五十二条当事人就实施开放许可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进行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技术转化效率不高、实施和运用程度较低,在科创企业内普遍存在,国家鼓励申请的利好政策,使专利申请量暴增,专利审查制度的局限与创新技术高速发展也使得不少含金量不高的专利成为漏网之鱼。专利实施许可的开放,无疑将推进企业专利申请从外延数量增长向内涵质量提升转变。另外,也使得并不只想独占专利技术的企业,通过开放许可,驱动创新发展,充分实现专利权经济价值。
亮点三:单位享有处置职务发明的权利
新旧法链接:
第六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修改为:
第七条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第十六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修改为:
第十五条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
职务发明向来是科技企业及员工最为关心的问题,修改后赋予企业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这种前置、及时的产权激励措施,既有利于高价值专利的产生,也有利于其转化实施,与新引入的专利开放许可制度相呼应。
奖励报酬方面,现行专利法仅规定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并且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七十六条进一步规定合理报酬以“企业、事业单位给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报酬,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在实际情况中,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想要分享实施专利或者许可、转让专利获得的收益操作难度较大,修改后的第十五条规定国家鼓励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实行产权激励,采取股权、期权、分红等方式,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想要分享专利获得的收益的灵活性及可操作性大大提高,使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合理分享创新收益,以进一步提高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研发创新积极性。
此外,现有专利法实施细则,也仅对专利授权后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奖励进行了规定,对于单位与发明人未约定奖励金额的,按照“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3000元;一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1000元。“此次修法灵活多变的激励措施将更能激发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研发创新积极性。
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申长雨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没有最好,只有更好。”我国经济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外部形势也发生根本变化,本次修改呈现的诸多亮点强化了对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鼓励专利市场化运用,有利于增强创新主体对我国专利制度和整体营商环境的信心,有利于充分激发全社会的创新活力。知识经济时代是知识产权经济时代,得知识产权者,将得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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