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不能以为职工投保商业保险来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来源:律师哥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文作为工伤风险管理篇的最后一篇文章,也为对于此篇通过一个多月时间就工伤风险管理的梳理、讲解划上句号。在工伤风险管理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为其购买商业保险。

前言
本文作为工伤风险管理篇的最后一篇文章,也为对于此篇通过一个多月时间就工伤风险管理的梳理、讲解划上句号。在工伤风险管理中,有的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而为其购买商业保险。那么,购买商业保险能否免除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责任呢?通过本文的讲解,以供用人单位、职工对上述问题有所了解。
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并不能免除其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实践中,存在一些劳动者基于自身原因不愿意或是无法办理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考虑到若因该劳动者原因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自己需要承担责任。
为避免劳动者的意外伤害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用人单位多数会考虑为劳动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
殊不知,用人单位的“小聪明”也会对其在劳动用工合规方面埋下隐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并不能通过协议的方式,或是单方声明放弃承诺的方式变相免除,亦不能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进行替代。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当发生工伤事故时,用人单位以给职工购买了商业保险为由,以商业保险赔付代替工伤保险赔付,本身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也直接侵犯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属于公法领域调整,具有社会属性,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并不得约定免除。虽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购买人身意外险的初衷是好的,但其投保的目的并不能实际上将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险,被保险人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受益人一般也指定为被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的对象是职工,并非是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亦不得以保险公司已经支付保险理赔款为由,主张免除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实践中,用人单位为其职工购买商业保险,并非是法定义务,但通常被视作是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福利。
用人单位可在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同时,为其购买商业保险;若为分担用工风险,则可以投保雇主责任险。
投保人身意外险并不能转移用人单位的工伤赔偿风险,故而,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对于劳动者入职时,用人单位应做好提醒,要求劳动者在入职之日起30日内提供办理社保所需的材料。若劳动者不能提供或是拒绝提供,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职工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因此,在该劳动者拒不提供所需材料时,应对该劳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处理。
如前所述,若用人单位拟为其职工提供福利,则可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险。
若用人单位欲通过购买商业保险来分担用工风险的,则可以为职工投保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也属于商业保险,但与人身意外险不同的是,雇主责任险是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工作遭受伤害,由保险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内赔偿的保险。雇主责任险的受益人是用人单位而非劳动者。
在工伤职工向社保行政部门申请工伤理赔后,若存在应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的部分。此时,用人单位购买了雇主责任险,则可以由雇主责任险进行理赔。故而,雇主责任险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免除一定责任,分担用工风险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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