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付某自2004年8月到A公司工作。2015年2月付某申请公休,公司同意付某的申请。公休期间,公司为付某发放工资。2015年3月至11月,付某未经A公司同意在B公司工作。A公司认为付某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与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遂于2015年8月给予付某解除劳动合同处理,随后向付某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2016年2月,付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在仲裁请求被驳回后付某不服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付某受聘于外单位的期间系其休假时间,没有公司单位安排的工作任务,不存在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情形,在此期间公司也未要求付某改正。因此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规定解除与付某的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遂判A公司向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律提示
1、双重劳动关系,即同一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内与两个不同的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该劳动关系可能是劳动合同关系,也可能是事实劳动关系。具体工作形式包括全日制+全日制、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多重非全日制。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说明,用人单位可以招用其他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可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但是对原单位有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劳动者必须优先保证原单位的工作质量。
3、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单位工作任务,或用人单位提出意见,但仍不改正,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人单位因双重劳动关系解雇劳动者需满足以下两个情形之一:1、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2、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所以,用人单位不能简单以劳动者具有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核实劳动者的劳动关系问题,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相应的限制条款。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六十九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以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作者:钮鉴非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付某自2004年8月到A公司工作。2015年2月付某申请公休,公司同意付某的申请。公休期间,公司为付某发放工资。2015年3月至11月,付某未经A公司同意在B公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