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

来源:昶兴律师

文章摘要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什么标准,应根据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双方在专用条款的特殊约定来填写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和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三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什么标准,应根据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及双方在专用条款的特殊约定来填写,如:合格,下列两种情形属于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不规范:
1、约定的优良质量标准不存在;
2、约定为应由发包人申请评选的奖项。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
为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所有工程的价款之和,其中主要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为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护现场内外环境和搭拆临时设施等所采用的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4)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分别列出并填写相应的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1中单列了暂估价项目一览表(含11-1材料暂估价表、11-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11-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发承包双方须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填写。
对于招投标工程项目,签约合同价即是投标价、中标价;直接发包的工程,签约合同价为双方签约时协商确定的工程造价。对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对于签约合同价的约定不得违背《招标投标法》第46条关于“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之规定。根据《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签约合同价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中载明的工程价款不一致,合同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安全文明施工费:根据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2013清单计价规范》”)
10.2.1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的内容和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文件和计量规范的规定;
10.2.2规定,发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的28天内预付不低于当年施工进度计划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60%,其余部分应按照提前安排的原则进行分解,并应与进度款同期支付;
10.2.3规定,发包人没有按时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可催告发包人支付,发包人在付款期满后的7天内仍未支付的,若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10.2.4规定,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损失和延误的工期应由承包人承担。
(2)和(3)暂估价:包括材料和工程暂估价金额和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因此,暂估价应由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明确。另外第二十九条也规定,“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也就是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按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的实施,并根据暂估价项目的实施价格和本协议书列明的暂估价金额之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对于暂估价,合同当事人还须关注地方性规章对暂估价的限额规定。
(4)暂列金额:根据《2013计价规范》9.15.1规定,已签约合同价中的暂列金额由发包人掌握使用,9.15.2规定,发包人按照本规范第9.1节至第9.14节的规定支付后,暂列金额余额应归发包人所有。因此,暂列金额的发生存在不确定性,只有按照合同约定程序实际发生后,才能成为承包人的应得工程价款,扣除实际发生金额后的暂列金额余额仍属于发包人所有。
2、合同价格形式
我国工程造价模式主要有工程定额计价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种方式,目前处于并行适用阶段。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是一种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允许施工单位自主报价的、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价格的,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计价模式,有利于在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中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因此我国建设主管部门已将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作为施工合同当事人约定计价模式的推荐模式。
根据《2013计价规范》4.1.4规定,工程量清单应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规费项目清单、税金项目清单组成。
合同价格形式需要与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形式一致,避免因不一致而产生纠纷。合同价格形式主要有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和其他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的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对于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包括因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进行调整或如何调整的约定,承包人对这些相关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
(2)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竣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做调整。对于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设计已审查批准的建设工程可采用总价合同。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包括因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进行调整或如何调整的约定,承包人对这些相关约定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认真审查。
(3)其他价格形式:如成本加酬金合同,又称成本补偿合同,工程施工的最终合同价格将按照工程实际成本再加上一定的酬金进行计算。在合同签订时,工程实际成本往往不能确定,只能确定酬金的取值比例或计算原则,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价格形式。主要适用于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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