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采纳辩护人开设赌场罪罪轻辩护意见,自由刑及罚金刑均得以调减

来源:锦论

文章摘要
摘要 2022年7月,被告人H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事被刑事拘留,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介入。

摘要
2022年7月,被告人H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一事被刑事拘留,其后委托锦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作为辩护律师介入。在检察院提起“2年6个月有期徒刑,缓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量刑建议的情况下,锦略律师通过坚实的专业分析和积极的辩护工作,促使一审法院最终采纳辩护人辩护意见,大幅调减“非法获利数额”,并认定被告人H某犯罪行为均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以前,与同案犯犯罪行为跨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情形不同,应在量刑层面加以区分,最终判决为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10.2万元。
【基本案情】
H某于2017年8月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并担任技术部经理一职,随着工作推进,其逐渐认知到公司或存在开设赌场行为,遂于2019年12月提出离职。由于其担任技术部经理职务,不可避免地参与了相关工作,虽未直接参与网站赌博类游戏的编程及开发代码,但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H某等人明知公司的相关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为其运营提供相应支持,并从中获利,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在网络上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辩护方案】
锦略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进行阅卷,迅速确立了“罪轻”的辩护策略,并与承办检察官、一审法官就“被告人H某只应对其参与的‘合法游戏项目’加入‘涉赌’模块后至其离职前充值赌资总额而非对公司全部‘涉赌’项目所得承担相应责任” “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并未经过司法审计” “被告人H某犯罪行为全部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前,应与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的同案犯在量刑层面有所区分”等问题在庭上、庭下开展多次沟通,详细阐明辩护人意见,其后,法院采纳了如下辩护意见,并调减了检察院量刑建议。
1.公司及被告人H某个人的涉案违法所得均认定错误。公司涉嫌违法的游戏项目应与合法项目收入分开核算,要将合法项目收入剥离,不能将公司全部收入定性为违法收入,同时,非法获利金额认定应经司法审计,以体现刑事司法的科学严谨。
2.被告人H某涉案行为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十一)》(2021年3月1日生效)前,与本案绝大多数被告人行为跨越新旧法不同,而公诉机关的量刑体系中并未就此作出考量,没有体现出相应的梯度与差异(与Z某、L某等量刑建议相近人员相比较而言,且H某在职期间内公司网站接受参赌人员充值赌资低于他人,仅以非法获利作为量刑参考标准有失公允),应依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H某进一步从轻量刑。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十一)》三十六、将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小结】
主营游戏类的科技公司或涉及网络赌博的刑事风险,在公司关键部门(如市场、运营、技术、财务)任职的员工,如收入较高、从业期限较长,司法机关通常会推定主观明知开设赌场并提供相应支持工作,对于该等“推定”,行为人或难以自证清白。
客观层面,罪轻辩护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对于量刑调整至关重要。本案中,涉案公司既有“涉赌”项目,又有合法项目,“要将合法项目收入从违法所得数额中剥离”这一辩护意见,成为调减量刑的基础。
【锦略贴士】
“防祸于先而不致于后伤情。知而慎行,君子不立于危墙之下”。提示广大从业者,面对高奖金高收入岗位招聘信息应保持警惕心理。入职前,要充分尽调了解公司业务类型、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员工规模等情形,尽可能探查公司违法违规端倪情形;入职后,尽快深入了解公司业务,充分警惕业务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情形,一定要保存“无罪”、“罪轻”证据,经确认违法嫌疑度较高的,应拒绝参与、及时切割,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一旦涉刑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以便律师提供更优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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