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视角下专利权资本运营攻略(一):机遇与挑战共存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01、引 言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将“知识产权运用”纳入重大工程之一,我国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的运用。

01、引 言
随着《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十二五”规划》将“知识产权运用”纳入重大工程之一,我国从政策层面进一步强调知识产权的运用。然而,在目前商事实践中,我国企业大多还停留在知识产权保护阶段,将已有知识产权投入资本运用的企业极少。恰逢小编所在团队近期针对某大型国企开展知识产权风险评估工作,故在本文中,小编将以专利权出资入股的优势、风险应对为视角进行分享。
02、专利权出资入股的商务优势
降低货币资金周转压力
对于拟新设公司或增资扩股的股东而言,可通过专利权100%作价出资,一方面缓解了货币资金压力,另一方面可充分发挥货币资金在企业后续经营及技术研发的作用,有助于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提高企业资质的市场竞争优势
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招标单位时常要求企业具备一定的注册资本、专利资质等,专利权的出资既可以充实企业净资产,也可最大化提高企业专利权与经营收益的转换率,提高市场竞争力。
规避股东未实缴出资的风险
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相关规定,如公司解散,公司资产不足清偿债务、股东未缴纳出资额的,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以其未缴纳的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实践中,不乏公司股东未有效实现专利技术研发费用及专利成果的转换,导致从财务账册的角度,股东有实际支出却无法计入注册资本金,从而导致股东面临出资不到位的风险。
充分发挥专利权的市场转换率
技术专利与资金的结合、技术专利与重资产的融合,都能最大限度的发挥专利的生产力,避免大量运用不充分的技术浪费,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出货币资金、重资产在流转、运营中的盈利能力。
03、国有企业针对专利权作价出资常见的法律风险与应对
专利权估值失误面临国有资产流失风险
我国现行《公司法》对非货币出资的评估作价并未明确需特定的资产评估机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虽给出多种评估作价方式,但也未明确应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可见,评估作价可由专门的资产评估机构作出,也可以由股东协商作出。然而,在国有企业资本运作中,如专利权估值过程中的决策或操作不当,极有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导致主要领导人面临决策问责。
应对措施
国有企业及主管领导在面对专利权出资交易时,可履行如下“尽责义务”,以此避免后续价值变化引发的资产流失问题出现:
第一,严格依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列举的方式进行评估定价;
第二,企业作出决策定价前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决策过程符合内部程序;
第三,必要时可将初步定价公示,广泛采集基层员工意见;
第四,避免出现隐秘关联交易行为。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第10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专利权出资瑕疵的风险
专利权价值评估直接决定出资人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实践中因评估成本较高,个别出资人为节省经济成本略过价值评估,仅通过股东之间协商估算该专利权的价值。若日后被投资企业进入强制执行阶段,或存因专利权未经评估,导致出资的专利权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认缴额,极易引发出资人被认定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风险。
应对措施
第一,选取具有资质、经验的评估机构进行合理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第二,签署转让合同,办理专利权转移登记,实际履行出资义务;
第三,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形成合法出资的证明资料。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九条:“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评估未考虑专利权授权许可风险
实践中,常见专利权所有人,在前期未能将专利权资本化运作时,将专利权授权许可他人在一定期限内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情形,如在评估过程中,未能准确核查或全面考虑专利权的权利负担及市场竞争力,则直接导致价值评估不客观,且引发专利权后续投入市场的同类竞争风险。
应对措施
第一,要求专利权出资方全面如实披露专利权的授权许可情况,由评估公司综合考虑被授权人对专利权的市场使用情况,做出客观的价值评估;
第二,商务条件允许时,要求专利权人解除或终止前期专利授权许可合同;
第三,如属于有偿授权许可,也可因专利权人变更,重新签署授权许可合同。
04、结 语
司法实践中以专利权出资除上述风险外仍有专利权出资自身瑕疵、专利权被申请无效等风险,因此,小编建议在以专利权出资时,提高识别法律风险的意识,对该专利权或引发的问题进行全面考察,开展对专利权出资的专项评估工作,以确保企业在知识产权运用层面合规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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