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决定》通过明确纳入统一登记系统的动产和权利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确立了我国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
01动产抵押登记的范围:排除车、船和飞机
根据《决定》的规定,动产抵押物的范围包括;应收账款质押;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融资租赁等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民法典》规定了机动车、船舶、航空器可以抵押,但因其具有专门的登记机关,故《决定》并未把以上三种特殊动产纳入本次抵押登记的范围。
02动产抵押登记的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决定》生效后,动产抵押登记机关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当事人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自主办理登记,并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审查。
03动产抵押登记的效力:对抗第三人
对于不动产(如房屋、土地)抵押,只有登记才发生法律效力,即在有关部门登记后抵押权人才享有抵押权。对于动产登记抵押的问题,《民法典》第四十三条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动产抵押采用的是登记对抗制,不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
04动产抵押查询:两年过渡期
《决定》生效后,动产抵押登记的查询部门同样由市场监督管理局转移到中国人民银行,在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的两年过渡期内,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登记系统查询,两年过渡期满后,统一在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登记系统查询。
05动产抵押登记注意三个事项
(一)订立书面动产抵押合同。
与不动产价值相对固定不同,动产的价值可能随时间、形势的变化波动较大,以生活中常见的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进行浮动抵押为例,抵押的财产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直到约定或法定事由发生时,抵押财产才确定。
因此,应及时订立书面抵押合同,避免后期针对抵押财产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二)及时进行动产抵押登记。
虽然动产抵押不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未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在受偿顺序上,已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后设立的抵押权以及质权受偿。
由此可见,为了切实保障自己债权的实现,抵押权人最好进行抵押登记。
(三)动产交易时进行抵押登记查询。
在涉及上述类别的动产进行交易或设立抵押时,买受人或抵押权人应及时登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网址:www.zhongdengwang.org.cn)进行动产抵押登记查询,明确该动产是否存在权利负担,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必知动产抵押四要件
作者:王磊来源: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

2020年12月22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