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故意杀人罪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1年-2016年期间的296份故意杀人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动机、犯罪工具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聚法案例,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1年-2016年期间的296份故意杀人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动机、犯罪工具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故意杀人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湖南、广东、广西及湖北籍被告人占比达一半以上
据统计,在296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357人,其中63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63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湖南籍被告人,有14人,占比为22.22%;位列第二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13人,占比为20.63%;并列第三的为湖北籍与广西籍被告人,有8人,占比为12.7%。
被告人人数位列第四至第十的省份分别为:江西省5人、贵州省4人、山西省2人、河南省2人、云南省2人、重庆市2人、浙江省1人。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15.13%
据统计,在357名被告人中,有54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15.13%,其中排名前三的罪名为:盗窃罪16人,抢劫罪10人,贩卖毒品罪5人。

二、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情况
2.1 故意杀人罪的犯罪动机——近四成案件的犯罪动机是出于感情纠纷
据统计,在296件案中,全部案件记载了杀人动机,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106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感情纠纷,占比为35.81%;
有74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民间纠纷(因发生口角、邻里矛盾、私人恩怨等),占比为25%;
有49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财产纠纷(因个人债务、工作费用等),占比为16.55%;
有22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犯罪后杀人灭口,占比为7.43%;
有6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被害人有过错在先(如被害人强奸被告人的妻子、被害人盗窃被告人的财物等),占比为2.03%;
有5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未婚先孕而弃婴,占比为1.69%;
有34件案件的杀人动机是出于其他原因(如无力照顾母亲、儿子吸毒、被告人有精神病、出于练胆等),占比为11.49%。

2.2 故意杀人罪的作案工具——超过一半案件作案工具为刀具
据统计,在296件案件中,有280件案件记载了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其中:
有156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刀具(如菜刀、水果刀、折叠小刀、裁纸刀等),占比为55.71%;
有34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钝性器物(如铁棒、锤子、木棍、扳手等),占比为12.14%;
有15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绳状物(如绳子、电线、鞋带等),占比为5.36%;
有11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枪支,占比为3.93%;
有3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车辆(汽车、摩托车等),占比为1.07%;
有2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药物,占比为0.71%;
有24件案件,故意杀人的作案工具为上述两种以上,占比为8.57%;
有35件案件,故意杀人未使用作案工具(采用掐颈),占比为12.5%。

2.3 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近两成的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是男女朋友关系
据统计,在296件案件中,292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为男女朋友关系的有51件,占比为17.23%;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夫妻关系的有34件,占比为11.49%;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家庭成员关系的有18件,占比为6.08%;被告人与被害人为其他关系(朋友、同事、老乡、陌生人等)的有193件,占比为66.1%。

三、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仅有1.4%
据统计,356名被告人中,全部案件记载了取保的情况,其中成功取保的被告人为5人,占比为1.4%,该取保比率极低。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主要集中在死缓
据统计,在认定罪名为故意杀人罪的281件案件中,故意杀人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有5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死刑;
有114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死缓;
有5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有29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有19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含)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不满三年有期徒刑;
仅有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无罪。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2.7%
据统计,在296件案件中,仅有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2.7%,该罪缓刑率极低。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自行委托律师的辩护率与指定律师的辩护率基本持平
据统计,在357名被告人中,有171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49.42%;有175名被告人为指定辩护,占比为50.58%,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仍然较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据统计,在自行委托律师辩护的123件案件中,有4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82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32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具体情况如下表:

律师辩护意见

法院采信情况

无罪辩护

1、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与被告人的行为有因果关系。

有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皆未采信。

2、无杀人动机。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3、属于正当防卫。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它罪辩护

1、没有故意杀人的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有19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1)案件系发生在聚众斗殴或一般口角的过程中,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矛盾并非深仇大恨(或此前并无积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杀人的故意。(2)在聚众斗殴中,证人证言证实被告人事先纠集时已明确表示只是伤害,而非杀人。(3)经过鉴定,被害人的致死该部位并非一般意义上的人体要害部位。

2、应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有6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皆未采信。

3、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4、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罪轻辩护

1、有自首情节

有36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7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2、系因家庭矛盾引起,被害人存在过错。

有8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4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系因家庭内部矛盾引起,被害人虽不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对矛盾的激化负有一定责任。

3、被告人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

有7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被告人患有复发性抑郁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

4、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取得谅解。

有32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3件案件被法院采信,其中有5件法院认定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


六、结论
1、在本次统计中,女性被告人与男性被告人的比例为1/9,而女性被害人与男性被害人的比例为5/7,其中在仅有女性被告人的案件中,杀人动机多为未婚先孕而弃婴,或遭受长期家暴而无法忍受,或在男女关系中爱而不得的情杀。
2、在本次统计中,所有的情杀案件中,女性被害人高于男性被害人,多陷于出轨或有第三者的情感纠纷;男性被告人高于女性被告人,多因生活琐事或对婚姻无望的家庭纠纷。
3、在本次统计中,5件弃婴杀人的案件刑罚较低,多为缓刑,且被告人多为刚满十八周岁的年轻女性,文化水平不高,社会经验不足。
4、在本次统计中,有17件案件存在杀人后分尸、抛石、埋尸甚至烹煮尸体的情况,其中多出于抢劫、强奸等犯罪后害怕行迹败露,为了掩盖罪行。有11件案件被判处了死刑立即执行。
5、在本次统计中,超过一半的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赔偿数额集中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结合有如实供述、自首、认罪态度好、取得谅解等从减情节,多判为死缓。
6、在本次统计中,指定辩护的主要情况为:(1)有38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的方式。辩护意见多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2)有4件案件采用无罪辩护,仅有1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7、在本次统计中,仅有5件案件采用正当防卫的辩护意见,无一例被法院采信,即使是被害人存在过错或者犯罪在先的案件。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率仍然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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