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封遗嘱,8个继承人,1张声明让遗产归属扑朔迷离

来源:FO埃孚欧视野

文章摘要
2封遗嘱,2段婚姻,8个继承人,1封转让继承权的声明,让被继承人程女士的遗产归属变得扑朔迷离。遗嘱是否有效?继承权能否转移?成为一众继承人争论的焦点。而法院也经过两审,才最终做出了认定。

2封遗嘱,2段婚姻,8个继承人,1封转让继承权的声明,让被继承人程女士的遗产归属变得扑朔迷离。遗嘱是否有效?继承权能否转移?成为一众继承人争论的焦点。而法院也经过两审,才最终做出了认定。
一、基本案情
1982年1月,程女士与高先生结婚,同年10月生育了一子高明。
1990年,程女士与高先生因为感情破裂导致离婚,高明由父亲高先生抚养。
2001年,程女士购置了一套商品住房。
2007年12月,程女士与刘祖贵登记结婚。
2012年1月14日,程女士因病去世。在程女士去世后,刘祖贵订立了遗嘱,将其遗产(包括程女士遗产中应该由刘祖贵继承的部分)由他的弟弟刘祖华继承。
2013年3月8日,刘祖贵去世。
2013年4月23日,刘祖华写了一份声明,载明:刘祖贵去世,我作为刘祖贵遗产的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刘祖贵的财产权利,放弃程女士的商品住房的继承份额,并由程女士的儿子高明继承。
与此同时,程女士的房屋正由程女士的弟弟程峰、程峰的儿子也就是程女士的侄子程忠两人占有,两人拒绝搬出该房产。
2013年5月,高明将程峰、程忠父子告上法庭,要求两人腾出程女士的房屋。法院驳回了高明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高明再次以法定继承纠纷为由将程峰父子告上法庭。
二、法院判决
审理时,程峰、程忠父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打印遗嘱,内容为:“本人程某某有住宅一套,属于婚前财产,我去世后赠与我侄儿程忠。特立遗书。”遗书后有程女士的签名以及证明人程峰等人的签字,立遗嘱日期为程女士去世前一天。高明对遗书的真实性持有异议,申请了司法鉴定,鉴定表明无法判断遗书中程女士的是否为本人书写。
一审法院认为遗书的形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遗嘱的法律要件,并且无法确定遗书上的签名为本人所签,因此属于无效遗嘱。判决程女士的房屋由高明继承,驳回高明的其他诉讼请求。程峰、程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重审时,法院认定程女士的父母在购置房产前已经去世,刘祖贵没有子女,父母也在刘祖贵之前去世。刘祖贵的第二顺位继承人除了弟弟刘祖华以外,还有三个妹妹。他的妹妹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刘祖贵的财产,包括刘祖贵应继承的被继承人程女士所有的房产份额。
最终,二审法院同样认定打印遗嘱无效,维持原判,判决该房屋由高明继承,程峰、程忠在一个月内搬出程女士的房屋。
三、裁判规则
这起案件的复杂之处在于存在多份遗嘱、多个继承人以及对转让继承权该如何认定。本案中,程女士的房产因为购置于离婚后再婚前,因此属于个人财产,在去世后,房产的全部份额属于程女士的遗产。
1、遗嘱继承or法定继承
在本案中,由于程峰、程忠提交的打印遗嘱在形式要件中存在瑕疵,遗嘱被认定为无效遗嘱,因此房产按照法定继承进行。程峰、程忠由于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因此丧失继承权。
也就是说程女士去世后,法定继承人有儿子高明和丈夫刘祖贵,每人50%的份额。而刘祖贵在去世前,订立了有效遗嘱,载明由弟弟刘祖华继承自己的遗产。至此,程女士房产的继承人为高明和刘祖华。

2、继承权能否转让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做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由此可知,对于继承权只有接受或者放弃两种形式。
由于继承权是一种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权,依照《继承法》只能接受或者放弃,并不能像其他财产权一样随意转让。因此,刘祖华写的放弃继承权并转让给高明的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继承权没有发生转移。在继承权放弃后,该遗产由其他继承人进行继承,也就是刘祖贵的三个妹妹将获得50%的房产继承份额。
最终,因为三个妹妹表示放弃继承刘祖贵财产,高明获得了整座房屋的继承权。
四、如何运用遗嘱进行有效传承
在本案中,程女士的房屋最终因为刘祖贵的弟弟妹妹放弃继承没有导致财富外流,但这一过程还是出现了多处传承风险。
风险一:遗嘱缺乏形式要件,导致无效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规定,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因此,对打印遗嘱,有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并能举证证明确为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如遗嘱人有计算机操作能力、有其他证据材料与遗嘱内容相互印证等,则可以认定为是遗嘱人的自书遗嘱。
裁判文书中无法判断程女士想将房产留给侄子还是儿子,但从打印遗嘱的形式来看,涉案的遗嘱存在较多瑕疵。
风险建议:为避免纠纷,遗嘱订立时,确定财产清单和遗嘱执行人,建议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公证遗嘱。
风险二:继承权只能接受或放弃,不能转让。
像程女士这样婚姻家庭情况比较复杂的家庭,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多个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的继承人。而继承权并不能像其他权利一样可以转让,从而达到继承权停止分散的效果。因此,为防止财富分散甚至无法分割的情况,要尽早规划财富传承。
风险建议:部分财产可以通过生前赠与、为子女购置房产等方式在生前就实现传承。此外,可以运用其他的财富传承工具,比如保险和信托,达到风险预防的效果。
总之,离婚率的上涨使得家庭关系越来越复杂,而生活水平的提高让财富不断积累。单一的财富传承工具可以胜任普通民众的传承需求,但对高净值人士来说,学会多种财富传承工具的组合才能实现财富管理的有效传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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