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银行卡赚“快钱”小心贷款变“帮信”

来源: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想挣快钱吗?只需要提供你的银行卡就可以挣到钱。”“需要贷款,贷款审批需要时间,你可以把你的银行卡给我们,帮我们避税,我们给你高额报酬。”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会不会心动?

“想挣快钱吗?只需要提供你的银行卡就可以挣到钱。”“需要贷款,贷款审批需要时间,你可以把你的银行卡给我们,帮我们避税,我们给你高额报酬。”生活中,遇到这样的情况,你会不会心动?如果心动了,就可能会落入“帮信罪”的陷阱中。
近日,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帮信罪”案件,被告人王余生(化名)因出借银行卡和手机卡,涉案金额达70余万元,被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被告人王余生在此次犯罪前有多次前科劣迹,被列为失信人员,难以在正规贷款平台贷款。急于借钱的他,便想到了在某平台经常看到可以办理贷款的视频广告,缺钱想要贷款的他便打开某贷款广告,被低门槛的贷款承诺吸引后,随即添加了对方的QQ号,向对方表明自己想要贷款的意图。
在与对方深入沟通交流后,对方表示贷款审批需要一个月的时间,王余生便询问对方有没有来“快钱”的办法,殊不知此时的他已经落入了对方给他布好的陷阱。不一会儿,对方便称王余生可以拿上银行卡去找他,帮他“跑分”、“避税”,一天给其5000元的好处费。之后王余生按照对方指示来到约定地点,将自己的手机、身份证、银行卡及密码提供给对方使用,在对方操作王余生手机时,王余生多次按照对方指示进行刷脸。王余生已知对方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但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默许对方继续使用其手机、银行卡。对方操作完后,将王余生手机、身份证、银行卡予以归还。
经查明,王余生的银行卡进账金额共计70余万元,其中阿拉尔市辖区被害人周小花(化名)被诈骗后转入该卡19万余元,王余生从中获利500元。事后,王余生向公安机关投案,主动向本案被害人周小花(化名)赔偿1万元并取得谅解。
另外,本案中,被害人周小花接到自称“银监会”的电话,称其账户里的“微信百万保障”即将到期,如果不解约每个月就得向银行支付800元。周小花在对方的诱导下加了对方的QQ群,接着收到了对方的发来的“全视通”及“企业云”等APP,在客服的指导下陆续将微信账户及银行卡内的130余万元转给了骗子。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余生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获取非法利益,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考虑其自首、犯罪前科、主动赔偿部分损失、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余生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当庭宣判后,被告人表示认罪服判,接受处罚。
法官提醒
诈骗分子通过不法渠道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冒充银保监会工作人员、金融公司(平台)客服,准确报出受害人个人信息骗取受害人信任,告知受害人按照“国家规定”,现需其配合办理“注销账户”“清空额度”“账户保持”等业务,如不配合将影响征信或者需要缴纳大额费用。
诈骗分子一般会让受害人下载APP,开启“屏幕共享”远程指导受害人进行操作。大家如接到此类电话,请不要相信,或拨打官方客服电话咨询,同时要小心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银行账户、验证码、密码,拒不透露个人信息,如对方要求添加私人社交账号或各类视频会议软件进行共享视频等协助操作,一定要果断拒绝。如对方要求操作转账或者进行借贷,一定是诈骗!
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然将自己或者介绍他人将银行卡、手机卡、信用卡及微信、支付宝等账户出借、出售给他人,该行为可能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广大民众要擦亮眼睛,对网上各种渠道发布的以避税、挣快钱等理由索要银行卡等支付工具时,要提高警惕性,切勿将上述账户租借、出售给他人,一旦被不法分子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将成为犯罪“帮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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