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愈发引人关注,而作为促进国企混改、激发国企活力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成为这一轮国企改革中的焦点。
2016年8月,国资委发布《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下称“《试点意见》”)为国企员工持股工作指明了方向;2017年初,上海国资委发布《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下称“《试点方案》”),对上海本地国企员工持股的开展进行了细化规定。
本文结合中央到地方的混改意见,以及改革实践,对国有企业(主要为上海地区)如何开展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梳理。
一、试点企业
1、试点企业现状
根据上述《试点意见》和《试点方案》的规定,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工作的,应当向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试点资格;未纳入试点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自行组织实施员工持股。
以上海市为例,《试点方案》要求遴选5-10户企业开展首批试点。2017年6月和9月,上海国资委分批发布了试点企业的名单,在2017年年末,又进一步补充了名单,基本确定了首批试点企业。预计下一批试点企业可能会在2018年阶段性总结后根据具体情况审批。
2、试点企业要求
国资委的相关文件为申请试点的企业设定了若干要求,包括:
3、试点申请流程
1) 企业应当按照出资管理关系分别向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试点的企业,应书面提供若干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的介绍(历史沿革、治理结构、员工管理等)、收入与利润来源(企业过去和未来营收来源情况分析)、企业管理制度、员工持股情况(是否曾开展过)、实施员工持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以及员工意见等。
3) 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在收到各下属企业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开展试点条件初步认定;符合初步认定的,由市属一级企业、区国资委统筹把握申报试点企业数量,向市国资委书面申报;由市国资委逐一审核企业申请材料确定本市开展员工持股首批试点企业名单。
二、员工持股方案要求
1、原则性要求
对于员工持股,上述文件规定了若干原则性要求,我们也根据要求给出应对建议:
2、员工持股具体要求
3、员工股权管理要求
管理主体上,员工所持股权一般应通过持股人会议等形式选出代表或设立相应机构进行管理。该股权代表或机构应制定管理规则,代表持股员工行使股东权利,维护持股员工合法权益。
管理方式上,公司股东应就员工股权的日常管理、动态调整和退出等问题协商一致,并通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等予以明确。
对于股权流转,公司应设定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锁定期满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可转让股份不得高于所持股份总数的25%。
在股权分红上,也应注意一些原则性的限制,公司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年度分红回报或设置托底回购条款。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
三、法律建议
1、股权激励
若拟开展股权激励计划,应当首先取得试点企业的名额。
具体操作上,可以在公司现有股东之外设立持股平台(一般为有限合伙),员工通过持有持股平台财产份额的方式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由公司原股东担任持股平台的普通合伙人,拟激励员工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达成约定,在员工达到相应业绩(或其他约定的情形时)并未有其它违约情况的前提下,员工可获得公司的一定份额的股权。可以以公司业绩和员工在岗时间为标准,达到某一要求时,则普通合伙人向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员工转让一部分持股平台的股份,以间接增加员工对公司股份的持有。
2、薪酬调整
若企业未拿到试点名额,或因为其他原因不便开展股权激励,则可以通过薪酬调整的方式实现对员工的激励。
如可以将需要激励的员工从公司剥离,作为外聘人员由公司新设的子公司通过市场机制进行招聘,重新引入公司的子公司。或将需要激励的员工从公司剥离,由员工成立一家公司,并由该家公司向原公司提供咨询等服务,公司支付相应服务费。如此可达到通过相对灵活和市场化的方式对员工薪酬进行调整。
(王妍律师对本文亦有贡献)
国有企业如何开展员工持股
作者:丁浩 王依超 苏宇吉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年来,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愈发引人关注,而作为促进国企混改、激发国企活力的重要举措,国有企业的员工持股计划也成为这一轮国企改革中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