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完工解除合同追索工程款典型案例

来源:建纬长沙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某 外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某回迁项 目工程,双方就此签署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案情介绍
2011年12月,某国有建筑施工企业承建某 外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河北省的某回迁项 目工程,双方就此签署了《施工总承包合同》。 合同签订后,一方面由于涉案工程属于带有社会 保障性质的回迁房工程,当地很多居民等待回迁, 地方政府承担了很大的社会压力,高度重视本案 工程的进度,对于工期要求很紧;另一方面因发包人是外商投资企业,其投资来源为境外资金, 而外资入境监管严,付款不够及时。双重压力之 下,承包人不得不塾资赶工,最终在项目结构封顶后因无力继续垫资而停工。
承包人经过初步分析,认为发包人工程款支 付迟延的问题从根本上无法解决,承包人希望解 除施工合同,就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
考虑到未完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具有一定法律风险,是一项较为复杂专业的工作,而地方政府 紧盯工程进度的压力导致本案合同解除难上加难, 承包人为能够实现自身的预期目的,聘请本所律 师作为代理人为其设计解除合同的诉讼方案。
争议焦点
焦点一:本案《施工总承包合同》应否解除
承包人已无法再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且发包 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是本案合同无 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因此本案合同应当解除,并 就已完工程量结算工程价款。而由于涉案工程的特殊性质及当地政府的重视导致本案合同的解除存在很大困难,合同的解除因此成为发包人与承 包人的争议焦点之一。
焦点二:承包人是否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承包人提出了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先 受偿权的诉讼请求,得到了一审法院的支持。然 而发包人上诉称其没有违约付款的行为,所以本 案不能依照《合同法》第286条判决承包人享有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外本案所涉及的工程并 没有竣工,也达不到验收条件,按照最高院的解 释也不能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二审法院认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享有的法定权利,与发包人是否违约以及工程是否已经竣工无关。原判决在确认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的 基础上,认定承包人对案涉工程享有工程价款优 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
律师应对
一、本所律师巧妙组合诉讼标的金额,回避地方保护问题
承包人解除合同按已完工程量结算势必会拖 慢地方政府重点关注的工程进度,在地方政府所 在地的唐山市中院审理本案,势必面临地方政府 保护主义问题,使得客户的利益蒙受损失。
本所律师通过巧妙利用级别管辖的规定,直 接向河北省高院起诉以回避地方保护主义。对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 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商事案件诉讼标的额需在1亿元以上。因此本所律师建议承包人尽量做大争议标的,将本案诉讼标的金额提至1亿元以上以 达到河北省高院的管辖标准。承包人接受了本所 律师的意见,将其主张的诉讼标的额调整至一亿 七千多万元。之后,本案经河北省高院审理,河 北省高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比较公平,达到了较好 的结果。
二、本所律师精心选择合同解除的事由
由于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本案合同,为了达 到诉讼目的,本所律师重点对合同解除的理由与 程序进行了论证,在众多方案中选择最适合本案 的解除路径。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 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 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 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 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 形。”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包人按约定及时 支付工程款是其最基本的义务,也是合同得以继 续履行的前提和基础。本案中为了证明承包人主 张合同解除的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所律 师搜集整理了大量证据,证明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同约定及时足额付款,是导致本案合同无法继续 履行的根本原因。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均采纳 了本所律师提交的证据,最终判决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
三、本所律师指导承包人依法定程序解除合同
本所律师发现,承包人尚未依据《合同法》第96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合同解除程序, 于是指导承包人在起诉前,依法向发包人发送解 除通知。果不其然,在本案二审庭审中,最高院 的法官重点关注了单方解除合同的程序,询问承 包人是否发出过合同解除通知。而本所律师在诉 讼前已对此做足准备,避免了因合同解除不符合 程序使客户利益受到损失。
四、本所律师指导承包人提出停工索赔
承包人并未意识到停工问题可以索赔,本所 律师建议客户提出索赔的诉讼请求,一方面是为 了做大标的,另一方面也是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客 户利益。由于承包人的索赔经验不足,本所律师 协助整理了大量证据证明停工损失索赔的理由与 数额,如:(1)发包人2012年7月25日发函: 在该函件中,发包人要求承包人严格限制工程的 产值,证明发包人的行为是导致本案工程工期拖 延的唯一原因,承包人主张赔偿损失于法有据。
(2) 2012年5月7日会议纪要:该会议纪要证 明了租赁塔吊材料费用、机械停滞费用、项目管 理人员工资等各项停窝工费用已经承包人与发包 人共同确认,因此,承包人根据该双方确认的费 用主张计算停、窝工损失具有事实依据。
代理结果
最终一、二审法院判决解除《施工总承包合同》,支持了承包人大部分损失索赔请求。承包 人超出预期地取得了已完工程的工程款,并成功 地向发包人提出有效索赔,为承包人今后处理工 程欠款争议提供了新的思路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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