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大话西游”学婚姻法律系列—送出去的彩礼、钻戒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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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老庄的大千金高小姐在“抖音”做美女主播收入可观,父母家财万贯,心心念念宝贝女儿嫁个好人家。风和日丽之日,猪八戒来到高老庄,看到高小姐貌美如花,怦然心动,于是展开了猛烈的追求。高小姐自幼未见过如此幽默风趣的男人,于是不顾家人反对,毅然决然要跟八戒长相厮守。
订婚当天八戒给付高小姐15万元彩礼,同时为高小姐购买了一枚价值3万元的钻戒,一块价值2万元的手表以及一部iphone X手机。订婚后两人登记结婚,婚后初期两人相处融洽,但是后来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争吵不断,共同生活一年后开始分居生活。2018年4月1日八戒选择了愚人节这天来讽刺彼此的爱情,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同时要求高小姐返还彩礼15万元,并返还钻戒、手表和手机。高小姐虽然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返还彩礼,以及钻戒、手表和手机,那么高小姐的主张是否会获得法院支持呢?
什么是婚约?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
婚约的效力认定:
(一)订婚不是法定的结婚必经程序
我国法律并未规定结婚之前必须履行订婚程序,因此是否采用订婚形式,是男女双方根据当地风俗而为,双方只负道义上责任,法律不予干涉。但双方一旦解除婚约产生返还彩礼的纠纷,人民法院予以受理。
(二)双方不形成夫妻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八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才可确立夫妻关系。因此订婚本身不产生确立夫妻关系的效力。婚约的解除无需经过任何法律程序,双方合意或单方解除均可,当事人就婚约解除或对婚约本身履行问题发生争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彩礼纠纷如何处理?
按照农村的一般习俗,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对方亲友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彩礼在我国许多地区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因婚约的解除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长期以来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一)何谓彩礼?
要解决彩礼返还问题,首先需认定何谓彩礼。男女恋爱期间互赠财物表情达意实属人之常情。这种表达感情的物质载体并非一概为彩礼,因此男女互赠信物一旦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是否返还完全由双方决定。而彩礼则不然,法律规定了返还原则。基于二者法律后果上的不同,需对何谓彩礼进行判断。对此,法律缺乏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出发,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当地是否有给付彩礼的习俗。有给付彩礼习俗的,是认定彩礼的前提。如果当地没有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男方婚前给付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给付财物价值大小多少的考量。彩礼一般为数额较大的金钱或者价值较高的财物。数额是否较大需从当地经济状况出发进行认定。我省某些地区经过调研,根据当地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确定礼金或礼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则认定为彩礼,这一做法值得肯定。当然随着当地经济发展,这一数字应相对确定,适时仍可调整。
(二)彩礼能否返还?
1、不予返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虽接受彩礼,但已经结婚的,离婚时如一方主张返还的,原则不予支持。但特殊情形下例外:一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二是因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此处应指因给付行为导致给付人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生活水平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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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予返还。有以下三种情形,彩礼应予返还:
(1)给付彩礼后双方未办结婚登记的。
(2)包办、买卖婚姻而收受彩礼的。
(3)以订婚为名行骗取彩礼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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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还多少?
法律虽规定了返还与不返还的原则,但如果返还究竟如何掌握返还的尺度,仍需根据当地风俗及当事人特殊情况酌情认定。具体如哪方提出结束人身关系、双方结婚时间长短、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如我省泰州姜堰市法院规定“接受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彩礼价值在2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照80%返还;价值在10000元至20000元的按照90%返还;价值在20000元以上的则全额返还。如果是给付彩礼方提出解除婚约的,2000-10000元按60%返还;10000-20000元按70%返还;20000元以上则全额返还”。此做法兼顾了当地风俗及经济发展情况,效果较好,值得借鉴。
(四)谁来还?
实践中,给付彩礼并不单纯是婚姻当事人之间的事情,很多情况下涉及到两个家庭之间的来往,因此彩礼给付人与收受人往往不限于男女双方,而一旦产生纠纷,当事人则抗辩自己非收受方或对方非给付方。对此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一般不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而应以男女双方作为彩礼返还的权利人与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绝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起返还彩礼之诉的,如果彩礼的给付人与收受人不是男女双方,可直接列实际给付人和实际收受人为诉讼当事人,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有利于真正纠纷的解决。
上述案例中八戒婚前向高小姐给付15万元彩礼之后双方登记结婚,且共同生活已达一年,诉讼中八戒也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因给付15万元彩礼造成生活困难。法院认为,八戒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返还彩礼的情形,不应获得法院支持。而婚前为高小姐购买的钻戒、手表和手机则属于为了增进双方感情,八戒自愿赠与的物品,赠与行为自物品交付即完成,离婚时主张返还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应得到支持。最终判决没有支持八戒要求高小姐返还彩礼以及钻戒、手表、手机的诉讼请求。八戒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法院也驳回了八戒的上诉强求,维持了原判。
那么,仅举行了婚礼,可以要求对方返还彩礼吗?
案情
2012年6月,邢某(男)与陶某(女)相识恋爱,2013年5月8日按照民间风俗举办婚礼。2013年8月生一子。邢某称,双方从认识到举行婚礼共给付陶某聘金、彩礼、礼物等共计200000余元,双方共同生活仅27天,后陶某回娘家居住至今。现邢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陶某返还聘金、彩礼钱等。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邢某与陶某在订立婚约之时的聘金等是否应当返还。
判决
驳回原告邢某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了彩礼应返还的情形,即是否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是否共同生活、不返还彩礼是否造成经济困难。从保护妇女权益的角度看,未婚同居对女性的身心、名誉等各方面均有影响。本案中,男女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缔结法定婚姻关系,但双方按照民间习俗举办了结婚仪式,得到亲朋好友、周围群众的认可,并以夫妻名义同居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具备婚姻生活的实质内容,不属于规定的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
根据司法解释,另外两种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分别是虽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不返还彩礼会造成给付彩礼方生活困难。关于共同生活的期限,不可用时间长短来衡量,要结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些虽然共同生活时间仅几天,但双方确实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结婚,仅因感情不合而离婚,不能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关于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这属于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和相对之分,绝对困难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相对困难指由于给付彩礼造成了结婚前后的生活水平相差较悬殊,即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来说,变得困难了。司法解释的本意,是在前一种意义上,即绝对困难进行规定的。
有人疑惑了,如果钻戒是婚后八戒买来送给高小姐的,此时钻戒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可以要求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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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在处理离婚财产分割时,一般将个人专用的生活物品,作为个人财产处理。即使是价值较大的生活用品,因其具有个人专用性,往往也被法院判决归个人所有。
然而,不仅钻戒是属于个人财产,夫妻一方使用的首饰、名牌包等,因其用途并非用于家庭生活,不属于生活用品,故也属于个人财产。
虽然钻戒是八戒在婚后购买,但是在结婚后仅归高小姐个人使用,应当认定为高小姐专用的生活用品,归高小姐个人所有。退一步说,即使不认定钻戒为高小姐个人专用的生活用品,八戒给高小姐钻戒的行为也应视为对高小姐的单独赠予,该赠予合法有效。
所以钻戒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视为高小姐的个人财产,归高小姐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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