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套取金融机构贷款出借不可取

来源:清涧县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

近日,清涧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将银行贷款转贷给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经审理后依法判决该借款合同无效。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6日,小王因生意需要,向小李借款10万元,并向小李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到2022年6月归还本金,口头约定月息2分。借款当日,小李通过银行信用快贷,贷款10万元转至小王指定账户。该笔贷款年利率4.35%,2022年10月6日到期,后小王未按约定还款,反复的催讨让小李心力交瘁,2023年4月3日,他便一纸诉状将小王诉至法院,要求小王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小李本以为法院会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小李将获取的10万元银行贷款转借给小王,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该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双方约定的利息也无效。小王应向小李返还10万元,无需给付约定的利息,但应支付小李资金占用费,该笔费用应按照贷款时的银行年利率4.35%计算,且支付期间不超过贷款期限。
为什么小李和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呢?
按照规定,民间借贷中,出借人的资金必须是自有资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若存在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该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在本案中,小李提供给小王的借款资金,来源于银行的贷款,因此,该行为违背了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应为自有资金的规范要求。根据《规定》,小李的行为符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情形,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小李与小王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对于利息的约定也当然无效。
总体来看,套取金融机构转贷都是一种风险极大的行为,上述案件中拖欠金融机构贷款时间越长,产生的利息越多,借款人不能及时偿还款项,出借人仍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由此引发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很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进一步来说,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转贷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套取金融机构的转贷行为违反我国相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既增加了融资成本,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行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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