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同内容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决定企业的税负,企业的税负直接关系着企业的利润,而企业的利润就是企业的生存血液。特别是2016年5月1日,我国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全部纳入增值税试点范围后,更是影响巨大。然而,税务律师的稀缺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现状,能够运用法务税务同审思维对合同的进行审核的律师亦不多,律师审查合同过程中,如果导入财务、税务思想,同时进行税务筹划,无疑将大大提高合同审核的含金量。
一、合同税务与企业的枯荣
企业增加利润的方法只有两种,一是增加收入,二是减少支出,即所谓“开源节流”。但一般情况下企业只看见了合同业务可以增加收入的“开源”一面,常常忽视了合同税务可以“节流”的另一面,相应的对合同管理就体现为:过度关注法律风险,极度忽视税收筹划,导致多交税、过早垫付税款,进而减少利润,甚至因此亏损。例如,企业将闲置的厂房对外出租,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将房租、设备租金和场地使用费合理划分,将会导致多缴房产税;许多促销合同中的“赠送”行为,常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 甚至地方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中也有无效的减免税条款,导致不能履行等等。这些合同行为每天都在给非常多的企业带来资金占用、数额不菲税款负担,正如抱着石头渡河而不自知。而大额合同的税负更可能成为压垮困难期企业的最后一根稻草——这就是本文标题“一‘税’一枯荣”的想要诠释的含义。
案例:
某公司签约亿元销售合同,约定收款方式:2014年12月31日一次性收款,其中原材料进价6000万,人工、制造成本及其他费用1500万元。该公司2014年11月30日如约交货,但12月底没有收到货款,2015年12月31日纳税义务时间成就,该公司资金链断裂,无法按期缴税。
按照合同约定一次性收款,该公司应缴的税金为:
1.增值税=(1亿-6000万)×17%=680万;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680万×(7%+3%)=68万;
3.企业所得税=(1亿-6000万-1500万-68万) ×25%=608万。
合计纳税为:1356万元。
如果该公司签订合同时采取分期收款的销售方式会怎么样?
比如合同约定第一年收回5000万元,第二年收回3000万元,第三年收回2000万元,那么第一年应交税金为:
1.增值税=(5000-6000)×17%=—170万元(留抵下期)
2.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0
3.企业所得税=(5000-3000-1500) ×25%=116.5万元
合计纳税为:116.5万元
从上述不同付款方式不难看出,分期付款的方式第一年缴纳税金比一次性收款销售少缴:1356-116.5=1239.5万元,那么该企业就有避免资金链断裂的可能。
二、合同审核方式的三重门
如前所述,企业应当充分重视合同的审核工作,而审查合同方式可简单的归纳为“三重门”:
第一重门 “感觉式审核”,百度一个合同模板,讲主体名称等特定内容置换,即快捷又高效,符合标准的工厂时代流水线作业,但无疑价值低廉,没有考虑“企情”,可能漏洞百出,难以排除潜在合同风险。
第二重门“合法性审查”,运用法律知识,对合同进行民事、行政、刑事三维法律风险审核,规避违法犯罪责任,属于专业性较高的合同审查模式,一般的专业律师对合同做到合法性审核已经难能可贵。
第三重门“合同的法税同审”,美国人弗兰克林说:“人的一生唯有两件事是不可避免的,一件是死亡, 一件是纳税。”企业亦是如此,如果企业没有倒闭,企业就必须纳税。而律师作为企业的法律顾问,对合同的审核有两件事应当不能避免,一件是合法性审查,一件是财务、税务审查,即“法税同审”:在民事、行政、刑事三维审查法的基础上,导入财务、税务思想再提出对税收筹划的审核意见,把审核合同的工作从单纯的法律风险防范升级,对法律风险与税务事项整体同步考量,以达到防范风险、降低成本、增加利润的目标。
三、合同要素与税制要素的交集与互动
合同要素包括:当事人姓名、标的、数量、质量、借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
税制要素包括: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期限、减税免税政策、违章处理等。
履行一份合同,就是合同要素与税制要素交集互动的过程,一个合同要素往往牵动多个税制要素,比如合同条款中的“合同主体”这一个合同要素,直接决定了这份合同的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人、纳税地点、减免优惠、税率、发票等税制要素,我们审查合同主体这一个合同要素时,就可能要考虑到合同主体牵动的多个税制要素对合同税收产生的影响。由此观之,将一份复杂合同所涉及法律关系与税务关系审查完善,真不是一项简单的工程。
四、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的影响及政策安排
我们说合同审查中的税务,就不得不提我国今年的取消了运行66年的营业税的税改革。此次“营改增”是一场影响上千万纳税户的税制改革,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十八大政府报告中指出:“确保所有行业在营改增后税负只减不增。” 针对营改增将不动产纳入增值税的抵扣范围,财政部长楼继伟说:“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有利于企业去投资,增加抵扣项。国家鼓励企业投资,鼓励高质量的投资。投资大的企业,可能一两年都不需要交税。”
尽管增值税在税收政策上要确保每个行业的税负相对营业税时代只减不增,但不代表每个企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因为增值税制度比营业税制度的设置要庞杂得多,企业如果不能及时紧跟税改政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不仅可能难以享受减税红利,税负反而不减反增。对此,笔者就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影响以及应对措施提出以下意见:
1.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影响
建筑行业在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方法适用11%增值税税率,建筑业的税负会明显上升,如果无法取得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将会面临高达11%的销项税率。营改增对建筑业不利的影响的体现为建安成本会提高,建安成本主要有建筑材料成本与施工人员成本、设备租赁成本三部分组成,营改增后建筑业成本增加主要原因是,建筑企业无法从供应商取得全额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即建筑业采购的建筑材料费进项税、建筑业支付的建筑劳务费进项税额、建筑业支付的设备租赁费进项税无法全额抵扣。而下游房地产企业或者甲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更是给中间的建筑企业造成“进出两难”的境地,如果建筑企业不针对该情况采取应对措施,经营必然陷于困境。
2.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三种模式
一般纳税人提供下列3种情形的建筑业服务,可以适用简易征收率3%:
(1)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2)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3)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以上三种情形下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可以保持原税率、差额计征,税负不增加,建筑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需求,改变经营方式,选择适当计税方式,充分享受政策优惠。
- 建筑施工老项目计税方式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
处在过渡期的建筑施工老项目从利于操作简便角度,可选择简易计税方式,就跟原来营业税一样。但是从最终利润去考虑,一些项目就应该选择一般计税方式,具体要经过财务做利润测算,除开测算还需要另外考虑二个维度:
(1)计税方式的选择对下游客户和营销的影响;
(2)计税方式的选择需要上游施工企业或供应商的配合。
4.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合同的应对营改增基本思路
(1)取得进项税额的对策: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 分设劳务公司;分设设备租赁公司;
(2)不能解决进项时的对策:选择简易计税,不增加销项税税负;根据实际情况,从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建筑工程老项目中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模式。
最后,我们通过一个老厂房新设备的《房屋租赁合同》不同的签订方法,来说明对合同进行法务税务同审的必要性。
一般合同签约方法如下:
A公司将厂房连同设备出租给B公司,租金2000万一年。设备连同厂房只签订一份2000万的《房产租赁合同》,则税费为:
房产税:200012%=240万
增值税:200011%=220万
房产税与增值税共计:240+220=460万。
以上为一般企业签订合同的做法,如果考虑税收筹划,将合同不同税率的标的物分拆为不同合同签订,则可以达到合法且显著降低税负的效果。
法税同审的合同方案:
将上述例子的租赁合同,拆分为1000万的《房产租赁合同》、900万的《设备租赁合同》、100万的《管理服务合同》三个合同,则税费为:
房产税:100012%=120万(只有房产需要缴纳房产税)
不动产租赁服务增值税:100011%=110万(不动产经营租赁税率11%)
设备租赁服务增值税: 90017%=153万(有形动产租赁17%税率,可以用购买设备的进项税抵消)
管理费增值税:1006%=6万
房产税与增值税共计:120+110+6=236万
通过以上两种厂房租赁合同签约方法的对比,运用了法税税务同审的方法审核签订的合同,税负承担的效果大大不同。
五、结语
限于笔者水平,本文对合同法务税务同审的重要性只能点到即止,文中列举的例子仅供参考,笔者想传达的是一种理念:合同在法律风险的审查基础上导入财务、税务思维,改变合同内容合法降低税收,达到更好的合同审查效果,这就是笔者所谓的“合同审核的第三重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