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背靠背条款无效,中小企业应收账款法律保障再升级!

来源:广悦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实务中普遍称之为“背对背条款

2024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条件”(实务中普遍称之为“背对背条款”)在特定条件下的效力问题。虽然该《批复》仅有两个条款,但已经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各界的热烈讨论。

一、《批复》出台背景
在商业交易的过程中,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实务中一般称为“甲方”)利用买方市场优势,以合同上游的采购方支付款项为其向合同相对方(实务中一般称之为“乙方”)的支付条件,从而将资金垫付压力转移至乙方,常见于建筑工程施工、系统集成项目、货物买卖、技术服务等合同情形。
本次《批复》出台,首次明确了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背靠背条款”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认为前述规定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特定条件下的“背靠背条款”由于违反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对于其他主体或其他合同类型中的“背对背条款”并未予以扩张。
二、《批复》适用范围
1.合同主体:根据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甲方为大型企业,乙方为中小型企业。注意,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与中小企业签订的合同直接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中对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预算执行、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垫资建设、付款期限等均有明确规定。

源自国家统计局
2.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注意,此处并非仅限于建设工程领域的合同,而是指三类合同情形。
3.认定时间:2020年9月1日之后签订的合同条款。对于2020年9月1日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虽然不能直接适用《批复》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该问题的态度是一贯的。
4.告知义务:中小企业与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三、依据《批复》认定“背对背条款”无效后的付款期限及违约责任问题
1.付款期限: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
2.违约责任:经营主体之间约定有利息计算标准的,应当按照约定处理。如果约定违法或者未约定的,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如果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补偿合理应当予以支持。
四、对于《批复》的思考
本次《批复》主要是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解决目前经济下行导致的生存困境,笔者服务的企业了解到《批复》出台时,亦表示惊喜,认为是“及时雨”,在一定程度上扫清了追偿款项的障碍。
另一方面,大型企业可能也会为了规避风险,进而在合作方的选择上会排除中小企业,中小企业在合作前亦必须提前告知身份属性,双方合作壁垒的变化,仍有待时间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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