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我所接到了多起关于法院扣押拍卖外国籍船舶注册登记的咨询。近年来,由于航运市场整体温和复苏,航运企业增加运力的需求也日益增长。为满足需求,并为抓住未来更多行情,航运企业在增加运力时更倾向于直接购买二手船。二手船一般以被动拍卖(特指法院扣押后的拍卖)或主动交易方式(买卖双方合意)进入市场。买受人在取得船舶所有权后,首先应为船舶办理注册登记,使船舶所有权清爽。主动交易方式购买的船舶的注册登记已多有实践,本文不做讨论。被动拍卖的船舶也多有实践,但如果被拍卖的船舶属外国籍,那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去哪里、又需要我国相关部门出具哪些资料,确是一个问题。
此前,我国海事法院也有扣押拍卖外国籍船舶的实践,并有两则案例(“AMIN 2”轮的扣押拍卖和“密斯姆”轮的扣押拍卖)入选我国“全国海事法院船舶扣押与拍卖十大典型案例”。但以上案例仅对船舶扣押拍卖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对拍卖后船舶的注册登记并未披露。
一般而言,买受人因国籍和意向注册登记地的不同,需要准备的文件会有所差异。根据我国《船舶登记办法》第三条及《船舶登记条例》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买受人是外国籍,除非其符合我国针对船舶登记主体的设定,否则其只能前往国外注册登记;而如果买受人是我国籍,则其可以在我国登记,也应可前往国外登记。但不论如何,在以法院扣押拍卖方式取得船舶所有权后进行登记时,三类文件不可或缺:即证明船舶所有权的文件、证明船舶技术要求的证书性文件、证明船舶原登记证书注销的文件。
一、证明船舶所有权的文件
买受人是我国籍,国内注册登记
我国《海事诉讼法》第二节专门规定了“船舶的扣押与拍卖”,但针对船舶拍卖并被接收后的船舶登记仅仅在第40条一笔带过。其规定,船舶在被买受人接收后,应当持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有关材料,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手续。但这里的“有关资料”到底是什么不够明确。
《船舶登记条例》第13条第4款规定:……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进一步,《船舶登记办法》第33条规定,本办法第32条规定提交的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应当满足下列情形之一:……(五)依法拍卖取得的船舶,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综上规定,我们认为在我国法院扣押拍卖的外国籍船舶,我国法院能够给予的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材料是指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
买受人不分国籍,国外注册登记
事实上,买受人前往国外,能够证明其所有权的也仅是法院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不过,以上资料需要完成公证认证后,方能得到国外船舶登记机关的认可。
二、证明船舶技术要求的证书性文件
这类证书性文件一般是指随船证书,比如船舶吨位证书、安全管理证书等。
买受人是我国籍,国内注册登记
我国《船舶登记办法》第32条第1款第2项规定船舶所有权的登记必须提供船舶技术资料;《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第14条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外国籍船舶进行检验;《船舶登记规程》第50条第1款第10项明确了外国籍船舶登记需要的船舶技术资料表现为技术评定书。
我国针对外国籍船舶,技术评定书一般由船级社出具。船舶在由船级社检验并出具技术评定书后,提交给登记机关(海事局)审核。也即,买受人在拍得外国籍船舶后登记前需要前往船级社检验并出具技术评定书。
买受人不分国籍,国外注册登记
买受人前往国外注册登记时,不同的外国船舶登记机关可能对此要求不一。比如巴拿马商船总局在船舶永久登记“技术要求”一栏就名列了各种证书,具体内容下文有述。
该类证书的效力首先要看证书的颁发人是否被船舶即将登记国的登记机关认可;如果不认可,看该国船舶登记机关有何具体要求,比如是否要重新出具证书、由谁出具证书等。
依此,我们认为在我国法院扣押拍卖的外国籍船舶,不同的国外登记机关对技术要求类证书的提交会有所不同,且我国船级社也不是技术要求证书类文件必须的特定出具人。换句话说,别的船级社比如BV、ABS等船级社也同样可以出具并得到认可。
三、证明船舶原登记证书注销的文件
船舶原登记证书是否注销并不影响新登记。事实上,在船舶被扣押并拍卖后,船舶的原所有权人也很少愿意配合完成注销。
买受人是我国籍,国内注册登记
在我国,《海事诉讼法》第40条规定:…原船舶所有人不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的,不影响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船舶登记办法》第37条规定:…原船舶登记证书无法交回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由船舶登记机关公告作废。
也即,在我国,买受人只要符合主体要求,在以拍卖取得了船舶所有权后,甚至可以选择不去完成船舶原登记机关注销登记手续,径行向我国海事局申请注册登记。
买受人不分国籍,国外注册登记
在国外,以巴拿马为例,其在对船舶做永久登记时,也需要一份证明当事船舶已经注销了之前登记的注销证书,以及之前登记国同意该船舶的登记转至巴拿马的同意书,但经咨询巴拿马籍业务办理在中国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其表示法院扣押拍卖而来的船舶不需要出具注销证书,只提交所有权证明文件即可。
而事实上,针对在我国法院拍卖的外国籍船舶,其原登记证书的注销办理需要到原登记机关去,和我国登记机关无关,因此我国在事实上不能出具注销证书。
四、其他证明文件要求
这里主要讲纳税要求。中国法院拍卖船舶将视为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船舶所有人理应缴纳增值税。但买受人因为国籍的不同会有所区分。当买受人是我国籍时,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船舶进口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买方应当缴纳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当买受人是外国籍时,根据出口免税政策予以免征增值税[1]也即,买受人是我国民事主体,且在我国注册登记时,其需要提供完税证明;如果买受人前往国外注册登记,其不需要在我国纳税,但一般要在其意向注册登记地纳税。
五、方便旗国家针对拍卖船舶的登记要求——以巴拿马为例
根据巴拿马商船总局披露的登记要求,结合咨询巴拿马籍证书办理机构在我国的办事处。巴拿马未严格区分船舶是拍卖而来还是新造、购买而来,仅在证明所有权提供的文件上有所差别。另外,在巴拿马注册一般都会为了船舶尽快投入运营而先进行临时登记,有效期6个月,但可以延长。在此期间,船东可为申请永久登记准备资料。
临时登记资料准备相对简单。国外拍卖来的船舶,船东需提交以下文件:
1、授权委托书(国外签发的授权需要做认证);
2、船舶所有权归属的初步证据(从我国法院拍卖得来,需要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且复印件就可以);
3、支付应缴纳税收和费用的证据(这是指临时登记需要缴纳的注册费用等,与我国无关)。
永久登记资料准备相对复杂、要求也高一些。永久登记包括一般文件要求和技术要求。
一般文件要求包括:
1、委托书(国外签发的授权需要做认证);
2、船舶所有权证据(从我国法院拍卖得来,需要出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原件且需要办理涉外公证、认证);
3、产权证书(也需要上述所有权文件,去巴拿马公共登记处取得产权证书,主要用于后续可能发生的抵押操作);
4、证明当事船舶原证书注销的证书(经咨询,拍卖而来的船舶不需要);
5、支付应缴纳税收和费用的收据。
一般技术要求包括(针对货轮):
1、船舶吨位证书(由巴拿马商船总局认可的船级社出具即可);
2、连续概要记录,安全管理证书,船舶管理公司的ISM规则符合证明,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经咨询,需要巴拿马国内相关部门出具)。
结合巴拿马对登记的规定,在我国法院扣押拍卖外国籍船舶后,外籍拍得人前往巴拿马进行注册登记,我国相关部门出具的文件总结如下:
1)船舶所有权证明类文件。此类文件必须由我国海事法院出具。具体包括拍卖成交确认书和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并且在前往巴拿马注册登记时需要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2)船舶技术要求类文件。技术要求类文件并不必须中国船级社(ccs)出具,只要做出检验的船级社受巴拿马海事局认可即可;
3)原船舶证书注销类文件。由于是拍卖而来的船舶,巴拿马办理注册登记不必须证明原证书已完成注销。
六、小结
总体上,我国法院扣押拍卖的外国籍船舶的注册登记,会因注册登记地及买受人的不同,准备的资料及要求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需要在我国完成的主要文件要求总结如下:
[1] 参考:李荣村、杨东洋,《中国国家税务局在“AMIN2”轮案中首次明确中国法院拍卖外籍船舶拍卖所得如何征税问题》。
购买我国法院扣押拍卖船舶后的注册登记
作者:宋景蚨来源:星瀚微法苑

近段时间,我所接到了多起关于法院扣押拍卖外国籍船舶注册登记的咨询。近年来,由于航运市场整体温和复苏,航运企业增加运力的需求也日益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