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自然人或民营企业获得生活、生产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越来越多的家庭也投身到各种经济活动中谋取财富增值,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逐渐从传统的人际关系借贷转化为商业化借贷。但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夫妻债务并未作出规定,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债务的性质,如何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如何平等保护债权人与举债方配偶的合法权益,是当前司法审判实践亟待解决的问题。
夫妻共同债务的界定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抚养义务所负债务,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债务。现行学术界提出以“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认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属于夫妻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具体从两个方面考虑:
(一)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若夫妻有共同举债的意愿,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二)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若夫妻事前或事后并无共同举债的合意,但债务发生后,债务带来的利益由夫妻二人共同分享的话,同样应视为共同债务。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主要表现为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
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有关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3、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8、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10、其他依法应由夫妻双方负担的债务。
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的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产生的民间借贷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及《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民间借贷债务,由于夫妻关系的人身依附性和紧密联系性,债权人有理由相信夫或妻一方以一方的名义发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使夫妻双方或家庭整体受益的,所以此类债务原则上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在以下两种例外情形时才按照个人债务处理:一是债权人与借款人(即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二是夫妻之间存在财产分别所有的约定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如果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并不能免除夫或妻另一方连带清偿债务的责任。
(二)民间借贷案件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分配举证责任?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因此,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一般情况下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所需举证的内容具体包括:第一,该债务为债务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第二,该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或为夫妻共同利益所产生的。在一般的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双方均有家事代理权,均可以为了家庭生活而向他人举债,只要债权人明确该笔债务系用于家庭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所需要,而不是为从事非法活动,即可以认定是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对此无需再进一步举证。
当债务人夫妻一方认为该债务仅为一方的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时,根据举证责任的一般原则,应由夫妻一方进行举证证明。换言之,如果债务人的配偶无法举证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债务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知道债务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债务人的配偶就需要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民间借贷纠纷中,如何正确掌握“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和“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
实务中,夫妻一方与债权人形成借贷关系的借条或借款合同上往往只有债务人一个人的签名,形式上具有“个人债务”的外部特征,但是如何将这种“以个人名义举债”与“个人债务”区别开来,关键是要看举债责任和证据的证明力。如前所述,“第三人知道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分别财产制”这一事实,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要素判断:
(1)夫妻双方是否真实存在分别财产制的事实,如婚姻登记机关的记载、书面约定、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协议等;
(2)与债权人即夫妻双方无利害关系第三方的证人证言;
(3)债权人与夫妻一方债权文书中的相关记载等等。
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作者:陈育虹来源:广东启源律师事务所

引言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近年来民间借贷已成为自然人或民营企业获得生活、生产资金来源的重要借贷渠道,越来越多的家庭也投身到各种经济活动中谋取财富增值,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贷逐渐从传统的人际关系借贷